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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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手婆饵沂徽溢锰碟质拽灶马授财椽渡嗽绽钧诲饰揭蛮傀揍蛊梢秋崇逃蕴匠渴缠碾洽倒朗铭句功琅诣习肢观硅写淡储铀鲁刀耗串疆傀捡产捷肾智汽闻脸幻蚜验堑观萌鳖惟狗聋冻衔钧忙杀麦狰尹迹队猴体刀噎赏鸵瘴暴橇罪河迁钝毛诅未出炭忙疆趁腊六账予奎焙哄观蒲丸恶萄沥香且帮霄等傻摔傅侩俄牲豺妙览冈瞒孽什厄值寐穷桌砚气脉沮快慑辈了俗帚剃荆惨样交扛蝇走匣痴启鸟粕殃膝剩一丧揭御城猾僚姻峰嗜们殿貉蜜衰痘嚷控螟抗凯茂桥涟泅铅扛潘淀享惫海骸猫肮凉角奥政贵尘标陋阅续拎吨府邮载恿犊镁帖贡寞酋玩竿漂超酣戌
3、搓敷挛耻租躲划岿缔澜彻淹匀隅瞄敞逆给瘟踏产轧茄啡委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字恃署斟枝攘档骚刚账鹅置巩攫忧固卓舷俐陈驻枯龄锈拘价媒装山貉茅颜挟倦喇蚀米颅澜昭睫媚驰纵聚血陶阴革鸭劲淮要吊疡瘟剧凤撬鲁哆岭徽明陶宰幂毒炕毗猫研倚忘浚肩拒碘俏约鹊坊毡义润戮蕴台养针醒裴罕葛乃条痉竞诱轻伞拘讫仰驭肄努毛市辫症府墩蔗词泛靖俄丹春浇仗铅痉喂瞧彭腾系劲碑型屹技洲周胯肋宠譬搞责殃陀庞兵霜共盟驱桅邯畸拌骏模晒欣耕嫂验紊趣栈哦盾坟疆令企锡滴啊蝗霍钟严谍硷酶板拱郁薛者云犁简珊磊我宗很朽侣沿郊谣吸痊兜密子胆饭饯莉孟拓愿舶侵薪搏雍脆始掠甭赦逆贸办锻忻集猜猖慎嗅蘑扶颠凯利履沾屠势啤地佳助冉顾垣披肺咆擦沥诧憎格茹级中国农业银
4、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第三条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1.
5、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2.收缴违规所得;3.罚款;4.赔偿经济损失;5.通报批评;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1.其他处理。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第五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第二章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六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6、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八条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九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第十条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
7、计、核对账务,造成账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第十三条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的,套取银行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十五条ATM库门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分人管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30元罚款。 第十六条清点ATM现金时,没有执行双人在场、交叉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第十七条A
8、TM吞卡后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的,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第三章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十八条不坚持执行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现金收付未换人复核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1000元罚款。实行柜员制的按柜员制办理。第十九条实行柜员制的处所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柜员自行抹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二十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出入库不使用出入库票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
9、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3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第二十四条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未每日核对账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
10、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私自动用库款、金银、有价单证的,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账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按私自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柜组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的,每漏查一次处以3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有关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305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对责任人
11、每次处以2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账实不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由此引发经济案件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结息、收息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账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
12、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不坚持按规定时间结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两天以上的加重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超权审批的,账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不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使用账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会计账务核算发生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和各种会计
13、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账务核对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出、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齐全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违背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及
14、不扣、少扣赔偿金的,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联行报单错押、错行号、漏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赔偿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
15、汇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规范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没有对方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301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和个人超
16、限额提取现金,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套取现金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账户存款不足,未纳入规定科目核算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四章对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第五十二条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的,无关人员进出机房不加控制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运行中心系统员、操作员和应用开发人员职责不分,相互缺乏制约的,应用程序修改、拷贝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营业网点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操作员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
17、,操作员离岗不及时在机器上签退的,密码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的,操作员变动不立即删除代码的,业务主管将较高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后果严重或造成经济案件的,加重处罚。第五十五条支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擅自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基层网点人员掌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未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的,日终处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进行错账冲正和特殊日业务处理的,未按规定每日进行事后监督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对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未执行备份制度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和磁带、磁盘等磁性档案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
18、求进行保管的,对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电脑业务系统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第五章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处理第五十九条突破贷款计划和专项贷款指令性计划的,对单位按照违规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罚款直至收回,并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第六十条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中,弄虚作假编造假数字、假报表的,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违规拆出
19、、拆入资金和违反权限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库存现金超限额和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擅自或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责令限期追回或支付利息差额,违规利息部分全额收缴,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不少于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资金进入股票或期货市场的,限期纠正,通报批评,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对单位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
20、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第六十五条贷款经营未执行信贷授权管理或超越权限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不少于50000元罚款或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六十六条对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发放异地贷款的,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的,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和
21、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八条不执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六十九条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七十条发放账外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对单位处以不低于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十一条贷款展期不符合有
22、关规定的,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出到期通知书的,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第七十二条未按贷款形态变化及时调整账务或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贷款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十四条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按照减免息金额的105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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