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业课程作业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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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答: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假如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规定补偿。 (二)依法履行协议的
2、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规定,不得压缩协议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协议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规定必须要以协议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也许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
3、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
4、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也许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行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在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其中要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对于达成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事实上,整个施工组织设计
5、都需要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后才干被施工单位使用。由于本章重要是谈安全管理,所以,在这里仅仅强调了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这里,监理单位的审查标准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看一看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也许会存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那时,监理单位就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法了,还要看一看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规定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规定施工
6、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涉及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7、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规定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断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理的。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重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一方面要明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重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职责涉及: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
9、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重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在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重要涉及:1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
10、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3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
11、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重要涉及: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3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
12、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涉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重要涉及: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贯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
13、应当自行完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规定,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局限性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拟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重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
14、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平常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新岗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15、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用的安全措施(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上文已有阐述。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6、JGJ46-2023)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
17、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规定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_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
18、现场采用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立,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规定。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合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1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涉及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 (六)对周边环境采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也许导
19、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用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拟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立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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