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物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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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企业生产力要素之一,是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企业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有效运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相关规定,结合精细化管理要求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公司设备进行系统管理,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设备从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的机器、仪器、器械、装置等固定资产,具体内容见《机械设备目录》(附件1)。 第四条 设备管理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活动。设备管理原则: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研制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采购与转让、租赁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中铁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资产为纽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设备管理体制;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最终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目标:完好率≥85%,利用率≥80%,大型设备采购集中度100%。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公司、子(分)公司和项目部三个管理层级,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其中公司为管控层,子(分)公司为主责层,项目部为执行层。上一级对下一级业务实施定期考核。 第九条 各管理层级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明确设备管理主责部门,并根据管理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适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于配备大型专用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架桥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等)等直接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项目,除成立设备管理专职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外,还必须配备随机专业机械技术人员。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随机专业机械技术人员应具备机械类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采购、使用及报废全周期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公司设备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有关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定公司装备发展规划;收集、编制并上报公司设备购置预算和实际购置申请;上报大型设备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掌握公司设备数量、技术状况、设备能力和资产状况,汇总上报有关报表。 3. 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设备资源配置;参加重点工程施工调查和设备配备方案调研论证。 4. 参加中国中铁组织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采购权限内设备的上会审批、设备选型和组织购置等工作。 5. 负责大型特种设备的公司级验收与专项检查;负责公司设备的使用监管,建立公司闲置设备信息库并组织调剂。 6. 负责公司投资设备的转让、租赁、报废等工作。 7. 制定公司外租设备指导价并定期发布,对下级单位具体租赁行为(计划、合同、执行、退租等)实施审批、指导与监管。 8.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公司“四新技术”交流会。 9. 组织开展设备大检查、设备资产清查和评比表彰活动。 10. 参加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主持设备重大故障的调查、制定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11. 开展设备科技情报和信息交流服务,组织应用中国中铁设备管理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等信息系统。 12.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设备从业人员的管理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监管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3. 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对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二、 子(分)公司设备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子(分)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定子(分)公司装备发展规划;上报子(分)公司设备购置预算和实际购置申请;掌握子(分)公司设备数量、技术状况、设备能力和资产状况,上报有关报表。 3. 参与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负责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设备资源配置;参加工程施工调查和设备配备方案调研论证。 4. 参加公司组织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子(分)公司采购权限内设备的上会审批、设备选型和组织购置等工作。 5. 负责大型特种设备的子(分)公司级验收与专项检查;负责子(分)公司设备的使用监管,建立子(分)公司闲置设备信息库并组织调剂。 6. 负责子(分)公司投资设备的转让、租赁、报废等工作,大型设备上报公司审批。 7. 制定子(分)公司外租设备限价并定期发布,对项目具体租赁行为(计划、合同、执行、退租等)实施审批与监管。 8.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子(分)公司“四新技术”交流会。 9. 组织开展设备大检查、设备资产清查和评比表彰活动。 10. 参加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设备故障的调查、制定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11. 开展设备科技情报和信息交流服务,应用中国中铁设备管理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等信息系统。 12.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设备从业人员的管理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开展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监管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3. 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对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4. 制定子(分)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职责。 三、 项目部设备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使用、修理、维护保养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2. 参与项目施工调查,参与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向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提报机械配置计划并遵照批复意见执行。 3. 负责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安装调试、组织退场等工作。 4. 负责本项目机械设备(含自有、外租、分包队伍自带等)的管、用、养、修、算等工作。 5. 负责对本项目大型特种设备、外租设备实施专项管理,按照公司要求落实检验验收、租赁限价、合同评审等。 6. 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设备大修及专项保养计划;负责按设备规定周期编制和下达本项目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计划,组织或督促落实。 7. 负责按月组织本项目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对不合格项制定整改计划与措施,监督整改及落实情况。 8. 负责本项目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等工作。 9. 负责项目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指导班组机电人员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10. 负责机械使用费的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11. 负责对作业队伍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12. 按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体系要求,开展本项目设备管理相关工作。 13. 收集、整理、分析、保管设备原始资料(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建立设备台账与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14. 制定项目分部、作业队设备管理职责并上报核备。 15. 公司设置指挥部、代局指管理时,其设备管理职责参照项目部,对各项目分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向公司请示、报告并依据批复意见执行。 第三章 设备配置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进度安排,提出《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包含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等。 第十二条 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对《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经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上级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依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结合自有机械设备保有情况和使用状况对《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审核,提出配置建议(数量、型号、来源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设备配备方式。 第十四条 设备配置应优先考虑自有机械设备,在无法调剂或不经济等特殊情况下,方可考虑外租或新购。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投标,对投标项目设备配置方案(清单)把关。针对大型设备,如内部无法调剂不得随意配置(特别是型号、厂商和来源),必须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核。 第四章 设备购置 第十六条 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购置应纳入企业投资决策机制。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上级设备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章程、各级岗位职责与权限,制定本单位设备购置的决策程序。 未履行决策程序即实施采购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责任,并对主责人员及单位(部门)业务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判定该周期内业务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要求的装备规划,并加强对规划的管理。设备投资重点应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关键设备,重点满足高、难、新、尖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要求,针对通用和社会资源丰富的设备应控制购置,针对指挥管理用车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实施控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各子(分)公司按规定时间和项目编制并申报预算(含中期调整)。未列入公司年度预算或超出预算指标的,采购前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设备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配套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公司物资设备部依照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公告或文件,建立淘汰设备清单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大型、批量设备购置实行中国中铁和公司两级平台集中采购,按照公司《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论证与审批 1. 设备采购申请报送时应附设备投资方案及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购置的会议纪要。投资方案应包含可行性分析(技术性、经济性)、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确因工程急需,应减少环节及时上报。 2. 属于集中采购范畴的设备,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提出采购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后拟定议题,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应报中国中铁审批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向中国中铁报送采购申请。经审批后,按采购权限分别由中国中铁工业设备部、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 针对集中采购范畴的部分设备,公司可授权子(分)公司组织采购并派员监督和指导,但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应利用公司网站公布,并在确定采购厂商和价格前由子(分)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批。 3. 集中采购范畴以外的设备,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提出采购建议,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后拟定议题,提交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应报公司审批的,经子(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报送采购申请,经审批后,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程序 (一)属于公司集中采购范畴的设备 1. 公司物资设备部牵头,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参与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拟订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报分管领导审批。 2. 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将招标文件公开挂网。 3. 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相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在纪委监察部监督下公开开标。 4. 评标委员会(小组)独立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 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将中标公示公开挂网。 6. 设备使用单位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初步拟订合同。 7. 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合同评审,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8. 公司进行合同评审,部门包含物设、工程、科技、财会、法律等。 9. 设备使用单位依据公司评审意见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0.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二)公司集中采购范畴以外的设备 由子(分)公司参照上述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要求,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进行。因情况特殊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招标的,必须上报一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设备因租赁期末承租设备所有权归属本单位,属于设备采购范畴,应纳入自有设备管理,并按照公司《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采购的大型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参与其设计方案、制造工艺的技术论证,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监督设备的制造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优质供应商的管理按照公司《机械设备优质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公司每年转发中国中铁《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附件2)年度施工设备优质供应商名录,并根据该名录、结合公司实际发布本公司的机械设备优质供应商名录。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号码 1. 新购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办理组资手续,并申请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号码。 2. 机械设备管理号码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按中国中铁颁布的《机械设备目录》(附件1)统一编制。 3. 各使用单位制作机械设备管理号码牌,牢固装置于机械设备明显位置。 4. 批准报废或调出公司外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管理号码应立即废除并报备公司物资设备部,不得继续使用。 5. 通过技术改造改变原机结构性能的,应废除原管理号码,向公司物资设备部申请重新编号。 6. 机械设备管理号码是设备的身份证,在调动划拨、技术改造、维修保养、报废以及填写或移交履历档案时,必须准确填写。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1. 机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台账、设备履历簿、设备技术资料、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巡检记录等。 2. 设备台账是掌握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的主要资料,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均应建立本单位保有设备总账、下属单位分户台账和类别台账(自有、外租、协作队自带等)。 设备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清查,做到数据准确,账物相符,资产清楚。设备台账应在公司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填报,实现公司内设备台账的分级查阅。 3. 设备履历簿应一机一册,详细记载机械设备简历,包含变动、事故、运转、修理、保养、技术改造等各项资料,由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和保管,并随设备调转时移交。 4. 设备技术资料包括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车辆证书及特种设备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保养、维修手册,机械设备结构及安装图纸,零配件目录,机械设备移交验收记录,以及机械设备技术改造设计及申请批复,机械设备信息资料等。 大型和通用重点设备技术资料,由设备产权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和保存,在设备报废处置后方可销毁。 5. 机械设备运转记录由操作人员填写,主要内容包括机械设备运转小时、油料消耗、完成工作量、故障及维护等,现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每月检查和汇总,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机械调动 公司可依据施工任务及设备使用、闲置状况等,直接调拨子(分)公司设备,由公司下达机械调拨通知单,监督调入、调出子(分)公司执行。 机械设备调动由投资主体的设备管理部门下达机械调拨通知单,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表,经交接双方签章齐全并办理实物交接后,与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方。 1. 调出机械必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随机附件、设备档案齐全。如调入单位发现设备技术状况无法满足正常需要或随机附件、设备档案缺失的,经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属调出单位责任,修复或补齐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 2. 调出单位负责装车,协助办理运输,运输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运输安全由调入单位负责。 3. 公司组资的设备,子(分)公司无权调动。确需变更使用项目、地点时,必须向公司物资设备部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利用中国中铁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化管理。设备产权单位负责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录入、修改,信息化系统按权限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机械设备的组资、折旧计提方法及范围执行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大型专用设备的组资、折旧计提方法、闲置管理费、再利用费用摊销执行公司《大型专用设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大型专用设备折旧摊销工作量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报表管理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上报送有关报表。 子(分)公司应向公司报送的报表见附件4至附件11。 第六章 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三十三条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原则。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保养、维修、岗位责任、持证上岗、交接班、巡回检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进场验收 大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分级验收,特种设备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要求实施委托检验并取证。 外租、劳务分包队伍自带设备进场后,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包含所有权证明、许可证书、设备状况、操作资格、随机附件、技术资料等,必要时还应进行价值评估,避免非正常退场或设备损坏时因价值无法认定产生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要素识别 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和环境影响进行危害辩识和环境因素识别,并制定针对性措施,针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三十六条 定人定机 设备应配备固定的合格操作人员,其中对一机多人操作的大型设备,要实行机长负责制。 针对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混凝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T梁架桥机、道砟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铁路架线车、铺轨机、焊轨机(车)等成套大型设备,机长应选择专业对口、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本单位正式员工担任。 大型设备主操作司机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配备专职机械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性能使用,燃料油料符合规定,电压等级符合铭牌要求,严禁超负荷及违章使用机械设备。 第三十八条 设备运行的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有关节能标准,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设备,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强制报废。对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应集中收集处理,采取防护或错时工作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对施工机械产生的扬尘采取洒水降尘的措施,使所产生的危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须按机械设备规定的保养周期和作业范围实行定期保养。设备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保养作业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实施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具有可追朔性。在进入冬季施工前,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换季保养,采取有效的防冻、防寒措施。 第四十条 设备修理应按照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积极推广应用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优先选用高效低耗的先进维修技术,减少维修污染排放,回收利用维修废弃物料。 第四十一条 一般机械设备的大修由项目部或专业机构(如租赁站)提出申请并附详细大修方案,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财会、成本等部门对大修方案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可委托项目或外部机构实施,验收由子(分)公司负责。 第四十二条 大型专用设备的大修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详细大修方案,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财会、成本等部门,相关专家和子(分)公司人员对大修方案进行论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下达大修计划。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大型专用设备大修由子(分)公司负责实施,公司组织验收,费用由子(分)公司预提并承担,不列入项目责任成本;子(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设备大修,由子(分)公司负责组织并验收,公司抽检或派员参与。 第四十三条 设备保养、维修自身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外部厂商实施,但是必须签订合同,并由子(分)公司审批。 针对大型专用设备,鼓励委托原生产厂商实施全面或较复杂的维修保养。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设备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相关操作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 大型专用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子(分)公司拟定,报公司审核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设备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任何指挥或指令。 第四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办理检验手续,在取得有效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和铁路营运性车辆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供变电设施、水工设备、矿山设备、房建设备等,按照有关行业或系统相关规定审批(检验)、取证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十八条 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大型专用设备(如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T梁架桥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50吨以上起重机等),子(分)公司应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报公司审核后发布。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公司结合机械大检查对大型设备进行抽查,子(分)公司每年对大型、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频次不得少于一次,项目每月对大型、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的频次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导致停机并影响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对外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引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 一般事故:设备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 2. 重大事故: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内或对外造成影响的。 3. 特大事故:设备修复费用30万元及以上或对外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4.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报废的设备净值。 第五十一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应迅速向上级设备部门报告。具体程序是: 一般事故— —由项目部负责处理,上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子(分)公司,由子(分)公司负责处理,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即时上报公司,由公司负责处理,上报股份公司工业设备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执行;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调查与分析工作。对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和部件,应组织设备生产厂商及有关专家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单位(含机组)和人员,应加强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进行人员或岗位调整。 第八章 技术改造 第五十五条 专用和特殊环境下作业的设备,可根据需要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用设备原则上不进行技术改造。 第五十六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针对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原则,达到改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提高生产效率,节能减排等目的。 第五十七条 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设备技术改造应报公司审批,程序参照设备采购。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资的大型专用设备改造,属于变动主体结构、控制方式等重大项目,或改变设备主要功能和参数的,必须报公司审批;一般项目由子(分)公司审批并组织实施,改造后报备公司。 第五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委托专业副总工主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十条 机动车辆改造,必须报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实行。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委托外部具备资质的厂商进行设计检算并实施,实施完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取证。 第六十一条 技术改造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技术改造完成后,由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十三条 技术改造可结合大修或项修一并进行。 第九章 设备转让与租赁管理 第六十四条 设备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租赁、产权转让等方式,盘活设备闲置资产,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第六十五条 闲置设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闲置机械设备处理: 1. 不适合本单位生产需要且达不到报废条件的; 2. 超过本单位当前生产需要且达不到报废条件的; (二)公司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地点、进退场时间、闲置状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利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铁二局门户网站等定期发布动态信息;并负责子(分)公司之间的大型设备转让、租赁与监管。 属于集中采购范畴的设备,公司内部有闲置资源可供利用时,不予审批新购;属于大型专用设备范畴的,公司内部有闲置资源可供利用时,不予审批外租。 子(分)公司应建立闲置机械设备调剂平台,定期向公司上报设备动态信息,实现闲置设备的信息发布与内部调剂。 (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购置的大型专用设备闲置时,由原使用或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其保管、存放和维护保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租赁体系,开辟和利用外部租赁市场,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提高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鼓励各单位成立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专业设备租赁公司或租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专业设备租赁公司的设备。 铁路混凝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电气化作业车、大机养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船舶及其他大型专用设备租赁方案(含租入、租出),原值大于200万元的需上报公司审批,原值大于500万元的由公司审核后上报中国中铁审批。 第六十七条 为提高资产利用率,鼓励各子(分)公司之间相互租赁,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当期市场价。 第六十八条 外租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外协队伍自带设备,参照自有设备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 第十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设备资产管理(包括集中采购、转让、租赁等)要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及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满足业务、发票、资金三流一致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新购设备通过验收后,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根据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和购货发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预组资,建立设备台账。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 为使企业可持续发展,各单位应保证设备改造与更新资金落实并不断提升装备能力。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年度开展设备资产清查,确保设备资产账、物相符。设备资产清查报告应上报一级备案。 对长期闲置设备依据管理权限,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产权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预算总控和分级管理,各单位公务用车均实行数量和标准控制,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办公室,物资设备部负责车辆的采购、报废与处置,具体按照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司办〔2014〕143号)执行。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主责部门应建立公务用车台账,动态登记公务用车记录并按月进行单车消耗核算。 第七十四条 设备转让或报废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按分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内部企业受让优先的原则; 2. 设备管理部门牵头,财务、工程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设备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与咨询,确定其价值,估算其价格,并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执行; 3. 单笔原值在50万(含)以下或批次价值在100万(含)以下的,原则上由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评估,报公司备案;单笔原值在50万以上或批次价值在100万以上的,原则上由设备产权单位向公司上报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对设备进行评估; 4. 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铁路、公路架桥机(200吨及以上),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等及其他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大型设备的转让或报废,由公司物资设备部上报中国中铁备案。 5. 未提完折旧需要提前转让或报废的设备,应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转让或报废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批准转让或报废: 1. 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折旧年限的; 2. 国家明令淘汰的; 3.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包括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或修复费用过大而不经济的; 4. 机型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5. 能耗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 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转让或报废设备处置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报废程序 1. 公司组资的设备正常报废由公司批准,子(分)公司组资的设备正常报废由子(分)公司审批并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2. 非正常报废的处理,根据本公司章程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并上报一级备案。 3. 经申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保管或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4. 报废设备的处置。由设备产权单位组成鉴定小组对报废设备合理估价或委托外部机构价格评估,通过拍卖、转让、置换、废旧变卖等方式处置,处置全过程应邀请纪检部门派员监督。 5. 设备报废处置资金应按规定全部移交产权单位财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七十八条 对免税进口设备,应严格遵守国家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改变用途,转移使用地点时,应按规定报监管海关备案。 第十一章 设备经济管理 第七十九条 设备经济管理的目的是遵循价值规律,通过经济核算取得最佳经济效果。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说明见附件12: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说明。 第八十条 设备经济管理包含投资经济管理、使用经济管理与处置资产管理等。 第八十一条 设备投资经济管理是指设备采购、技术改造或租赁前进行的经济分析、对比与评估,包含采用方式、资金投入、产生效益、回收周期等。 第八十二条 设备使用经济管理是指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物资消耗、人工成本、维修保养、吊装运输、安装调试、规费等产生的使用费。项目应每月对设备使用费进行一次统计与分析,找出非正常消耗的环节,制定针对性或优化措施,从而达到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性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 设备处置经济管理是指设备处置所取得的效益是否最大化,包含价值评估、处置方式、资金回收等。 第十二章 培训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均应按年度制定设备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由设备管理部门拟订,包含管理培训、技能培训、专项培训等,经批准后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发布,设备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均应制定岗前培训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及相关岗位有关设备规章制度、职责与权限、工作流程等的岗前培训,编制培训教材并授课。 第八十六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因无证操作导致设备毁损或人身伤亡的,追究培训考核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国家尚无规定的大型设备操作证,由公司统一印制、考核、发放和监察。 第十三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八十八条 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设备大检查与评比活动,每半年对子(分)公司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次,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子(分)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设备大检查与评比活动,每季度对项目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次,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公司、子(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检查与考核情况,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和红旗设备评比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同金额超过3亿元的或者含有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混凝土箱梁搬提运架设备、T梁架桥机、拼装架桥机、道砟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铁路架线车、铺轨机、焊轨机(车)、大跨度索道等成套大型设备的项目作为必检单位。公司设备大检查覆盖全部子(分)公司、项目覆盖率不低于在建项目的10%,子(分)公司设备大检查覆盖全部项目。 第九十条 对设备管理差的单位(项目),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隐患,检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存在问题100%整改。 第九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处理。 1. 设备严重失保、失修,或设备大量闲置造成浪费的; 2. 规避设备集中招标采购、越权采购或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3. 擅自拆除、停用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设备安全保护、环保装置的; 4. 违反设备管理规定,擅自转让设备固定资产的; 5. 违反内部设备调剂、租赁管理规定,不服从内部调剂和租赁协调,租赁设备价格明显偏高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铁二局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机械设备目录 附件2:大型设备和通用重点设备目录 附件3:大型专用设备折旧摊销工作量 附件4:施工企业技术动力装备情况年 报 附件5:施工机械设备资产变动情况表 附件6:主要设备完好、利用率 附件7:机械设备事故统计表 附件8: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在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9:应急抢险装备情况表 附件10:外租设备统计报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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