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管理规范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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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股份 税务管理措施(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深入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以《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已颁布实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和中国海洋石油总企业相关税务管理措施、要求为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合理纳税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某服务股份和其分企业、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企业财务部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2.分企业、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海外作业机构,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对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企业本部日常税务事项审核、核实、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要求相关事项负责。 2.落实实施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对应实施管理措施,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和落实。 3.负责和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企业名义统一协调、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4.参与企业日常经济活动,利用所掌握税收政策,为企业生产作业、供销、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和管理提议。 5.熟练掌握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 6.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企业经营活动税务计划,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效益。 第七条 分企业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分企业日常税务事项审核、核实、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要求相关事项具体负责。 2.负责所在地域分企业、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分企业名义统一协调、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分企业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立即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提议。 4.分企业在办理税收政策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问题需要企业统一协调,应立即向企业书面汇报,方便企业帮助分企业立即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审计问题和意见,要立即沟通和协调,并以具体书面汇报形式上报企业财务部。 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作全权负责,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八条 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日常税务事项审核、核实、上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境外作业)、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要求相关事项具体负责。 2.事业部本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税务管理实施监督、检验、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需要应以事业部名义统一协调、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本单位业务包含各项税收政策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立即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提议。 4.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税收政策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问题需要由企业或分企业统一协调,应立即向企业或分企业书面汇报,方便企业或分企业帮助事业部或其分支机构立即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审计问题和意见,要立即沟通和协调,并以具体书面汇报形式上报企业财务部。 5.本单位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作全权负责,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九条 海外作业机构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根据作业机构所在国家相关税务法规进行日常税务事项审核、核实、申报、缴纳、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第三章要求相关事项具体负责。 2.负责和所在国税务机关统一接洽、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需要应以境外作业机构名义统一协调、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3.负责所在地各项税收政策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立即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信息和提议。 4.境外作业机构在办理税收政策申请或处理征管协调争议未果问题需要企业统一协调,应立即向企业书面汇报,方便企业帮助作业机构立即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审计问题和意见,要立即沟通和协调,并以具体书面汇报形式上报企业财务部。 5.对其税务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作全权负责,并负担对应责任。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条 税务管理工作标准 1.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申报、分级负责,企业本部汇总缴纳、统一汇算清缴标准。 (1)企业本部负责企业本部企业所得税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管理工作。 企业本部并负责企业本部、分企业、事业部企业所得税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申报、汇总纳税审核、汇总缴纳和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2)分企业负责本身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纳税上报企业本部等管理工作。 分企业并负责所在地域分企业、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汇总向企业本部上报等属地管理工作。 (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企业所得税具体纳税计算、纳税调整、纳税审核,并根据属地标准分别上报企业本部或分企业,企业本部或分企业统一向税务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事业部本部并负责其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整体汇总纳税调整、汇总纳税审核、汇总向企业本部上报等管理工作。 (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根据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要求,进行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缴纳和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2.其它税种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 (1)企业本部负责企业其它税种整体管理;负责企业本部所在地域事业部本部其它税种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等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本部其它税种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 (2)分企业负责属地其它税种整体管理;负责所在地域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其它税种申报审核、申报汇总、汇总缴纳管理工作;负责分企业其它税种具体计算、申报、纳税等管理工作。 (3)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其它税种具体纳税审核、纳税计算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属地标准上报企业本部或分企业统一汇总申报纳税。 (4)境外作业机构负责根据境外所在国家税务法规要求,进行其它税种计算、审核、申报、缴纳等管理工作。 (5)企业本部或分企业统一缴纳税费,要经过财务转账方法,由业务发生对应单位或个人负担;业务发生单位必需在税务相关要求申报期限之前两日内向所在地企业本部或分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附送纳税申报计算明细表、相关票据复印件等其它纳税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季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季度终了15日内,分企业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分支机构(分企业所在地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季度会计报表(分企业所在地企业分支机构汇总)。标准上在季度终了12日内向企业本部报送纳税申报表(电子邮件),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方便企业本部对分企业报送报表齐全性、填写正确性、已申报调整项目标完整性、正确性给予复核和反馈。 2.季度终了8日内,事业部分支机构要向所在地分企业报送纳税上报表及会计报表;并同时向事业部本部报送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 3.季度终了10日内,事业部本部向企业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纳税上报表。事业部同时向企业本部报送事业部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上报表,并附送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季度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 4.季度终了15日内,企业本部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企业汇总季度会计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入库。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上报或申报,根据上述季度上报管理程序,随年度会计决算汇报一同上报企业本部或分企业。 2.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分企业,要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套正式申报表(附软盘)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 3.对于重大调整项目、特殊事项等问题,各单位要立即上报和沟通,必需时,由企业财务部上报企业领导和总企业研究、协调、处理。 4.各单位要根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年度核定要求建立基础资料台账,填制基础资料报表等事项。 5.年度终了后45日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全套纳税汇总申报表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企业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依据企业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模式,结合企业历史和目前增值税业务运行实际情况,企业现在包含增值税业务关键发生在制造/销售事业部,增值税业务核实、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增值税业务管理临时由制造/销售事业部负责。 制造/销售事业部须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企业本部立案。 第十四条 营业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企业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财务部负责销售收入核实岗位人员应于每个月收入进账完成后,次月3日内向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提供企业本部销售收入明细表。 (2)财务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依据企业本部及燕郊地域事业部本部上报销售收入明细表和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根据要求汇总申报、汇总缴纳营业税,并进行对应账务处理。 (3)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立即传输给业务发生对应单位,方便立即地给予对应账务处理。 2.分企业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分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分企业、分企业所在地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当期实现销售收入明细表(应附发票复印件)、纳税计算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立即地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并进行对应账务处理。 (2)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立即传输给业务发生对应单位,方便立即地给予对应账务处理。 3.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申报缴纳管理 (1)燕郊地域事业部本部营业税缴纳(物探事业部本部纳入天津分企业),由企业财务部统一归口根据要求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2)燕郊地域事业部本部应于次月3日内向企业财务部提供其当期实现销售收入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明细计算表等相关纳税资料。 (3)燕郊地域事业部本部应对企业财务部下转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完税凭证等)要立即地给予对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依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三条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 2.扣缴范围:依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第五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管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3.税法要求代扣代缴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法人代表(或单位关键责任人)、薪资核实管理部门责任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相关人员,共同对依法推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4.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 企业、分企业、事业部财务部门 w 负责立即向劳资部门提供和解释国家、地方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扣除项目标政策和征管方面改变及依据。 w 负责进行政策申请及申报和征收管理中相关协调。 w 负责立即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对多种用工薪资和酬劳(含临时和一次性劳务酬劳)进行立即、正确、真实、全方面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每个月3日前向企业或分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会计提供给税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报表及相关计税、申报依据资料。 负责向企业、分企业财务部门提供薪酬政策变动情况,和对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进行配合和提供相关支持。 (3)企业财务部机关财务、分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薪资单位负责扣缴税款,并将对应扣缴依据提供给企业或分企业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 (4)企业、分企业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操作运行管理,参考上述营业税业务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纳税管理标准 各类协议、工作定单、协议、证照等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事宜,标准上遵照谁负责签协议、谁负责保留正本,谁负责上(申)报纳税标准。 2.纳税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凡各单位业务部门包含印花税数额较大,应按月于次月15日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上月签署应税协议印花税汇总表等计税申报资料。业务部门应对其没有立即提交应税协议及印花税纳税资料而造成税款滞纳、漏缴负担对应责任。 财务部门税务岗人员应含有催促、催缴及对计税资料审核职责。 (2)凡印花税额不超出500元小额贴花,应在签约当日到属地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处领取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 (3)印花税由企业、分企业财会部门归口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缴纳。 (4)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受理协议付款时,应在确定此协议已申报或缴纳印花税前提下,方可接收付款申请,不然应给予拒付。 3.企业、分企业和事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印花税上报或申报、缴纳、账务处理等在财务部门之间操作运行管理,参考上述营业税业务操作运行进行。 第十七条 其它税种上报或申报缴纳管理 1.各项地方税费及附加随同主税征收,根据主税管理。 2.纯地方性税费根据属地管理。 3.海关关税及代征税项政策申请、征管协调,由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向总企业请示;申报缴纳事项由各单位具体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各单位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责任人、财务部门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汇报、税务管理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立即性、正确性负行政责任。 第四章 协议包含税务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和中国签署协议包含税务管理事项 1.各业务部门在和中国提供服(劳)务单位签署协议时应该明确以下税务相关条款: (1)各自依法推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外埠单位必需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异地或当地完税凭证(税票)及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认可正当发票前提下,在协议要求期限内付款。 (4)海油系统内关联企业及同城结算在提供服(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正当发票前提下,在协议要求期限内付款。 2.相关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承包人或承租人相关情况及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各业务部门在和中国非海油企业签署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协议自协议签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协议汇报书)及协议复印件,统一归口企业或分企业交各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2)立即通知对方单位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单)向各主管海税局报验登记。 (3)未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承包人或承租人相关情况单位责任人负担纳税连带责任。 3.对未向主管海税局报送合相同立案资料或未提供各主管海税局监制或认可发票协议,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必需在补报或换取符合要求发票前提下,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各业务部门在签署物资采购协议时应明确以下税务相关条款: (1)各自依法推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包含到退税设备采购协议必需在提供已认证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出口货物)缴款书等正当发票前提下,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方可付款。 (4)其它未包含退税设备采购协议能够用一般发票。 5.凡税法要求或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要求由我方应依法推行扣缴义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税法要求或主管海税局要求,认真并依法推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单独记载代扣代缴税款备查帐。 第二十条 和国外签署协议包含税务管理事项 1.依据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各单位签署英文协议时,应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汉字参考文本立案,由企业或分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归口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签英文协议汉字参考文本。 2.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汇发〔1999〕372号文及相关要求,凡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1000美元以上购付外汇需提供完税证实、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所以,各单位在对外发标或和国外承包商签署协议时应明确: (1)根据中国税法及主管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各自依法推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职责。 (2)在提供完税证实、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及正当发票前提下方可付款。 3.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税务证实等资料,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并要求在补交提供上述证实后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产品销售协议包含税务管理事项 1.按税法及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各自依法推行各项纳税义务及税务相关事宜职责。 2.注明含税价格条件。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必需在出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原件及复印件前提下,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一律按要求开一般发票。 4.对于随同产品销售协议一并收取多种价外费用,一律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法明确要求各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比照正常产品销售协议明确相关税务条款。 第五章 其它税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措施 1.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及上报审批程序、时限根据《相关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措施》(津国税海发〔〕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对已上报并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还未明确批复财产损失,应在上报申请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依法做自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已上报并在每十二个月4月30日前已明确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各单位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后应该: (1)立即将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传真至企业财务部。 (2)修改已上报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同意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从当年度依法自行纳税调整中剔除,即重新调整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及企业财务部补报更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对已上报并在每十二个月4月30以后已明确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1)各单位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 将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传真至企业财务部。 (2)立即做好所得税调整备查统计,方便在下十二个月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正确列入依法自行纳税调整表,即调减下十二个月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发票、收据及印花税票管理 1.各单位应依据《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海洋石油税务各分局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发票管理要求,并根据要求管理和使用多种发票和收据。 2.企业对发票、收据及印花税票管理实施属地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即:企业和分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购置、使用、保管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正式发票、印花税票和企业专用收据。 3.销售/制造事业部财务部门统一负责领购、使用、保管企业全部销售业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4.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借用或代开发票。各单位领取多种发票应设专员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发登记制度。如有违反发票使用要求借用或代开发票及发生发票丢失情况,则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财务责任人要负担发票管理不善及对应税务处罚责任。 5.各单位(含业务部门或项目组)收取多种发票应设专员妥善保管,并建立发票收发登记制度。如发生发票丢失,则经办人及所在单位责任人要负担发票管理不善及对应税务处罚责任。 6.各单位(含业务部门或项目组)采办物资时,应确保发货单位、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出单位三者统一,若无意取得了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1)要立即退换,并附销货方主管税务局出具相关证实。 (2)若经努力实在无法退换,应在收到发票90天内,书面汇报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或分企业财务部门立案,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行要求国税函〔〕187 号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要求,在第二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法如实自行调增所得。 (3)未按要求做纳税调整,一经税务检验并出现税务处罚单位责任人、财会部门责任人及相关经办人要负担对应税务责任。 7.各单位领取收据要严格按财税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经查处有违法要求单位责任人、财会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负担对应税务责任。 8.各单位和海总系统内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时,应严格遵守发票使用管理要求,严禁以收据替换发票(工会组织开具专用收据除外)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凭据入账。 第二十四条 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管理 1.企业、分企业财务部门分别根据要求负责各自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管理工作。 2.销售/制造事业部根据要求临时负责自己税务登记、变更及年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项税收日常管理职责划分 1.各单位业务部门在签署和变更协议、协议或收、发标书时,凡包含税务、发票、结算等关键条款修改时,应在签约之前,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定。 2.各单位(含业务部门)和各税务机关就相关税收征管及纳税申报等问题达成各类协议(包含:协议、会议纪要、会谈纪要、备忘录等)应立即报企业财务部备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专用账户开立 各单位应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及书面通知要求,并根据企业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办理对应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类涉税文书档案管理 1.企业涉税事项备忘录(见附表1)。 2.各类包含税务文书档案(含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它相关涉税资料)应长久保留。 第二十八条 企业系统税费缴纳情况表 本报表为月度报表,要求每个月随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企业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验 1.税务机关各项审计及执法检验 (1)各单位在接到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审计或执法检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企业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2)同时应立即通知到本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并明确各项检验准备及配合工作。 (3)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多种税务检验问题核实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提出处理提议并连同税务检验问题核实单及相关依据一并书面汇报企业财务部税务管理岗。 (4)企业财务部门税务管理岗收到各单位税务检验问题核实单及处理提议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将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各单位。 (5)非重大税务问题由分企业财务部门直接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处理。 (6)重大税收问题由企业财务部和各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协商,提交处理提议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处理。 (7)税务机关和企业争议分歧较大,又不能协商一致问题,应先按征管法相关要求先补交税款、滞纳金,其次再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要求办理。 2.企业内部税务自查 (1)企业所得税专题自查 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 自查结果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应立即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连同书面自查汇报一并于3月31日前报送企业财务部。 每十二个月4月30日至税务机关进入执法检验前,为企业内部自查阶段。 企业财务部将抽调各单位财务、税务相关人员组成所得税检验组。 检验组将依据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题审查。 审查结果经各单位审核确定后,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期限内申报完税。 (2)其它税务事项自查 各单位每三个月应组织一次自查工作,自查汇报随季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应补交税款应在查清当月立即申报入库完税。 各单位以自查为主, 企业财务部每六个月组织一次交叉检验。 第三十条 税务责任 任何单位未按《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税务要求及本通知精神推行纳税义务及各项扣缴义务职责,一经税务机关查出,由此产生任何处罚、滞纳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将在对其单位经济责任制中给予扣罚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未尽之处,以税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企业各项涉税事项备忘录 2.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 3. 业务收入及纳税上报表 4.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5. 纳税自查反馈报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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