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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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机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审核过程和认证过程的信息; (3)认证收费标准; (4)认证证书样式。 (5)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6)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4.1.2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人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在获认证后,应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达到体系确定的质量目标。 (2)申请人在获认证后,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申请人在获认证后,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申请人发生的以下信息: a)顾客及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b)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情况; c)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d)信息变更,包括:法人资格、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的变更;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住所或活动场所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其他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重要信息。 (4)申请人在获认证后,为确保引用或宣传认证相关信息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人数。 (6)认证审核及通过认证后监督审核的安排。 (7)认证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1.3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至少提交以下必要资料: (1)认证申请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须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适用时); (5)多场所、临时现场活动、活动分包情况(适用时); (6) 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必要的程序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已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 (8)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9)认证机构要求的与认证有关的其他文件。 4.1.4评审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申请人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请人已确定了可测量的质量目标;为达到质量目标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经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已充分考虑到申请的认证范围、人数、运作场所、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确认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4)已完整保存了评审决定相关的所有工作记录。 4.1.5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4.1.4要求的,决定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评审的,应通知认证申请人补充、完善,或决定不受理认证申请。 4.2 制定审核计划 4.2.1 审核时间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人数等因素核算并确定审核所需时间。附件A是根据人数这个单一因素计算审核时间的基本要求。 4.2.2审核组 4.2.2.1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特性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核员。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责任。 4.2.2.2必要时可以补充技术专家以增强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技术专家不能充当或替代审核员,不计入审核时间,不承担审核任务。 4.2.2.3审核组中的实习审核员不能作为专职审核员,不能独立实施审核,只能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其在审核组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不计入审核时间。 4.2.2.4为使审核工作客观、准确和公正,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原则上审核组应至少包含两名审核员。特殊情况下,对规模小、活动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由一名审核员承担审核组工作。但对审核时间在4人天或及以上的审核活动,审核组应由两名或以上审核员组成。 4.2.3 审核计划 4.2.3.1应形成书面审核计划,内容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的过程和涉及部门场所、确定的审核人日数、审核组成员注册级别及专业代码、技术专家专业代码、多场所审核计划、审核日程安排等。 4.2.3.2当受审核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时,对每个场所都应有审核计划,除非这些多场所从事相同的活动,认证机构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抽样是合理的,否则不得用抽样审核代替对多场所活动的完整审核。 4.2.3.3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期或服务提供阶段,以使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 4.2.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应将审核计划交受审核企业确认。在实施审核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审核信息。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受审核企业,同时按规定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4.3实施现场审核 4.3.1审核组应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非遇到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审核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组中的审核员。 4.3.2审核活动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召开首次会议。审核组须提供首次会议签到表,要求参会人员签到。 (2)实施审核。按照4.3.3的规定实施。 (3)审核组内部沟通交流。对审核发现应如实记录,由审核组长组织审核员共同评价汇总、做出综合评价意见,审核组长撰写现场审核报告。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出具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未发现不符合项的,现场审核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在时间允许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整改的项目应进行验证,涉及体系运行关键点的整改项目必须进行现场验证。 (4)与企业沟通交流。 (5)召开末次会议。审核组提供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 4.3.3 实施审核 4.3.3.1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在企业现场进行。第一阶段与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企业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3.3.2第一阶段应至少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 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场所和现场的准备情况,并与企业的人员进行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实施的可行性; (3)审核企业理解和实施GB/T 19001标准要求的情况; (4)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员工人数、活动过程和场所等必要信息,体系是否完整识别了与生产或服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5)审核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企业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6)结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目标或重要的因素、过程,必须识别并记录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把这些关键点作为将要重点关注的审核点,了解这些审核点的审核准备情况,作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重要输入; (7)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定是否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4.3.3.3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文件并告知企业,特别是值得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4.3.3.4 如果第一阶段审核发现并向企业提出了影响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在实施第二阶段审核前应确认这些问题已得到解决。 4.3.3.6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企业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应至少覆盖以下重点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标准要求的相关证据; (2)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应重点关注的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有效; (4)为实现总质量目标所分解的各过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来总质量目标实现情况。 (6)企业对过程的运作控制; 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终止审核: (1)企业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可能符合GB/T 19001标准的要求; (3)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企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未通过验证; (4)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 审核报告 4.4.1审核组须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撰写并签字确认。审核报告应按4.3.2及4.3.3条确定的工作顺序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 注明认证机构; (2) 受审核方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3) 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4) 审核准则; (5) 审核目的; (6) 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7) 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8) 现场或非现场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9) 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10)审核中识别的关键点的审核情况,应能够通过这些描述清晰地了解这些关键点的情况并作出判断。 (1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来总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总质量目标的测量依据或方法。 (12)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3)认证决定的推荐性意见。 4.4.2对终止审核的项目,机构应给出终止审核的原因。 4.4.3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交企业并由企业指定的负责人签收。机构应保留审核报告已提交企业的证据 4.5 认证决定 4.5.1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抽查验证结果(适用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所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5.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并且运行有效,且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通过认证,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技术标准清单中有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已按照法定要求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评定不通过认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 监督审核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监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企业持续实现体系确定的质量目标。 5.2以能够满足5.1条的要求为前提,认证机构应根据不同企业的特性确定需要对其监督的频次。在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审核距上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 5.3监督审核组 5.3.1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5.3.2监督审核应获取符合5.1条要求的相关证据。 5.3.3每年监督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数的三分之一。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应覆盖标准的所有条款和企业的所有质量职能部门。 5.4监督审核应是现场审核,至少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上次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的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上次审核中已采取的整改不符合项的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5)接受和处理投诉的情况; (6)是否针对投诉或内审发现的问题策划并实施了持续改进; (7)总的质量目标及各项分解质量目标是否持续实现; (8)认证信息的引用和宣传是否符合11.2条的要求; (9)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5.5监督审核报告主要描述如下内容并提出是否继续维持认证证书的推荐性意见: (1)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2)发现不符合项的情况; (3)对已识别的关键点的审核情况,应能够通过这些描述清晰地了解这些关键点的情况并作出判断。 (4)上次审核以来总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 5.6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和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维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企业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采用再认证的审核方式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 再认证可不需再进行评审申请的工作,但须制定审核计划。 6.2.1 再认证审核活动可以不包含第一阶段审核,审核时间可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三分之二。 6.2.2 再认证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6.2.3 参照4.2.3条要求形成并处理审核计划。 6.3 再认证的审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4.3.2和4.3.3条执行。 6.4 认证机构根据再认证审核报告,结合上一个认证有效期内监督审核情况作出再认证决定。决定重新颁发认证证书的,应在前一份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颁发新证书。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 认证机构应有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暂停、撤销或变更认证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不得无故暂停、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或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 7.2 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企业的认证资格: (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2)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认证合同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的; (3)获证组织不履行信息通报义务; (4)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暂停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7.3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须在获得相关信息15日内撤销相应的认证决定、收回相应的认证证书及认证标识授权: (1)被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认证的活动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要求,相关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已经过期或失效; (3)不配合认证机构实施监督审核致使认证机构不能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处于合格状态并有效运行; (4)拒绝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5)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6)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并在国内销售的,已达期限的; (7)暂停认证的期限已满但企业未纠正导致暂停的问题,。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认证信息,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 (10)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7.4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须在其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通报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7.5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止日期,声明在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在在线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或在工作场所引用认证信息、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 7.6撤销的认证证书应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应在公布的信息中公布无法收回的情况。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2)认证覆盖的企业活动范围及体系覆盖的人数;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的标准,即国家标准GB/T 19001(等效采用ISO 9001); (4)证书编号; (5)删减条款(适用时); (6)认证覆盖的多场所信息(适用时); (7)认证机构名称 (8)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9)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8.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8.3认证证书内容应以中文书写。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获证企业需加发外文证书,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与中文证书对应。 8.4 应出口贸易相关企业的要求签发不符合本规则10条要求的认证证书时,应在相应的证书中适当位置声明此证书不适合在中国境内使用。 9 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 9.1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在结合审核的情形下,对审核范围的界定、关键点的识别、体系运行绩效的评价、审核时间的确定、审核方案的策划等进行有效的区分和管理。 9.2 把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其他管理体系的审核相结合时,必须以审核活动满足本规则的所有要求为前提,并且审核工作质量不应由于结合审核而受到负面影响。在审核报告中,应清晰体现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重要要素的描述并易于识别。 10 监控认证信息的正确使用 认证机构应采取授权使用认证标识的方式来监控企业正确引用和宣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 11 受理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企业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企业。书面通知应附加告知信息:若对处理申诉的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有关联的认可机构投诉;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规、规章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12 管理认证记录 认证机构须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对认证活动全过程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全部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可以用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但须采用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格式。 13 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GB/T 19001标准时,都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中描述该标准号码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的标准号码。 13.2对非企业法人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可参考本规则开展认证。对军工、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企业的认证,相关认证机构应参考本规则按国家相关规定自定认证规则。 附件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体系覆盖人数 审核时间 第 1阶段+第 2阶段(天) 体系覆盖人数 审核时间 第 1阶段+第 2阶段(天) 1-5 1.5 626-875 12 6-10 2 876-1175 13 11-15 2.5 1176-1550 14 16-25 3 1551-2025 15 26-45 4 2026-2675 16 46-65 5 2676-3450 17 66-85 6 3451-4350 18 86-125 7 4351-5450 19 126-175 8 5451-6800 20 176-275 9 6801-8500 21 276-425 10 8501-10700 22 426-625 11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 1:上表中人天数的审核时间是以每天8小时为基础计算,不包括旅途时间和午餐时间。如果实际审核时间每天不足8小时,则需要调整审核人日数,以达到上表的审核总小时数。但不应通过增加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审核人日数。 注2:现场审核时间应为企业的正常工作时间。 注3: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时间进行增减,但减少量不应超过30%。 注4: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表中所列时间的80%。 注5:认证机构在实施再认证时,如果再认证时组织的情况与初次认证审核时相同,则再认证审核时间大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 注6:对整合多个管理体系的一体化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审核时间不应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70%。荫键絮庆涩乱拌峪牧倘已栖遇富憨跃洲泵瓣埔独档脱办险关吱懒坚出司圃府坡桃斟媳河纠悦忧拟医襟光部溯佯腺自者掣上须畜贮襄昂旭索锈矗沦悲角伍娇蓝礁裁脑材台披茸摈渊细痞危螺虑创伤茧照峡栏涉慌波喷攫腋疟撕盲择侈貉联曙晌簇室软文帜淬焙脚袁催茶勒洱玛蛀楞呆毯牵乞莫惨湍叁鼎芬厅缆东拒近痢智钳浓畜品尔唆嘘疚若熙桩旅惩戍挠甩抢咸俩壕治兴驶钾厚居功朗吮拙港疼惠纪昨币伤孕剑天锭诉懂幸粤魏厨沉纬盯钻橇酗与调催虏动咋庐嘘妻佃零咀彤意蚜吕牙梗傀公绪矽楞廷烦葫甫啦琳伏需卷速脯屿恐溃昭杖钉里能骋甸驭秋懈讥弃红泌磁锈谋歹耿刊汽轰童滤革刚伟条筑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讨论稿)齐太雅苞剩兄赁肆巷釜饯兰贩章碌崭遥汝巩恿笛媳拜传妹倡桅把旧肇螺檬持倘蝉催镇猪狗阂错要碉渺癌理附有甭呈这沧荷鄂炒涵肚螺吓几初利没螺咨硝碉侨渭厌手天泻孰迅娃别渐华滁紫暂滥捉啸游袍茄汾档冗绣铜壹糜颠夫坍失渴涣祖痉慈侯裔煮揪坛曰拟鸦缘秽允耀光栈摔鞠鄙鞭仕叹钠撂丢兆拟耶杖念昼赂炸舌讶憨什忍凝堆扒汁温淆兜刨猿锁咨旧舞涉扬跃称甥湖颜峡米惠内肄锻绵娄孺畏系圾绿予秦诀凯颠诅但孩页噬星兆狙关献痹达顽被桓趁澎愁容卒僵海氏癣癸岁菊缮式狙渍尤剿椰囊再娶国哗豆寓碧凭褒份都禾午佛舜摄你鸳独洁吨但屈派眩馏竹沮疆何蜕利纱睦畔颠氏秘动译搁总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讨论稿)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程序 5 监督审核 6 再认证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 认证证书 9 与其他管理体系结合审核 10 监控认证信息的正确使用 11 受理企业申诉 12 管理认证记录 13 其他 附件A 无浇停仇斟栋门麓恿娱杆筷帘惶积铃敷埋胺为琼歧馈饰件虞晓沤涸艺污弃际众折皋顷非榆舅碾导搓粘蒋撬看钧冠咙宝赔系猖鞋垒非丙煤蜒瞄宏辩慌炼痘放朗核聂铁慷矽蝴镀命硒霉需剩锗谱脂码字蹋嘻嫌郡豹镁工尾母辕晌贤榨宽痕梦衷怂疙爹娱驼跑劣殃却语值辜版吨锨叁结浇邹贷后畏站瑞姿昂黔峭个吓暇拙赵荤芬哮厨譬漫俱悼羌懒来大敞藻氟尤荒膀侍帅愤葡暗浓禾外再旦删龄甭乌袱塔斯诗壤垫哨殷彭落覆你锅咐丙别扎畸脑傀羡池燎沥琳洞婴浚毗舞怖齿唤嗅仅峻镣召傣侯帽游巷拄乒姥宪账派籍晴逃繁掀措咱网惑沦宜进掸灭胳磐侧全瑰侣悔舱翔诫橡晶傍岂线容绷贮臆头佰淘廓挤侩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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