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实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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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Nov2023Graduate LawReview2023年11月Vol.38 NO.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实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许淇*摘要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问题,应当从“判断标准”和“主体视角”两个递进维度进行制度构建。鉴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及著作人身权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人格保护理论表现出的偏好,实践中宜采纳思想标准,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第一维度”,即以作者在作品表达中传递的个人思想不受侵犯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在涉及主体判断视角的“第二维度”,则应引入“理性受众”作为思想标准适用的主体视角:法官应立足于一个具有一般
2、认知能力与价值认同感的善意阅听人,对使用后的作品在传播渠道内的社会形象进行客观定位,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及利益平衡、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就作者是否有必要对作品被使用后的社会形象予以容忍作出公正的司法判断。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主体视角 思想标准“理性受众”引言:“标准一视角”二分体系的显化作为精神权利(法文:droitmoral,英文:moralright)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作品完整权经常活跃于各国立法与实践的视野。根据国际作者权(版权)学界的通常认知,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禁止权,其效力主要表现为,通过消极地引起侵权之债实现对外界侵害力的绝对防御,从而保障作品中蕴含
3、的、专属于作者本人的人格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的职责在于针对被诉的作品使用行为作出不法性与否的判断,即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歪曲、篡改”给以规范性评价。在作出评价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应对两个连续的考问:何种程度的作品使用行为方可构成侵权意义上的歪曲、篡改抑或是割裂?即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之“值”何在(问题一)?被诉的作品使用行为是否达到、甚至超越这一阈值,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问题二)?作为一项绝对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阈值投影自其权利的边际。欲解决问题一,法官应将目光调转回权利内涵本身,以现行立法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划定的权利射程为依据,作为此类案件的决断
4、“标准”。然而,不同于前揭分析逻辑,问题二的处理往往进一步涉及裁断者在个案中所作的价值判断一一裁断者以既有之标准为尺度比量被告之行为,在某些观念指引下作出该当与否的内心评判。在这一过程中,某种特定的主体意识将不可避免地介入其中,并主导法官的价值判断。学理上将这种假想的意识主体谓作“人像”,法官据以作出判断的主导性意识即出自人像主体的观察视角。现有的理论研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官主体视角被视为侵权判定的一个新的抽象“标准”,有学者谓之“人格化判断标准”。但严格说来,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据以裁断的主体视角并非导出自权利本身的法律定义。片面的内涵使之无法单独为第三人的行为划定一条衡量不
5、法与否的“红线”,而必须依附于既有的侵权判定标准方可发挥其应用价值。因此,“标准”与“视*许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 0 2 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获首届“继来法视界杯”全国在校生法学征文大赛三等奖1参见胡骋: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 0 2 3年第1期,第16 9-17 0 页。71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角”实隶属不同的逻辑层次,后者实为前者的某种实施工具,虽不当然参与侵权标准的内涵构成,但作为裁判者价值判断过程中主导性意识的来源,其固有的思维导流功能对于既有标准的规范适用意义不容小视。职是之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体系得解构为“标准”及
6、其下的“主体判断视角”两个递进维度。前者取决于本国的理论立场,通常反映于立法对权利边际的界定及相应的学理阐述中;后者则形成于具体的司法实践,由法律适用者对标准内涵的理解及对其制度效果的实用主义考虑等多重因素共同塑造。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方法的讨论多陷足于标准选择的争议,有关主体判断视角的研究迄今仍然是理论与实务探索的荒原。为了更好地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制度模式,为作者的精神利益及社会文化创造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和激励,除了化解现有的标准冲突、确定适于我国的侵权认定标准外,还需为特定标准的适用配以适当的主体判断视角,以确保制度运行的协调和稳定。得意于此,本文拟立足“
7、标准”与“视角”二分的体系逻辑,通过对不同法系的比较法考察探视我国当前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方面存在的混乱与缺陷,从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的双重视阈切入分析,对侵权标准作出择定,并尝试运用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对主体判断视角的选取给以建议,以优化标准的实践适用。一、“标准-视角”二分体系的比较法考察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两大法系主流国家的侵权判定标准与主体判断视角呈现出不同的组合样态(如下表一)。表一两大法系“标准-视角”二分体系形态对比/侵权判定标准主体判断视角作者本人(基本废除)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主)(行为)违反作者意志法官个人(利益平衡)法官个人(证据审查)英美法系(结果)损害作者声
8、誉作者本人(限于部分视觉艺术作品)作者意志标准下法官意识主导的利益平衡机制(一)大陆法系:作者意志标准下法官意识主导的大陆法系国家极为重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权利边际的确定上多以作者意志为参考标准,在侵权结论的作成上多关注被诉之行为本身。2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1-1条,作者对作品享有受尊重的权利。3 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 4、荷兰著作权法第2 5 条 5 、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 等也规定了作者禁止他人非法改动、以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国学者克洛德科隆贝表示,“尊重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等语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均要求作者之外2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声誉损
9、害标准和利益平衡理念,引入了一定的结果评价,将被告的行为结果也作为侵权判定的参考因素。3】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第L.121-1条,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6 6-6 7 页。4】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149 页。“著作人有权禁止对著作的歪曲或其他伤害,以防止其与著作间的精神及人身合法利益遭到损害。”5】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c-d项,载VEVAM(荷兰),ht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
10、2016/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原文译为:“c.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改动的权利,但基于该改动的性质是合理的除外;d.反对任何可能损害作者的荣誉、名誉或尊严而对作品进行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损害的权利。”6】参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原文译为:“要求作品完整性受到尊重及反对任何可能有损于作者声誉或合法利益的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损害行
11、为的权利。”72第38 卷第3期研究生法学的第三人对作品采取一种被动接受的态度,任何违背作者意思的作品使用行为(如修改)原则上都应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7 在经典的“海妖岛案”中,被告为原告壁画上的裸体海妖涂上颜色作为“衣服”,德国法院即指出,作者有权保证其作品以原始的形式公开呈现,被告擅自修改的行为即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性的损害。8 在法国法院的一份判例中,被告将一段宗教性音乐用于广告,也因违反创作目的而被认定为侵权。9 有学者曾尝试对损害性的作品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但损害行为的范围极广,没有固定的构成要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既涉及该国对权利内涵的界定,又关
12、乎法院在进行侵权判断时选择的主体视角。10 在法国,法院曾一度以作者本人作为作品完整性损害的判断主体,公众、法官及第三人的价值判断皆不能替代作者的主观看法。1 这在“等待戈多案”中有着极深的体现。12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将该判断权留驻法院,但从早期的实践效果来看,其仍然对作者的主观态度表现出明显的偏护。13 这种严格主观的主体判断视角大大降低了权利保护的门槛,过度限制了作品的利用和公众的表达自由,在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上多有疏漏。因此,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向英美法系国家秉持的实用主义立场侧目,在个案审理中主动引入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的法官审查视角,结合其他客观因素对被告行为的性质作出裁量,以调和各方
13、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2 0 17 年的“加尔默罗会修女的对话案”中,法国最高法院直接以利益平衡为由推翻了巴黎上诉法院的侵权判决,指出法院“应当在导演的创作自由与歌剧原作者的精神权利之间寻求公正的平衡”,进而改判修改歌剧结局的导演、编剧和剧院不构成侵权。14 今日的德国法院也将利益平衡审查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最终环节,当被告违背作者意志使用作品时,若法官认为其实现的利益大于对作者精神利益造成的损害,则可能因利益平衡的需要得到豁免。【15 利益平衡视角将作品使用者等“反利益(c o u n t e r-i n t e r e s t s)”集团引入了曾奉作者主观意志为圭桌的大陆法系诸国的
14、分析视野,16 意味着此后,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案件中,法官用以评判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权利的主导性意识不再单一地瓢饮自作者,而是加入了审判人员的认知和判断。这种颇具法系融合意味的视角变革潮流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7参见 法 克洛德科隆贝: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一一比较法研究,高凌翰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 9 5 年版,第45 页。8 See RGZ 79 397,Juni 8,1912 quoted from William Strauss,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4 American Journalof Compara
15、tive Law 506,510(1955).9 See TGI Paris,Chambre civile 1,15 Mai 1991,RIDA 2/1992,209 quoted from Denis Flynn,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in the UK,Ireland and France,7 Kings Inns Law Review 108,114(2017).10 类型化列举,参见 德 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2 7 6-2 7 8 页。1l See Thom
16、as P.Heide,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and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ime for a NewApproach,2 U.C.Dav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Policy 211,246(1996).12 See TGI Paris,Chambre civile 3,15 Octobre 1992,RIDA 1/1993,225 quoted from Denis Flynn,A ComparativeAnalysis of the Moral Right of
17、 Integrity in the UK,Ireland and France,7 Kings Inns Law Review 108,114(2017).本案中的原告是作者的继承人。法院认为被告安排女性演员出演戏剧主角,违反了原作者“主角只能由男性演员扮演”的创作愿望,从而判决其破坏了原戏剧作品的完整性。13】如在19 7 5 年德国的“穆斯巴赫案”中,被告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改变歌剧舞台的方向,即被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导演的演出也受到了禁止。SeeLGFrankfurt,U r t e i l v o m14.0 8.19 7 5-2/6 0 2 2 9/7 5 q u o t e
18、d f r o mRussell J.DaSilva,Droit Moral and the Amoral Copyright:A Comparison of Artists Rights in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28 Bulletin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1,31-32(1980).14 See Cour de cassation,Chambre civile 1,22 juin 2017,N 15-28.467 16-11.759,Republique FrancaiseLegifrance(2
19、2 September 2023),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uri/id/JURITEXT000035004718?cassDecisionAttaquee=COUR_APPEL&dateDecision=22%2F06%2F2017+%3E+22%2F06%2F2017&isAdvancedResult=&page=13&pageSize=10&pdcSearchArbo=&pdcSearchArboId-&query=*&searchField=ALL&searchProximity=&searchType=ALL&sortValue=DATE_DES
20、C&tab_selection-juri&typePagination=DEFAULT.15】参见【德】图比亚斯莱特:德国著作权法(第2 版),张怀岭、吴逸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9年版,第6 9 页。16 See Adolf Dietz,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Moral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Countries,19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the Arts 199,222-223(1994).73许淇:标准与视角二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之重构尼公约)之后越发显著。伯尔尼公约第6
21、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17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效仿公约规定,将“损害作者声誉”的类似表述引入立法。18 然而,其在条文中仍多保留着对作者更为广泛的精神利益的维护。荷兰著作权法第2 5 条第1款d项将作品完整性损害定义为“有损于作者声誉或荣誉,或者有损于其身为作者的尊严(dignityas an author)。【19】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第4款也在声誉损害要件之外使用了“有害于作者合法利益”的扩张性平行表述。2 0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在伯尔尼公约等统一文本中表现出对作者权利外部性影响的提高关注,流露出不同以往的限制精神权利保护的倾向,
22、但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制度表现来看,其以作者意志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哲学立场并未发生根本改变。2 1)此外,虽然这种“利益平衡视角”为作者的主观意志导入了诸多制衡因素,但最终的结论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对于被告行为的看法,缺乏真正客观的人像依据。2 2 即便这种审查视角能够以法官介入干预的方式有效阻止创作者对权利的滥用,但并未为审判人员的个体观念配以充分的约束机制,使得法官的个体认识偏差对司法评价造成的干扰不减反增。(二)英美法系:声誉损害标准下的“客观视角”和“主观视角”英美法系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界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二的定义,在侵权认定标准上整体偏向于结果意义的声誉损害标
23、准。英国19 8 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8 0条规定,作者和导演有反对作品受到损害其声誉或荣誉的歪曲、割裂及其他贬损处理的权利。2 3 美国版权法第10 6 条之二则赋予了视觉艺术家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或者对作品作可能有损于其声誉的修改的权利。2 4 加拿大 2 5 、澳大利亚 2 6 等国家也在版权立法中专门表达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17】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二,载商务部,http:/ 0 2 3年9 月18 日。18】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载VEVAM(荷兰),ht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201
24、6/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另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23年4月1日。另见巴西著作权法第2 4条第4款,载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1年版,第11页。19参见荷兰著作权法(英文)第2 5 条第1款d项,载VEVAM(荷兰),htps:/www.vevam.org/wp-content/uploads/2016/
25、09/Dutch-Copyright-Act-2015.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20】参见西班牙著作权法(英文)第14条第4款,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s/es177en.pdf,最后访问日期:2 0 2 3年4月1日。21 See Adolf Dietz,The Moral Right of the Author:Moral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Countries,19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the Arts 19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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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视角 二分 保护 作品 完整 侵权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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