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原则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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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管理处 所属业务类别 油品与非油品销售/数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会签部门 业务处、零售管理处、运行处、管道管理处 下位制度制定者 各企业 审核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企管法律处 解释权归属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处 签发日期 2011年2月17日 废止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石化股份销质〔2005〕273号),原《销售企业外采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石化股份销质〔2006〕235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油品质量管理,规范油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工作,保证销售油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国石化”品牌形象,结合销售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油品销售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参照执行。 约束对象 成品油销售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质量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管理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界定 1.1.1成品油销售服务主要是指在实现产品交易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基础信息服务、日常交易服务、应用指导服务、投诉处理服务等,这些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 1.1.2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配置油指中石化系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内油品,其他均为外采油品。 1.2管理原则 1.2.1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质量方针和“质优量足,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建立并完善油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油品质量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1.2.2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油品质量责任制,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管理职责 2.1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简称油品销售事业部,以下同)统一归口领导,油品销售事业部对大区公司和省(区、市)石油分公司(简称省级公司,以下同)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2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主管处室为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站隶属于油品销售事业部管理,是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管理由管理和检验两部分组成。 2.2.1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量主管处室为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下设质检中心是本企业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由质量主管部门管理。 2.2.2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相适宜的质检室。 2.3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主管处室职责 2.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3.2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控、汇总、分析、掌握销售系统油品质量状况。 2.3.3 指导销售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组织评审检查及考核。 2.3.4指导销售企业健全油品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受理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油品质量问题。 2.3.5组织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3.6承担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派的其他事宜。 2.4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2.4.1业务采购部门 2.4.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4.1.2制定、组织落实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外采和配置油品采购管理工作。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 2.4.1.3建立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考评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检查考评。 2.4.2物流管理部门 2.4.2.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4.2.2制定、组织落实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组织落实对承运商“保质保量”和“专车专用”油品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物流环节质量管理,确保运输和储存油品质量不变质。 2.4.3零售管理部门 2.4.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4.3.2制定、组织落实零售环节油品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零售环节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等工作,规范零售环节油品质量管理。 2.4.4商业客户管理部门 2.4.4.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4.4.2指导、组织落实对承运商配送客户油品(批发、直销)“专车专用”运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油品销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保证批发、直销油品质量。 2.4.5润滑油管理部门 2.4.5.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4.5.2制定、组织落实润滑油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润滑油质量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规范润滑油质量管理工作,保证销售润滑油质量。 2.5油品销售事业部质量管理站职责 2.5.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5.2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抽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过程控制及质量跟踪,对销售企业系统内重大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2.5.3组织实施销售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评审和考核工作,负责销售企业LIMS系统的建设、检查和考核。 2.5.4收集并下发与销售行业相关的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组织开展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的更新、宣贯。 2.5.5承担对大区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定期组织开展销售企业质检室比对工作;指导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机构参照ISO17025标准建设。 2.5.6承担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2.5.7参与国际、国内油品技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油品质量发展情况,承担油品应用、检验新技术和油品质量检验等研究、推广及相关技术服务。 2.5.8承担研究、掌握市场油品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及时向销售企业通报和推荐适用的油品分析仪器。 2.5.9承担油品销售事业部委派的其他事宜。 2.6大区公司职责 2.6.1油品质量主管部门职责 2.6.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6.1.2负责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油库和管输站场开展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油品进、销、调、存各环节进行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库、站油品质量抽查;监控、统计、分析、上报库站油品质量状况;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6.1.3组织建设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负责组织本企业的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6.1.4负责本企业油品质检机构规划,协助发展规划部门建设质检室,保证质检室建设规范,库站相关工艺流程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2.6.1.5负责本企业油品质检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初级质检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质检室检验数据可靠性检查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6.1.6负责建立本企业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本企业应急预案演练。 2.6.1.7受理下属单位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负责本企业内部油品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 2.6.1.8参与外采油供应合同审核以及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6.2业务采购部门职责 2.6.2.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6.2.2负责供货单位与承运商及省级公司间质量交接工作。负责提供油品资源性质(配置/外采)、外采油供应商、生产企业名称、发货地、全分析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信息。通知、督促物流部门和接收油库落实油品验收工作。 2.6.2.3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 2.6.2.4负责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6.2.5负责本企业与油品供货单位间的油品质量纠纷调查和处理。 2.6.3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2.6.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6.3.2规范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管理工作。通知、督促接货油库落实油品质量验收工作,保证物流运行过程中油品质量。 2.6.3.3负责对承运商落实油品“保质保量”和“专车专用”运输管理工作。严禁使用受污染的、影响油品质量的容器装运油品,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 2.6.3.4协助业务采购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处理物流环节对外和对内油品质量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 2.7驻炼厂办事处职责 2.7.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7.2负责索取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并保证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随油运输同行传递。 2.7.3负责落实一次物流运输容器的清洁度核查和施封工作。 2.7.4协调处理省级公司与生产企业之间油品质量相关问题。 2.7.5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事宜。 2.8省级公司职责 2.8.1油品质量主管部门职责 2.8.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油品销售事业部油品质量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8.1.2负责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本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油库开展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油品进、销、调、存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油品质量抽查,监控、统计、分析库站油品质量状况,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油品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组织落实本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2.8.1.3组织建设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负责组织本企业的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8.1.4负责本企业油品质检机构规划,协助发展规划部门建设质检室,保证质检室建设规范,库站相关工艺流程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2.8.1.5负责本企业油品质检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和本企业初级质检员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验室检验数据可靠性检查考评,使质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配合人事部门进行质量培训。 2.8.1.6负责建立本企业油品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本企业应急预案演练。 2.8.1.7受理下属单位油品质量的请示、报告。负责本企业内部油品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调处理重大油品质量问题;负责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2.8.1.8参与外采油供应合同审核;参与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8.2业务采购部门职责 2.8.2.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2.2负责提供油品资源性质(配置/外采)、外采油供应商、生产企业名称、发货地、全分析《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追溯信息;通知、督促物流部门和接货油库落实油品验收工作。 2.8.2.3采购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对于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要求供货方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或资料。 2.8.2.4负责外采油供应商油品质量评价和考核。 2.8.2.5负责采购环节油品质量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2.8.3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2.8.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3.2规范物流环节质量工作。通知、督促油库落实开展油品质量验收工作,保证物流运行过程中油品质量。 2.8.3.3加强运输承运商的管理,对其提出“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等运输管理要求。严禁使用影响油品质量的不洁容器装运油品,确保运输油品质量不受污染。严禁外采油品未经检验合格直接配送加油站。 2.8.3.4协助业务采购部门和质量主管部门处理物流环节油品质量纠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8.4油库主管部门职责 2.8.4.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4.2规范油库接卸和储存生产经营工作。组织油库落实油品入库、储存、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2.8.4.3严把外采油品进、出库关,加强储存期油品的质量监控。油库必须经油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卸外采油品。 2.8.4.4严禁不合格的油品出库、进入加油站。 2.8.4.5对卡边及经技术处理的油品,应向配送加油站提供油源状况,以便加油站跟踪客户使用反应。 2.8.4.6负责油库二级以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量纠纷。 2.8.5零售管理部门职责 2.8.5.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5.2规范加油站接卸、储存、销售等环节油品质量工作。组织加油站开展油品质量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规范受检行为。 2.8.5.3随时掌握外采油品在加油站销售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加油站发现外采油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且在第一时间通报物流和质量管理部门。 2.8.5.4及时向本企业质量主管部门提供与外采油品质量相关的加油站进货、库存、销售等数据和情况。 2.8.5.5负责零售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加油站对外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库、站质量纠纷;协助质量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8.6商业客户管理部门 2.8.6.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6.2对批发、直销油品,落实承运商“保质保量”、“专车专用”的运输管理,确保油品运输不受污染。 2.8.6.3对协议供油用户,敦促按协议要求用油,避免用油不当产生纠纷。 2.8.6.4对批发、直销客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销售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用油满意。 2.8.7润滑油部门职责 2.8.7.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8.7.2负责本企业润滑油质量管理,确保经营润滑油品质量。 2.8.7.3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质量纠纷调查、处理事宜;负责润滑油经营各环节二级以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质量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级及以上质量事故。 2.9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职责 2.9.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油品销售事业部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9.2承担本企业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评审、检查和考核工作。 2.9.3负责对本企业质检室的业务管理和考核,保证质检工作规范开展。 2.9.4承担本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外采油入库检验工作(接货油库质检室不能开展的外采油入库检验项目)。 2.9.5负责石油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更新宣贯;负责本企业初级质检员培训工作。 2.9.6承担油品质量检验及相关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工作,对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油品质量处理提出技术实施意见。 2.9.7承担上级委派的其他事宜。 3. 质检项目配置及经费管理 3.1销售企业油品检验类型:入库检验、出库检验、周期检验和抽查检验(简称抽检,以下同)等。 3.1.1入库检验:对入库油品进行卸前质量验收检查开展的检验。 3.1.2出库检验:对准备出库油品进行的质量检验。 3.1.3周期检验:对油库储存满周期的油品进行质量检查的检验。 3.1.4抽检:对进、销、调、存各环节油品进行质量检查开展的检验。 3.2 A级检验的质检项目共65项,B级检验质检项目共37项,外采油入库检验的质检项目共36项(详见附表一、二、三)。质检室质检项目达到相应检验要求,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工作。 3.3 质检室质检项目标准及设置要求:质检项目标准要根据油库收卸作业方式、工艺流程、质量监控以及油品质量管理的需要来制定。 3.3.1 A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65项,详见附表一。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质检中心,其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A级质检标准。 3.3.2 B级质检项目标准:质检项目37项, 详见附表二。地市级石油分公司中心油库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应达到B级质检标准。 3.3.3 外采油质检项目标准:按外采油入库检验要求设置36项检验项目,详见附表三。 3.3.4 C级质检项目标准: 质检项目可以达到配置油出、入库检验要求。 3.3.5其他质检室质检项目设置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 3.4质检项目配套的设备购置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 3.5质量检验耗材和检定费用从化验计量费用中列支,质检仪器维修费用从设备维修费用中列支。 3.6质检中心应积极开展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ISO17025实验室认可。 4容器清洁度管理 4.1销售企业应加强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容器清洁度的管理,防止油品污染。 4.1.1接卸、输转、改装油品时,必须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罐、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处理。泵、管互用和油罐重复使用的应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4.1.2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如因罐底水杂影响油品质量或计量时,应及时清罐。并保证油罐清洁度。 4.1.3油船、铁路罐车等容器灌装油品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并记录签字后方可灌装油品。 4.1.4用户自备油桶、油车、油船等容器提油时,应向用户提示检查容器清洁度,记录用户检查情况,由用户签字备查。 4.1.5自灌桶装油品时所用的空桶应清洁无水杂、无残油、不渗漏,盖垫齐全并盖紧;对不符合要求的空桶严禁灌油。对灌装后的桶装油品应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负责承运商商务管理的部门,委托承运油品前,必须将油品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油的责任人。 4.3运输油品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油罐车改装油品要清洗,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5油品购销存质量管理 5.1油品的采购管理 5.1.1销售企业采购油品时,需在购销合同内按现行标准注明对油品的质量要求。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业务采购部门应提供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有关资料,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要求供货方提供全分析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明确责任。 5.1.2根据用户要求需采购现行标准以外的特殊油品时,应与用户签订油品协议标准合同,并按合同组织进货和验收。 5.1.3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备案油品标准,在油品到库前转发给物流管理部门和油库质检室,作为外采油品入库检验结论判定的依据。 5.1.4业务采购部门应将外采油品尽量调入与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较近的油库,以方便送检,减少压槽时间。 5.1.5整装油品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封口、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包装。规范的整装油品标识,其内容包括:油品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质量结论、油品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警示标志。 5.1.6销售企业将成品油分装灌桶时,必须按规定印制桶面标识。 5.2油品的销售管理 5.2.1销售企业出售的油品,必须符合现行的石油产品标准及本办法规定要求。 5.2.2销售企业在开具票证时,要统一使用与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相同的油品名称、牌号。 5.2.3外采油品的销售名称必须与采购油品的名称一致,按企业标准或协议标准采购的油品,应备有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过的油品质量标准文本或协议标准,保证供油标准现行有效,以备执法部门查用。 5.2.4零售管理部门应加强收集外采油品及技术处理油品销售时客户对油品质量意见的反馈,特别是销售第一批油品的加油站,注意客户对油品质量的反应并及时反馈质量主管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 5.2.5油库、加油站、石油商店按“先进先出、发旧存新、优质后用”原则安排油品销售。根据销售量的大小,合理安排库存,尽量缩短外采油品的销售周期。 5.2.6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的油品,必须严格按批准意见销售。 5.3油品的储存管理 5.3.1成品油 5.3.1.1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牌号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同品种、同牌号、质量等级不同的油品要分开存放;品种、牌号、质量等级相同但生产厂家不同的润滑油原则上不能混装。 5.3.1.2储油罐内少量的油品要与同品种、不同牌号的油品混装,必须经检验、审批,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5.3.1.3油库管线余油的处理。对收发过低质量等级油品的管线,再发放高质量等级油品时,应将管线余油放空,特别是发油管线较长,同时又有“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油库,要防止因混油而影响发出的油品质量。 5.3.1.4外采油品尽量单独油罐接卸,对于有质量疑议的外采油品须与配置油品分开储存,外采油品要求快进快出。 5.3.1.5各级质检室要加强库存外采油品质量检验监控,特别对经技术处理后的外采油品,在储存期间要每月取样进行检验,并根据油品质量变化情况随时取样检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油品入库检验有问题的项目。通过库存检验掌握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出不合格油品。 5.3.1.6润滑油储罐禁止垫水。 5.3.2整装油品 5.3.2.1必须保持生产厂家整装油品标识的清晰、完整。 5.3.2.2各类整装油品要入库(棚)保管,禁止露天雨淋暴晒。 5.3.2.3对不同品种、牌号的整装油品,要分别堆码、分类、编号、分批立卡。 6 油品入库检验 6.1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在接卸油品前,查验《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标识、随油同行联或调运单、采购通知单等所有相关单据,确认无误并作好记录,及时填写《油品入库检验通知单》(见附表四)并附《油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调运单,通知质检室取样检验。 6.2质检室入库收货验收,以批次独立到达油库运输器具为基本单元,按现行石油产品标准取样法进行入库验收。如:油船、公路罐车以一舱、一车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批次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铁路槽车以入库批次为基本单元进行取样、留样,混合样进行检验并留样;管输油品取样详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管输油品质量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6.3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外采油至少两人共同取样,其中一人必须是持证质检员。接收外采油油库质检室如不具备外采油入库检验能力,应在检验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样品送至质检中心或可以进行外采油检测的质检室,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除可边卸边验项目外,成品油检验必须在卸前完成。 6.4配置油入库油样保存期限45天,外采油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6.5配置油(整装油品除外)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5.1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密度(国IV)。 6.5.2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水分、pHe值或酸度。 6.5.3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硫醇、胶质(可边卸边验)、硫含量。 6.5.4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色度、酸度、硫含量。 6.5.5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硫含量。 6.5.6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 6.5.7散装入库润滑油:粘度、粘度指数、闪点、倾点(或凝点)、水分、水溶性酸或碱、水分离性(汽轮机油、液压油)、硫酸盐灰分(内燃机油)。 6.5.8溶剂油:馏程(橡胶工业用溶剂油增测油渍,2-5号油漆及清洗用溶剂油、油漆工业用溶剂油增测闭口闪点)。 6.5.9其它油品根据购销合同具体要求,确定入库必验项目。 6.6 外采油品入库前必验项目至少包括 6.6.1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密度(国IV)。 6.6.2车用乙醇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乙醇含量、其他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3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胶质、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有机含氧化合物、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研究法辛烷值、铁、锰含量、饱和蒸气压。 6.6.4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色度、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酸度、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6.6.5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闭口闪点、冷滤点、凝点、硫含量、铜片腐蚀、机械杂质、水分、运动粘度、氧化安定性(可边卸边验)、十六烷指数、密度。 7 油品周期检验 7.1油品储存检验周期 7.1.1车用汽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柴油的周检期不动罐为90天,煤油、溶剂油、各种润滑油、脂周检期为180天。 7.1.2轻柴油储存期间每周复检一次色度。 7.1.3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周检应在取样后5天内完成,其他油品周检应在取样后10天内完成。 7.1.4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7.1.5周期检验油样保存期3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7.2 油品周期检验项目 7.2.1变性燃料乙醇按入库项目检验,其他油品按B级检验项目检验。 7.2.2对进行调合的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应每天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 发现异常,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调合。 8 油品出库检验 8.1出库油品应提供出库《油品质量检验报告》。 8.2油品出库前,由油库作业调度人员填写《油品出库检验通知单》(见附表五)通知质检室做出库检验,质检室必须按方法规范要求取样、登记、留样、检验。 8.3 出库油品的检验规定 8.3.1轻油罐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首次发油前必须取出口液面样做出库检验。 8.3.1.1每次接收新入库油品。 8.3.1.2其他油罐油品输转到发货罐的当日。若输出罐与输入罐之间不存在汽、柴油共用管线的,输转后可免检出库。 8.3.1.3油品储存不动罐超过20天。 8.3.2出库油品的检验项目 8.3.2.1车用汽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馏程(车用汽油不动罐超过20天,增测胶质)。 8.3.2.2车用乙醇汽油出库检验次数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检验项目应不少于B级项目,如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发生变化应随时进行车用乙醇汽油的检验。 8.3.2.3轻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4车用柴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5煤油:外观(颜色、水杂、清澈度等)、闭口闪点。 8.3.2.6凡在周检期内的其它油品,一般不做出库检验。 8.3.2.7发现质量疑异,必须增加检验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库。 8.3.2.8同品种、同质量等级、同牌号油品的罐底余油并罐后,在出库前必须作B级检验,合格后出库。 8.3.3出库检验油样保存期限:汽、柴油和煤油为30天,其他油样90天,到期样品处理按要求做好登记,严禁提前处理销毁样品。 8.4对入库时存在边界值项目、不稳定项目的油品及经过技术处理的油品,除出库必验项目外,应增加相应项目的复检,检验合格才能出库。 8.5向汽车油罐车灌装油品,每个发油货位须对当天首发或换罐后首发前几车抽取罐底样进行识别,目测检查油品的外观等,确认所发油品与应发油品相符、外观质量合格方可继续发油。如果外观质量不合格,有水杂、乳化、色度、气味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发油,并及时汇报处理。 8.6 严禁油库油罐边收油边发油。油罐收油后,经稳油30分钟以上,且经油品出库检验,方可出库。 9 加油站油品质量管理 9.1加油站售出油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 9.2加油站应设兼职质量管理员,负责加油站质量管理。 9.3 加油站进货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配置,严禁擅自外采、代销、代储和调合油品。 9.4 汽油、柴油运输未执行专车专用的,加油站拒收。 9.5质量验收规定 9.5.1核对随油同行联上的油品名称、牌号,检查油罐车铅封,抽取底部油样,检查颜色、水杂、气味等质量状况,发现异常,禁止接卸。 9.5.2卸油前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才可下达卸油指令。 9.5.3卸油后,稳油15分钟方可发油,严禁边收边发。 9.6 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应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在大雨、大雪后要及时测定罐中水位,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排除,防止水杂随油发出。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发,逐级汇报处理。 9.7 加油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用乙醇汽油油罐混入水分,每天应测定罐中水位,不得有水。 9.8 加油站对油品质量抽检的合法性及相关过程应给予关注和确认,具体按11.2执行。 10油品质量处理 10.1 油品质量的判定是以现行石油产品标准或协议标准为依据。 10.2油品质量处理的审批程序:油库在验收、接卸、储存、出库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油品时,必须由质检室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见附表六),经质检室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逐级上报至大区公司或省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物流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应主管经理批准后,业务部门和油库按批准意见实施。 10.3 各级销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不合格油品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报请上一级质检室复核处理,确认质量的责任方及责任人。处理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必须有省级质量主管部门的人员到场。 10.3.1属发货方或承运方的质量责任,应及时向负责进货的业务部门通报,尽快与责任方联系或索赔。 10.3.2属本企业的质量责任,要按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10.4对不合格油品的处理方法 10.4.1属于发货方责任、无使用价值或不能技术处理的油品,应退货。 10.4.2对可以使用、并允许作协议销售的不合格油品,可以向用户明示质量,协议销售。 10.4.3对经技术处理可以合格的油品,若本企业工艺条件、检验能力、技术人员素质能够确保油品质量合格,且油库储存油品具有相应质量潜力、指标合理,技术处理后油品性能稳定,不出现分层等现象。技术处理需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10.4.4技术处理后的油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出库。 10.5不合格油品的质量处理,各部门要协同合作,业务采调部门要配合做好油品调运,涉及降级等发生处理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会签意见。 11 油品质量报告 11.1大区公司和省级公司每月5日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不合格处理汇总表》(见附表七)。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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