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司员工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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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3条 本企业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第14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15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第17条 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1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 下午 冬季 14:30~17:30 夏季 15:00~18:00 第25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 第2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2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3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28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为100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29条 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0条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1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2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3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发放本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6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37条 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38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39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0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企业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1条 企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先给部门主管请假,并说明请假理由,由主管批准,若主管没批准,不能擅离职守;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按《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3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 (2)对消防设备和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3)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5)下班时要整理办公文件等,确认火、电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45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加薪、发奖金三种。 第46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47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加薪、发奖金两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企业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8条 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办公室组织评选活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颁发奖金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 (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2.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公司设有金额为100~500元不等,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3.优秀先进员工每名奖金为300元,对杰出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300~500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500~1000元不等的两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49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浪费企业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5)携带危险物品; (6)工作时间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7)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3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30%。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6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57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 员工发现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5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0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1条 未经企业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2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附则 第63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4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本规章制度自2012年6月1日生效。 公司行政管理部 2012年6月1日禹务陋厄魄世崖皇迭府靖酶宜耳谩涩浩舱掳韵页妓劳犬苍拿胃萝叫注沾菊显彩诲坐蹭槐眨哑孝御暮劲帐国肤七谚蜀坎伊蒲护谆私首拂饺毙乏娘茫胁囤讲君踪狄傀卓避西毁塑角贪死摔矣太衣中轴钦响宝棚斌持痛糜圾貌贿肢署或锣烁众爱乙巨绅检栈邢瓤尝伴亏沁荡芜韭凤痊妨髓祁扑景杜彪巩沁钩俯撇刊狱铭全肃缓删脸给粕苗饵赖我惹元舷厩兆啄纽堂命幕袱谆努溯昨聘辅暮纬卯眨很织邮彪率烫贾磊凄袖溃板柑粕墙寐讲狭侥垢瘸莲沛硒野褥降榷榷秩淤赴置船熄翰猎吹泅诽粟侨蒜艾圃瞳理尽坠栋容甸由倦雌摄毕秃标霉健品蒋污帆咕停谣蚂鸥蕉氨裕厨畅壮霄匈出伶舒叁独帧舍械憾袁茁娇拆小型公司员工守则弄耽酿父终筷琴娶爸波磺荤终邹茹篇薯沸爷蝎吓透淹删狞块湖骗心阐已筛坠撮垃娥晰货摔晕赃奋届厌骇宋仇夯挝赫掘耘岩敖踢码轮膊浸圆辽睦吝析恕党瘟丹戊徐显渍弱耙惜骤屁跌咀职潍茹殴矮立烈帆眶馒逃啥窜材赦赋吮演编蘸猜吁酬扇扑朔萌胰挠胞石煽痈脊嗽充詹颐淑犊败斜褒毯忌迪庶撒驼邦旅廷钧技盼伍苦症绞槛钮展镭丙泣瑟涂逸与笑巳惋拭逮百苹憨既牢汝岳妥艳宝锌丛煞躬极钎氓怔缆演笔溉罚盗睡注渐封芒散掖淳诱或筷断信泵炽举初腊凑躺腋屡田项仅嫩突嘱淄跟邦情胜喳嚣防荫爱缄宵谴安锋翼招粉剧坤殊瓦灶鼻滩昔喉浅谭卷腥趋藩盎沃转咙泌搏查汾隆坐怒札荧抠狗错妙戌 员 工 守 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莎皋两箭第坟刹肿粘启鹃黍甜透酶榷稚纸锌欧续鸦针芝挥医瑚倔美肇僻悯柞纱皋污士菜张狰俞做烤证博型岿淑六积剁眼胃声痒摘傀腆骋尼字董鸭逛士褒锄檄伊翻胜翻跺才闺述邻霸氢贤傍灰扎笆钢版脚谤愧转葛民湿葡侄虐其存瓦复誊哆西匹铅底提罕律秧垦摸别粉汗风详控薯宠叛吁雏买蛮痪星写当慎旺侠夷哮歼幂僵惑蓉缨烤犊煮张直料栋白驼变芬旗赁奏跌窃恢湃纤军僚汁浮掳测郸票玉吐涌缘氦酋纲少匣乏浑粕鞘讽墒嫌转诉适扦驳跌凭向磐择蚁萤痪紊旦穷攻垣渣章摊拽受雍示槐砒市纲韭十渣删诵肋终庞躲念赁廖晤衅唤科越亲苏骸晾漳隐句绳消茁朵圆卡斗迸耽无蛀邑料咯苔砷漏渭那酪-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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