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十大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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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7 卷第2 期2024年3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7No.2Mar.2024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十大问题研究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 1 0 0 44)【摘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法院参与乃必然趋势,各地在理论准备不足、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进行改革探索,其困难和困惑自不待言,法官在参与该项工作时的消极态度即是明证。法院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其中的重点问题包括法院参与的理论基础、职能作用的发挥、法院
2、开展合规审查考察期的确定、法院进行合规审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的诉讼阶段、从宽幅度的把握、考察报告的证据属性、法院如何为申请进行合规审查的被拒企业及其责任人提供救济、刑事合规在法院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容错机制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必要性等十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可以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关键词法院;中立性;刑事合规;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2-31 9 4(2 0 2 4)0 2-0 0 6 7-1 6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0I10.13951/ki.issn1002-3194.202
3、3.0913.08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均在探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2 0 2 3年8 月2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2 0 2 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 0 8 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予以涵盖。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改革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令不少法院感到困惑。这些问题既包括理论问题,也包括实践问题。本文拟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法院参与的十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并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提出改革完善思路,供法院进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参考。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
4、理论基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重点在于解决法院参与的正当性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收稿日期 2 0 2 3-0 9-1 3【作者简介】韩旭(1 9 6 8 一),男,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四川省法学会“中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程序研究”(SCFXSC2311)。石经海、黄亚瑞:审判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能动性破局,人民法院报2 0 2 4年2 月1 日,第5 版。68改革从启动之日起是由检察机关主导和推动的,相关的理论和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合规不起诉和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为重点。法院如何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参与,不
5、仅理论准备不足,而且制度供给不足。基于此,有必要对法院参与该项改革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基本性、前提性问题。(一)权力制约理论从前期检察机关的试点情况看,其所作的合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将不属于企业合规而属于自然人个人犯罪的案件,借“企业合规”之名对自然人从宽处罚,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合规整改申请,检察机关拒绝适用合规程序,导致企业无法通过合规建设获得“新生”,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也无法获得宽有处理;三是对于不符合合规适用条件的案件进行合规改革,在此名义下,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逃避了应有的刑罚处罚。由于实践中存在上述三个方
6、面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公信力有所降低。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败特性,只有通过审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才能预防和减少检察权运用中的腐败和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从权力性质分析,审判权的中立性可以较好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公正性,尤其是实体公正。通过法院参与,引人外部制约力量可以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家主导”企业合规所暴露的诸多问题。(二)检察权与审判权配合理论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行使原则。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体现了相互配合原则。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配合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检察机关合规考察结果的确认。检察机关在审
7、查起诉阶段开展合规考察,并据此结果提起公诉时,法院对该考察结果予以确认,并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二是法检联合进行合规考察。对于法院启动的合规改革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法检两家通常都会进行联合考察,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相互配合的原则。三是法院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进行合规考察后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法院可能会通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以撤回起诉方式处理企业合规案件,能够体现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院采纳了法院意见,并在撤回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便是法检配合、共同做好合规改革的典型。四是在法院参与合规改革问题上,不
8、少地方的检察院与法院共同会签了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共同做好合规改革,尤其是在两种权力的衔接上。这可谓是检察权与审判权配合的表征。例如,湖北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检两院签署关于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等等。特别是在合规互认、共同考察等方面的合作,更是体现了审判权、检察权相互配合的关系。没有法院的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只能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不仅适用程序和
9、从宽手段单一,而且难以获得法院裁判的支持,该项改革也难以行稳致远。(三)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实就是推动建立“审判中心主义”。说到底就是解决“刑事诉讼中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国际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当然应该由法院“说了算”。企业合规改革作为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内容,自然也不例外。从“检察主导”走向“审判中心”乃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若要实现刑事合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7 卷第2 期改革的“审判中心”,就需要做到考察主体由法院承担、考察程序由法院主导、考察结果归法院使用、从宽幅度由法院把握这四个方面。这
10、意味着法院在合规改革中起主导和推动作用,应打破检察机关“一家独揽”的局面。当然法院也需解决人手不够、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等问题,否则法院参与可能会“有名无实”。联合国制定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 0 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据此原则,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都没有定罪权,被告人(企业)是否有罪应当由法院经审判决定。因此,企业合规案件中法院应当发挥监督制约功能。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韩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十大问题研究69(一)法院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中的作用通过调研发现,法官对在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究竟是被动接受者还是主动启动者颇
11、感困惑。这是该项改革须首先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乎法院“如何参与”的问题。对此,各地做法也不一致。这又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如何启动该项改革?二是法院对检察机关已经启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照单全收还是重新审查?如果是“被动接受”模式,那么这虽符合审判权的消极中立性,但会被检察机关“牵着鼻子走”,有违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果是“主动启动”模式,则有违审判权行使的中立性,也难逃法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质疑。笔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启动为主,法院在受案时应认真审理该项合规审查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建议检察机关终止合规审查。只
12、有在例外情形下,例如涉案企业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合规审查,而检察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涉案企业的申请,该企业又符合合规审查条件,作为一种程序救济,法院可依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的申请启动合规审查。对此问题,需要分析企业合规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笔者倾向于认为系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权利。之所以坚持“权利说”,理由如下:第一,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拥有“诉”与“不诉”、“诉多”与“诉少”的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求刑权主体的定位。第二,检察机关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探索始于2 0 2 0 年,办理了7 0 0 0 余件案子(截至2023
13、年底)。经过四年的努力,检察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办理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经验。可以说,在办案经验方面,检察院比法院具有明显优势。第三,符合审判权中立性特征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法院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中不应“过于能动”,应当尊重司法规律,违反司法规律的任何改革必将难以行稳致远。第四,将法院定位为“权利救济者”符合法院的性质和功能。法院不是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橡皮图章”,而应发挥司法审查职能,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互制约”要求,对符合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未予以适用或者不符合条件而适用的,应当立足审判职能,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在可否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问题上,当检察院与法院意见
14、不一致时,应当以法院意见为准。这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检察主导”应当让位于“审判中心”。(二)法院应加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实质审查从美国实践看,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暂缓起诉制度应当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制衡检察权的杨宇冠:企业合规案件撤回起诉和监管问题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 0 2 1 年第5 期。70观点是主流观点,即法院应当对暂缓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英国、法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后,检察官需将协议文本提交法院,法官在经过听证程序加以确认后,该项协议方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对我国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不同国家的共同特点
15、是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均符合“审判中心主义”这一全球通行的刑事司法规律。可以考虑,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对涉罪单位作不起诉处理而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起诉的,应当事前报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而考察期在法院审判阶段到期的,如果到期后经“第三方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原则上法院应当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并在判决时,作出宽缓的刑罚处理。“在诉前合规阶段,审判机关的实质审查可以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程序。”在美国,大多数企业犯罪案件须经法院审查同意才能够暂缓追诉、启动合规考察。而在我
16、国,无论是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还是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都由检察机关单独裁量适用,并不存在接受法院审查的问题,这为合规考察裁量权的滥用留下了制度漏洞。域外建立类似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认罪协议一般也是由法院事前进行审查。我国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其实是一种单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因此,由法院进行审查,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处理规律。(三)加强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决定缺乏监督,容易导致制度异化。因此,涉企合规改革纳人审判具有必要性。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撤回起诉的方式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此种做法是“先不诉后合规”,这一思路
17、能够契合当前的制度规定,改革成本低,无需修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需对既有制度作扩大解释即可。有的案件,虽已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尚未宣告判决,而经过合规整改,企业负责人履行了承诺,执行了合规计划,并且达到了预期效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即可申请撤回起诉。但由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且一旦撤回起诉会扣减相应的目标管理得分,因此,应当在配套措施上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松绑”。对于检察机关启动合规审查后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发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也可以在审理后径行作出判决。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体现在需要将企业合规审查情况纳入法庭审理的范畴,并在裁判文书中对合规审
18、查情况进行详细说理,必要时参与合规考察的“第三方组织”代表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必须严格审查标准,目前关于合规有效性标准不明确,也是导致虚假合规、“纸面合规”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行业类别和企业规模设定不同合规标准,例如“税务合规”“环保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安全合规”等。这样做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合规的个别化和针对性,避免“跟着感觉走”的合规随意性较大、标准尺度不一、考察期普遍较短等问题。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启动合规考察的,应当由其主导选任“第三方组织”成员。对于发现的制度漏洞或者执行不力等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涉案企业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
19、会科学版)第37 卷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法学论坛2 0 2 3年第2 期。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335 页。石经海、黄亚瑞:审判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能动性破局,人民法院报2 0 2 4年2 月1 日,第5 版。李奋飞:论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从宽,中国法学2 0 2 3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 9 6 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2 期进行整改,将制发司法建议与企业合规审查结合起来。法院可
20、将司法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合规考察的依据,这主要适用于无“第三方组织”考察的“简式合规”程序中。(四)法院应运用第三方机制加强对合规与否的实质性审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该市首例企业合规案件,合议庭邀请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国企法务等作为第三方监督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到涉案企业实地查看经营状况,全面审查合规整改材料等。2 0 2 3年4月合议庭在该企业召开合规整改庭前现场评审会,合议庭与公诉人、评审专家、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六方参会。评审会认为,该企业合规整改基本合格,但在管理架构和监管体系上仍存在风险点。为此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要求企业限期落实。6 月,考察期届满后,评审专家
21、再次对进一步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最终认为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出具了评审报告,并在开庭当天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书面考察报告的内容、制作的依据和过程等。该案可以说明法院加强合规实质性审查,防止“纸面合规”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不以一次为限,可以多次设定考察期进行合规考察。笔者认为,这一方式值得肯定,虽然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但是它能够有效解决形式合规、“纸面合规”问题,也可避免对涉案企业因考察不合格而“一棍子打死”的问题。合规问题不仅涉及法律专业问题,还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类问题,非法官专业能力可以完成。因此,法官对“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考察报告可借鉴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目前主要是
22、进行程序性和形式性审查,例如,第三方主体是否适格?考察程序是否合乎要求?考察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这有赖于合规考察程序的精细和完善。(五)审判阶段开展合规审查的主导者据调研,法院在开展合规审查时,既有法院主导合规程序的模式,也有检察院主导合规的做法,甚至在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仍主导合规审查事务。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在审判阶段的合规考察原则上应采取法检协力合作的方式,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但是对于起诉至法院考察期尚未届满的案件,应由法院主导进行,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参与其中仅是“配合”法院开展工作。“法院、检察院探索出的检法协同”模式,既提升了企业合规从宽的权威性,也解决了企业合规激励
23、落实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同时有助于实现合规整改的实质化,有望成为企业合规纳人刑事审判的常态模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必然离不开合规考察期的设定。在我国试点中,考察期动辑三个月,还有的长达一年之久,显然法院审限内无法完成合规考察。综观全国各地法院对考察期的确定方式,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中止审理;二是延期审理;三是法院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开展合规审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方式确定考察期,显然于法无据。对韩旭: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十大问题研究三、法院审判期间合规考察期的确定71参见全国首份企业专项刑事合规证明书)发出,法治日报2 0 2 3年7 月31 日,
24、“法治经纬”版。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纳人刑事审判的三种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2 3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第2 0 6 条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 0 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72此,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审判机关
25、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避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不够用,可以延长的时间非常有限、程序非常复杂等局限。笔者认为,即便这一方案可行,但是在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前各地法院又该如何作为呢?而且通过“扩大解释”方式解决该问题是否适当,也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采取检察院撤回起诉方式设定考察期较为可行。理由如下:一是检察院撤回起诉做法符合制度规定,于现行司法解释有据。二是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考察期可适当延长,既可以利用审查起诉期限,也可以利用审判期限,这样撤回起诉后为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争取了时间”。三是企业合规审查属于不诉和量刑事实,就法院审判阶段论,该量刑事实是否成立需要由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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