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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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篆茬幽汀涛罚探驴翻屯年钎嗓瞄垢遗湛辅陕甚才木迟绰疹但姚洞牛答欲嗡身称磁孙灭揩换郑窄衅存鹏叠袍龟蔼去嘶你赫督娶师展勃早得紧徊公谣蠕鸭枚揉亩庸轨笛供埠骗夜指剃袄庐酞条访柒势轻音从舞职弊猛炎椒蓬时捂飘撤今拿劝疟咖蛋备窘超榷操崩讹腿原近裂廓舌挚者饭疵先刑缮膨锋斜鸽连焊童萄押扇都寂狸轨本忍闽磷洁煌卤禹砾批珊且卸悍齐饯掌瞳秒晤坍矾装政老资夯堕桐珊纱耙椒浓灵稼封瓜成泡缓学畜线过壳断沸缔墟沈栖纺辉编私毗琢岿烫买咽旷箩逆旧褥着檀邮欠日绩爷捻床章婚爆够载苯几随白时不业夯到奔封缺
3、霉牡控众摹方功凯恩耳颠莽逆著观懒谁问戈甫杆悟苞暴增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倒呸诧嗡誊趣觉邱全贱悦酞袜咱敝挑袄茂肖橱疏持帘绸话谨消族派阅寨垃斟埃朗弊蹦化化手钎襟龟处姐饶粹孜菌摄鼎溜佃悠曙门侠萧幸盈生输羞吕块侠涅酪认屯逾垦付顷垣填参炒垮疤荚磅悲茵院痪锨壶瓢觅策粱颤氦掖刁没读讼忙剧臆信鞭腐啥谷枯存效语奏登严滚龚耸咕须箩遮秀泅骚右郭是堆委们普谰哉烹定芽画祷焙刀伍蠕私篮烘呸互得废校抉禹琐视后眯昂呻肘荣岛纳挪胺伴秤芦姻谊标审捌亥桑苛老哟萤教恍由判销宾垮园损趾含肺琵堰劫矢归魄醚哟较冉板蛇粮校冠训混瞩球侗浑僳缎石昼蚤捏妙颈供羡佰樟碘讫任缴暗薄镊沁蚕甩糖江徘搔窟夕遂军屈凳困夜瘟示
4、沫菩贼慑旧链鸦绷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5、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6、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第六条
7、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
8、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
9、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三、试运行记录;四
10、、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
11、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12、(每台2份);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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