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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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和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国律师法、中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司法判定管理问题决定、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淮安市楚州区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司法判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被投诉,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遵照归口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程序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第二章 管辖权限第四条 淮安市
2、楚州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这局投诉处理中心)由纪检组、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公律科、司法判定科、法援科、基层科、小区矫正科组成。第五条 区局投诉处理中心直接负责淮安市楚州区直属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诉处理工作;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和指导,对各科室和区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查处不力投诉进行督办。第六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有利于办理投诉案件实际需要,能够直接办理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辖投诉案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帮助。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有利于办理投诉案件实际需要,能够申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应该由本级办理投诉案件。第三章 投诉受理第七条
3、 区局投诉处理中心收到法律服务投诉来信,应加盖信访收信戳,填写收信时间,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络方法、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关键问题等内容。第八条 接待法律服务投诉来访,应有2名以上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说,并具体统计。统计内容包含: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络方法;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事项发生时间、地点、过程;投诉证据;是否已向其它部门投诉和其它部门处理情况等内容,制作谈话笔录,经来访人查对无误后署名(手印)确定。第九条 接听法律服务投诉电话,应使用电话统计本进行如实统计。电话统计内容包含:来电时间、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络方法;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关键情节、相关
4、证据;是否已向其它部门投诉和其它部门处理情况等。统计人员应将投诉内容和投诉人进行查对、确定。第十条 区局投诉处理中心在接到法律服务投诉3个工作日内,应依据投诉内容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应该受理,填写法律服务投诉受理呈批表,呈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需要转办或交办,发出转办或交办通知,并通知投诉人。第十一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服务投诉不予受理:(1)没有明确被投诉主体;(2)被投诉主体不属于淮安市楚州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3)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中没有具体投诉事项和没有指明违法违规具体情况;(4)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要求违法违规情节;(5)投诉事项正在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和
5、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查处或办理中。(6)投诉事项已经调解、仲裁、诉讼终止或经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处理终止,投诉人又不能提供新投诉内容。(7)投诉事项已经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区行业协会处理终止,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8)投诉事项已超出法律、法规要求时效。(9)法律、法规要求不予受理事项。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法律服务投诉,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应填写法律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做好统计。第四章 初步调查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投诉受理后,区局投诉处理中心应对投诉人反应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初步调查提议,填写法律服务投诉初步调查呈批表,由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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