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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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
2、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评估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台件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
3、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屋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面,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4、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距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际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型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
5、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七、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八、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第八条 各院(系)、部、馆、中心、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否,是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重要项目。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学
6、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第九条 全校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二级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固定资产名称: 01、 房屋及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03、 仪器仪表04、 机电设备05、 电子设备06、 印刷设备07、 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二级归口管理:后
7、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 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药学院、基础医学院、针推学院基础医学院图书馆、社科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
8、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四、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
9、等计价;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第十五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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