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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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企业劳动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需要,维护劳动主体双方正当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依据《XX天然气股份劳动协议管理暂行措施》,并结合XXX企业(以下简称油田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油田企业加强和规范劳动协议管理工作目标是:以提升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起以劳动协议管理为关键方法,企业依法自主用工,劳动者依法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劳动用工运行机制,实现人才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流动。 第三条 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协议签订、推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 第四条 劳动协议由油田企业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并具体办理劳动协议签署、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油田企业所属各用人单位在股份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内使用各类劳动用工(不包含借聘用工)。 第二章 劳动协议内容 第六条 劳动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简明、清楚,并含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和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纪律; (九)劳动协议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保守商业秘密责任; (十一)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其它事项; 第七条 劳动协议中包含相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具体问题,均采取签署专题协议书形式明确。专题协议书是劳动协议附件,和劳动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专题协议书期限不得超出劳动协议期限。 专题协议书关键包含: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培育假协议书、学习培训协议书、内部退养协议书等。 第三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八条 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署劳动协议。和油田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人员范围包含: (一)原有职员。是指1999年4月9日前在XX天然气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系统内工作在册人员,包含经同意离岗内 部退养人员。 (二)新增职员。是指列入股份企业计划管理,1999年4月9日及以后新参与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从集团企业系统外调入人员。 油田企业借聘职员及不由油田企业所属各用人单位直接组织生产或安排工作并直接支付工资人员,均不列入签署劳动协议范围。 第九条 因企业重组改制后用工主体改变,从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新疆石油管理局划入油田企业原有职员、新增职员,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原劳动协议从新协议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要约。由油田企业将相关政策、要求和《劳动协议书》及其附件印发给职员本人。对于出差在外或远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设法通知本人或限期召回。 (二)草签。职员对《劳动协议书》若无异议,并愿继续和油田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应在要求时间内草签劳动协议,并作为正式签署劳动协议依据;职员对《劳动协议书》若有异议,应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反应,由油田企业派代表和职员协商,并按协商一致意见草签劳动协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予草签劳动协议。在要求时间内职员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也未草签《劳动协议书》,视为不愿签署劳动协议,油田企业不再和其签署劳动协议。 (三)签署。依据职员草签协议,油田企业和职员正式签署劳动协议。 职员下岗进入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和油田企业按要求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同时,要和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署托管协议;在要求时间内不和油田企业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和托管协议,视为自愿和油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新增职员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和油田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其中从股份企业所属其它单位调入油田企业职员,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协议手续。 第十一条 从股份企业以外单位调入职员(包含从集团企业调入职员),油田企业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实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无固定时限、有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协议具体期限按下列要求和职员协商确定: (一)原有职员劳动协议期限,均按和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或新疆石油管理局签署期限确定,即:原签署无固定时限,重新签署时仍签署无固定时限;原签署有固定时限,重新签署劳动协议终止时间,均以原劳动协议终止时间为准;原劳动协议已经到期,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进行续订。 对于职员个人要求将原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按有固定时限或缩短原协议期限签署,经和油田企业协商一致后,能够按重新约定期限签署。 (二)新增职员,在操作、服务和通常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劳动协议期限不得超出3年;在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劳动协议期限不得超出5年。 油田企业特殊需要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关键操 作人员,劳动协议期限由油田企业依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标准上最多不得超出8年。 (三)对劳动协议终止时间难以确定,可签署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 第十三条 新增职员首次签署劳动协议时,在劳动协议期内应约定不超出6个月试用期,其中:劳动协议期限在六个月以下,试用期为15日;劳动协议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试用期为3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为6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为9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试用期为12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试用期为15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五年以上,试用期为180日。 职员改变工种(岗位),和从股份企业内其它用人单位调入油田企业人员,能够约定30日至90日试用期。 续订或再次签署劳动协议,标准上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由股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和职员签署。受委托人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能够向她人转委托一次。受股份企业总裁转委托,油田企业总经理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变更,不影响职员劳动协议推行,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职员个人不得委托她人代签。 第十五条 签署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 或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劳动协议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鉴证,鉴证费由油田企业负担。劳动协议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能够约定协议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协议生效时间。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以最终一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协议生效时间。 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终止时间,以劳动协议期限最终一天24时为准。 第十七条 专题协议书签署。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培育假协议书由油田企业委托各用人单位和职员签署;学习培训协议书由油田企业委托培训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和职员签署;内部退养协议书由油田企业和职员签署。 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岗位协议书期限通常为3年,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即为岗位协议书。 第四章 劳动协议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原有职员劳动协议期满,油田企业将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协议。续订劳动协议期限:操作、服务和通常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出3年;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出5年。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而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及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协议,假如职员提出续订无固定时 限劳动协议,应该续订为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二)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或符合股份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条件并办理退养手续人员,假如职员提出续订可续订至其退休; (三)特殊需要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关键骨干续订期限可合适延长,具体期限依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新增职员劳动协议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协议即行终止。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能够重新签署劳动协议。 第二十条 对签署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职员,实施期满前预报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前60日上报油田企业人事处。人事处于劳动协议期满30日前通知到本人,并组织做好劳动协议终止或续订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变更劳动协议或附件相关内容: (一)职员在股份企业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 (二)职员病休、脱产学习、内部退养、休培育假和被油田企业长久派往外单位工作等原因离开岗位六个月以上,但仍和油田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三)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合适工作; (四)职员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标准或常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 不能胜任劳动协议或专题协议所约定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协议相关 内容; (五)油田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协议; (六)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经同意转产、整理、调整生产任务或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不能完全推行; (七)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协议; (八)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依据生产工作需要,须变更职员工种(岗位); (九)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协议中一些条款做出变更; (十)除上述变更劳动协议条件外,油田企业和职员依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协议中还能够约定其它变更条件,当约定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协议能够变更。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更劳动协议,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所变更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管理权限签署劳动协议变更书或相关协议。劳动协议部分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期满,因生产经营情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署协议;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工作任务完成; (三)油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 (四)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可预料但无法预防自然或 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五)职员退休、退职、死亡; (六)劳动协议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满时,假如职员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协议,其劳动协议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协议。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二十六条 油田企业依据《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对职员作开除、除名处理,其劳动协议自开除、除名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油田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纪(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中包含: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她人致残、死亡;不服从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 (三)违反劳动协议约定,对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 (五)泄露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侵害油田企业及 所属各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对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损害达10万元以上; (六)已和油田企业以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 (七)被劳动教养;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其中包含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油田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但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 (二)不能胜任劳动协议或专题协议约定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季度或六个月考评不合格,或虽考评合格,但考评结果排序累计两次均处于末位,实施内部待岗,六个月后仍不能重新上岗;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五)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第二十九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解除劳动协议: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用人单位和油田企业。 第三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拒绝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要求: (一)涉嫌违法犯罪,接收审查还未结案; (二)知识产权、科研结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 (三)借用、租用油田住房、公款、公物还未还清; (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未满; (五)职员从事关键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关键生产(工作)任务还未完成,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达成当地人民政府要求严重困难企业条件,能够淘汰人员。但必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二)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出淘汰人员方案,内容包含被淘汰人员名单,淘汰时间及实施步骤、被淘汰人员经济赔偿措施等; (三)淘汰人员方案征求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意见;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淘汰人员方案和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五)正式公布淘汰人员方案,和被淘汰人员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根据相关要求向淘汰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出具淘汰人员证实书。 第三十四条 油田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应该向职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实书。假如职员有要求,油田企业应该在出具书面通知中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原因。 第三十五条 油田企业和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后,应立即将职员档案转到职员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应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或相关部门,职员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要求领取失业救助金。 油田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比照地方相关要求,保留终止或解除劳动 协议职员档案,并按相关要求收取保管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职员依法享受选择职业和岗位权利、取得劳动酬劳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和法律要求其它权利。 职员应该完成要求生产(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珍惜单位资产,保护油田企业知识产权,保守油田企业商业秘密,服从用人单位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职员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劳动保护、培训、住房和相关保险福利等制度,实施国家、股份企业和油田企业相关要求。 职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为职员提供必需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订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成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标准。 第三十九条 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油田企业工作年限(包含石油企业工作年限),给3至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油田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油田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及以上为24个月。 (三)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内。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对于一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员,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由油田企业协商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医疗期能够合适延长。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6个月以内,按要求发给病假工资;满6个月后在要求医疗期内按要求发给疾病救助金。 第四十条 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工诊疗,依据轻伤和重伤不一样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医疗期,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出36个月。工伤医疗期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职员工伤医疗期内按要求发给工伤津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为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组织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 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职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 第四十二条 油田企业和职员应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相关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职员按要求享受对应相关待遇。 经股份企业同意,油田企业可依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员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并激励职员建立个人储蓄性保险。 第六章 违反劳动协议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职员任何一方过失行为造成劳动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应负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违约责任。 违约金标准在当事人双方劳动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职员违反油田企业及所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规程等或违反劳动协议约定,造成经济损失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油田企业可按企业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向职员进行索赔。劳动者应赔偿油田企业下列损失: (一)油田企业招收录用所支付费用; (二)油田企业及所属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培训费用,具体包含培训费及培训期间发生交通费、食宿费、工资、奖金、津补助等;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职员接收油田企业及所属用人单位出资安排学习培训,应确保在学习培训结束后提供最低五年服务(工作)年限。职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未干满服务年限,应按劳动协议和附件相关约定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职员在劳动协议期限内未和甲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应向油田企业支付一次性协议期限违约金,并同时赔偿对油田企业及所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费: (一)劳动协议期限违约金标准,按劳动协议约定年限,每提前十二个月赔偿元。 (二)职员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损失费标准为:副处及以上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含高级技师)8000元;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含技师)5000元。对通常性管理、技术、操作、服务人员可不作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职员劳动协议期满由油田企业终止劳动协议,可依据职员在油田企业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30天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出12个月。 第四十八条 油田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三)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可依据职员在油田企业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天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出12个月。 第四十九条 油田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五)款 和第三十三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可依据职员在油田企业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天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出12个月。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油田企业月平均工资,应按油田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由职员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包含办理调动、转移工作单位),油田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职员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二)(三)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依法给经济赔偿,赔偿金标准同第四十六条要求。 第五十一条 按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支付经济赔偿金时,职员在油田企业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标准给赔偿。 第五十二条 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员工资,和拒不支付职员工资,除在要求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经济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支付职员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经济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除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还应合适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100%。 第五十五条 职员泄露油田企业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索赔;职员侵害油田企业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按国家或油田企业相关要求进行索赔。 第五十六条 职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相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和其停止劳动协议推行,即不负担劳动协议要求义务。若职员经证实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不负责赔偿和赔偿,职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相关机关赔偿。 第五十七条 油田企业所属用人单位和职员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可先由油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能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油田企业所属用人单位和职员全部应自觉推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终止劳动协议生活补助费、解除和违反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由油田企业人事处统一计算。 第七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立即掌握和亲密配合油田企业人事处做好劳动协议签署、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管理工作,经过建立劳动协议台帐和信息化管理,统计职员推行劳动协议情况,并立即对职员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协议期限及劳动协议中约定条款事项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条 油田企业所持职员劳动协议书由油田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书要立即装入职员个人人事档案。劳动协议专题协议书由各用人单位及审批管理机构保留。职员本人所持劳动协议书及其专题协议书由职员本人妥善保留。 第六十一条 油田企业及所属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和劳动协议制度相配套规章制度,包含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劳动保护、培训和考评、住房和相关保险福利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加强劳动协议管理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该主动参与本单位劳动协议制度管理工作,监督劳动协议推行情况,针对劳动协议管理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提议。 要充足发挥油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主动做好争议调解工作,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确保劳动协议平稳推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职员劳动协议书文本由股份企业统一确定,由油田企业印制。劳动协议书附件由油田企业统一制订。 第六十四条 临时用工是指属于股份企业计划外,在油田企业下达年度劳动力控制计划内油田企业所属各用人单位自行使用各类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及劳动协议书文本另行制订。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油田企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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