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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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和负债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第六章资金利用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九章外币业务第十章企业清算第十一章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实,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置,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隶属独立核实非保险企业,分别按相关行业财务制度实施。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
2、章程等文件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制件。第四条企业核实应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第五条企业应实施“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层核实”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考评、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利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本和负债第七条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企业筹集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
3、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评定确定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企业筹集资本,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条企业投资各方必需按协议、章程和国家相关要求立即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协议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投资者未按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及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九条企业筹集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第十条企业在筹集资本
4、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定价值和帐面价值差额,和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能够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作为法定确保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银行,除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最高不得超出,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第十三条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债务,包含: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确保金、保户储金、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预收款项、未决赔款
5、准备金、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长久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债务,包含:长久借款、住房周转金、其它长久应付款项、保险保障基金、长久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第十四条企业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多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第十五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要求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利息和费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
6、存款、存出确保金、拆出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流动资产。第十七条领用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预付赔款、其它应收及预付款等。预付赔款是指企业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款项。预付金额不得超出估损金额,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标准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须在年底决算汇报中说明。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定时和不定时清理和对帐制度。第十九条应收帐款发生坏帐损失按国家要求程序同意后核销。企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推行偿债义务超出年仍然不能收回应
7、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企业成本。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包含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经营相关设备等。不属于经营中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不含有上述要求条件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该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固定资产根据下列标准计价:(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
8、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六)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依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七)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
9、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二条企业理赔过程中收回固定资产,标准上以拍卖等方法变现;不能变现,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低于时,企业可自主决定留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评定确定价值计入其它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高于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立即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四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吞并、清算事宜时,均
10、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第二十七条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要求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根据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要求采取分类折旧措施计提折旧,提取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第二十九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各类设备
11、;(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四)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帐土地;(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固定资产;(四)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六)提前报废和淘汰固定资产;(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八)国家要求其它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三十二条企业应该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要求
12、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净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至确定。部分企业一些固定资产净残值百分比低于或高于,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采取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以下:(一)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值年折旧率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月折旧额(二)工作量法计算公式: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要求总行驶里程
13、原值(估计净残值率)每台班折旧额要求总工作台时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净值年折旧率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四)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季折旧额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月折旧额企业根据上述要求,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在开始实施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意。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
14、不均衡,能够采取待摊或预提措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二)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该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
15、成本。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标正确定:(一)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按法定使用期限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要求受益年限孰短标正确定;(二)法律无要求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申请书中要求有受益年限,按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要求受益年限确定;(三)法律、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按估计受益期限确定;(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按不超出年期限分期摊销。第三十八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计入企业其它营业收入。第三十九条企业递延资产包含创办费、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不含十二个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6、及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其它待摊费用等。创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置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创办费。创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超出年。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第四十条企业其它资产包含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财产和理赔中收回待处理财产和保险业务中取得抵债物品等。第六章资金利用第四十一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财政、税
17、收、保险政策和相关法规利用资金,遵照安全性标准,坚持稳健经营,提升偿付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企业资金利用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接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企业资金利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资金利用形式。第四十四条投资收益按下列标正确定:(一)企业认购债券,根据实际支付价格计价。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应计利息,根据减去应计利息后差额计价,其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二)溢价或折价购入长久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券面值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三)企业出售有价证券能够采取优异先出
18、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中途出售债券实际款项和帐面成本和应收利息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四)企业按国家要求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计入投资收益。(五)企业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实,拥有控制权采取权益法核实。第四十五条企业依据协议、协议要求到期收回投资额和帐面价值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六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和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包含赔款支出、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分保业务支出、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管理费、保险保障基金、准
19、备金提转差和其它相关支出,按要求计入成本和费用。第四十七条企业成本和费用包含以下内容:(一)赔款支出。指企业因保险标遭受损失,按保险协议要求支付给投保人赔款。包含支付理赔勘查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等。理赔勘查支出是指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承保保险标损失进行估损判定等发生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是指分出分保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发生赔款后收到分入分保企业支付应由其负担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抵减赔款支出。(二)给付支出和退保金。包含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等。、死伤医疗给付。指企业经营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伤残、医疗等事故时,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给被
20、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满期给付。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年金给付。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条款要求年限,按保险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退保金。指企业经营长久人身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要求支付给被保险人退保金。(三)分保业务支出。包含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分出保费。指分出分保企业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入分保企业支付保费。、分保赔款支出。指分入分保企业接收分入分保业务时,因保险标发生损失向分出分保企业支付应负担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指分入分保企业接收分入
21、分保业务时,向分出分保企业支付应负担各项支出,包含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四)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代理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包含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企业能够依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一样形式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佣金支出。指企业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支出。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已支付佣金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企业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直销保险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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