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困境及其破解——被害人同意原则之引入.pdf
《“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困境及其破解——被害人同意原则之引入.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困境及其破解——被害人同意原则之引入.pdf(1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93Dec.2023GraduateLawReview2023年1 2 月Vol.38 NO.IV研究生法学第3 8 卷第4 期“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困境及其破解被害人同意原则之引入潘邦宇*摘要当前对利用网络侵财犯罪定性的主要争论聚焦于处分意识必要或不要的诈骗罪构造之争,和以被害人为中心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网络侵财整体犯罪事实描述重心之上。但仅通过处分意识概念的有无,难以真正在网络侵财犯罪背景下实现盗骗界分;而仅以单一中心视角概括整体犯罪事实,也无法对网络侵财犯罪建立起完整且正确的认识。因此,既需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将概念的涵摄思维转变为类型的归属思维,又需要在盗骗关系论层面把盗骗之间原本
2、异质对立的关系转变为同质竞合的关系。最终在方法论和关系论的双重革新之下,通过引入被害人同意理论来弥合盗骗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被害人因瑕疵而无效的同意”要素为核心,把握并勾勒出独立的网络侵财“盗骗交织”的行为类型,并结合规范拟制下预设的同意理论来解决不同类型网络侵财案件的定性难题。关键词类型思维盗骗交织盗骗竞合被害人无效的同意预设的同意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侵财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收、付款功能侵犯账户背后平台用户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类型。广义上的网络侵财犯罪,既有行为人主动制造平台漏洞或通过平台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诱使被害人通过平台支付财产的类型,又有行为人利用平台自发性的漏洞转移平
3、台代为管理的被害人财产的类型,还有行为人通过破坏平台收付款凭证、冒用账户来“欺骗”平台取得被冒用身份用户财产的类型。纵观实务中的网络侵财案件,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同时具备了诈骗罪“沟通交往型”的关系犯特征 和盗窃罪“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的干预犯特征 2 ,这为准确定性这一类案件并将其涵摄于我国刑法分则设立的罪名增加了难度。当前,不仅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处理存在较大分歧 3 ,理论界内部也围绕该类型案件的定性问题争议不休。本文拟通过对网络侵财类犯罪定性的诸多争议理论进行梳理并分析这些理论所归属的各个范畴,在此基础之上尝试勾勒网络侵财这一新型犯罪独有的类型化特征,最终为解决该类型
4、犯罪的定性问题提供新的解释路径。*潘邦宇,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 0 2 1 级硕士研究生(710063)。1,“由此,诈骗罪便以沟通交往作为其特征。换言之,直接针对他人认知施加影响,进而获得财物的为诈骗,而直接针对物理世界加以操纵,进而获取财物的为盗窃。”参见蔡桂生:绒默形式诈骗罪的表现及其本质,载政治与法律2 0 1 8 年第2 期,第3 9 页。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被骗者有瑕疵的认知处分财产,而后者是完全违背他人的意志取得财产。”参见陈俊秀、李立丰:“机器意识”何以可能一一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不能被骗”立场之坚守,载大连理工学报(社会科学版)
5、2 0 2 0 年第6 期,第1 0 9 页。3“总体观之,对于相同行为,两种定性均获得了支持,司法裁判认定为盗窃者,理论界大多认定为诈骗;司法裁判认定为诈骗者,理论界大多认为是盗窃。”参见潘星丞:竞合论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载政治与法律2 0 1 9 年第7 期,第5 1 页。94第3 8 卷第4 期研究生法学二、当前争议理论的检视与反思对“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难题的理论争议历经了从对“机器处分本质”的本体论拆解,到“规范拟制下的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的目的论解释,再到“从被害人视角转向行为人视角的认识论革新三个阶段。若欲在研究范式不断迭代升级的背景下将讨论延续下去,则有必要对过
6、往的争议理论进行检视和反思争议之一:“机器不能被骗”和“机器可以被骗”“机器能否被骗”命题最早来源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器上取财的定性问题,是网络侵财犯罪定性争议之滥筋,也是网络平台程序“错误”处分财物的理论原型。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出于便捷考虑,我们将人的意识通过计算机程序加以体现,机器所体现的意识是人的意识的体现,而这也正是其与一般性机器的主要区别所在”4 ,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通过诈骗犯罪“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一一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基本构造 5 对肯定说进行了反驳。随着“预设的同意”6 理论的提出,争议的焦点逐渐从机器错误处分财物事实本身
7、转移到了机器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体现其背后程序设计者的意志,对于网络侵财犯罪定性的争议也来到了处分意识必要说或不要说的时代。争议之二:处分意识必要说与处分意识不要说1.检视处分意识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预设的同意”理论为解决机器、程序违背原本设计的交易规则而“错误”地处分财物案件的定性问题作出了贡献。该理论将机器活动视为人意志支配下处分行为的延伸,通过规范的拟制功能将平台程序转移财产的行为拟制为人的处分行为,最终得出结论:“机器背后的管理者转移财物的同意往往与一些固定条件相连。并且,这些特定条件通过机器上的检验设施和技术装备而被客观化”的表达,当条件满足时,就视为占有人同意财物的转移。”7 实际上
8、,“预设的同意”理论源自于在坚守传统“处分意识必要说”立场的基础上,为适应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难题而对处分意识作出扩大化、实质化的解释,“预设同意理论的引入实现了在教义学上的两种功效,其不仅能够维持机器不能被骗的基本立场,还使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自然人设置者的交流成为可能,同时也可以说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具有的被客观设定的处分意识”。8 但机器终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对处分意识的规范拟制在面对诸如虚假支付链接 9 、消费陷阱 1 0 等被害人无财产处分意识参与案件中,仍难以将被害人转移财物的行为解释为在被害人预设同意下作出的处分行为。因而,为了维系以“处分行为”作为盗骗界分标准的传统财产犯罪教义
9、学框架,有论者提出了“处分意识不要”的处分行为理论,试图通过改变处分行为概念的内涵以便能4刘宪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载法学评论2 0 1 8 年第6 期,第3 8 页。5,参见张明楷: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椎,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 期,第9 4 页。6参见车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载法学研究2 0 1 2 年第2 期,第1 0 5 页。7郑洋:预设同意型诈骗罪的理论阐释及实践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 0 2 2 年第6 期,第7 2 页。8】,李森: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
10、第5 期,第9 5 页。9】本案中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购买“特价机票”的虚假链接,诱使不知情的被害人误将大额款项当作验证码输入被告人准备好的网上银行转账数额链接中。参见林冠明等诈骗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 0 1 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 4 号。10本案中被告人将拟用于骗取金额的收款二维码谎称为投票二维码发送至被害人,诱骗被害人用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并误将转账金额当作“投票编码”输入转移资金。参见张某等3 人诈骗案,载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2 0 2 2 年4 月2 1 日,https:/ 2.反思处分意识必要与不要说之争:概念涵
11、摄方法无法明确界分盗骗在对诈骗罪教义学概念的构建中,处分意识往往被置于处分行为的框架中,作为处分意识是否为处分行为概念的核心必要要素来探讨。1 2 因此,无论是处分意识必要说还是处分意识不要说,都肯定了以被害人处分行为转移财产为诈骗罪的核心教义和盗骗界分的唯一标准。申言之,对处分行为必要性的肯定实际上是对诈骗罪“沟通交往型”关系犯本质的肯定。1 3 在这一规范本质的指引下,必要说的支持者通过处分意识对处分行为概念的内涵作进一步解释:“在事物自身的本体结构上,处分财产”由客观处分行为与主观处分意识构成,是两者的统一体,缺一不可。”1 4 意在从主观方面进一步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和明晰盗骗之间的界
12、限。但正如上文所言,随着网络平台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处分行为+处分意识”这样的概念组难以涵摄全部类型的网络侵财犯罪。为此,存在两条解释路径:或基于规范的价值导向对“处分意识”进行拟制,1 5 将许多原本自然意义上不具备“在自然人认知支配下同意”特征的处分情形在社会治理的要求下纳入处分意识概念的外延;或直接放弃将处分意识作为处分行为概念内涵的核心组成部分,转而以指代更加不明的“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被害人自身的错误认识”“被害人决定性意向的参与”来替代。1 6 这两条路看似南北辙,实则殊途同归:因为他们都以牺牲“处分行为”概念的明确性为代价,通过舍弃一些处分行为概念的内涵特征来扩大概
13、念的外延,以便概念能涵摄实务中层出不穷的新犯罪类型。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法教义学通过概念对事实进行归属和界分的法学构建方法背道而驰,【1 7 也从侧面证明了以概念的涵摄方法来进行盗骗界分似乎永远得不到一个确切明晰的界分标准。(三)争议之三:以被害人为中心或以行为人为中心检视以行为人为中心视角对盗骗界分问题的革新在以“处分意识”或“处分行为”有无为标准界分网络侵财案件属于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理论争议之中,有论者另辟径,指出了处分意识必要与不要之争存在的问题:以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要素的被害人中心诈骗罪教义扭曲了被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应承担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基于诈骗罪交易基础信息
14、操纵的不法本质构建起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诈骗罪归责理论。1 8 由此,论者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展开了从以被害人为中心界分盗骗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界分盗骗的理论迁移。为理论界在分析和定性网络侵财类犯罪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径:站在行为人的视角来勾勒诈骗罪乃至其他“沟通交往型”犯罪的行为类型。2反思对单一中心评价整体事实:无法完全涵盖全部的事实特征11参见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载法学2 0 1 8 年第1 期,第1 8 1 页;张亚平:认定诈骗罪不需要处分意识,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2 0 年第3 期,第1 6 9-1 7 7 页。12】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上册),人民
15、法院出版社2 0 1 5 年版,第4 4 1-4 4 2 页;张明楷:刑法学(第6 版下册),法律出版社2 0 2 1 年版,第1 3 0 7-1 3 0 8 页。13】参见廖兵: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教义学分析,载当代法学2 0 2 2 年第5 期,第66页。14柏浪涛: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载东方法学2 0 1 7 年第2 期,第9 9 页。15“拟制处分行为专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预设同意的处分权限,在他人输入支付口令(如账户密码)的情况下,基于假定的处分意识,实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之占有转移的处分行为。”参见姜涛: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载中外法学2 0 1 9 年第3
16、 期,第6 9 8 页。16参见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载法学2 0 1 8 年第1 期,第1 8 1 页;姜涛、杨睿雍:新型支付手段下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再定义,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1 期,第1 7 2-1 7 4页;王志远、陈昊:从“处分”到“意向”:诈骗与盗窃界分的网络支付视野观察,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第9 3-9 6 页。171“概念构造的目的不在于自身,而在于更好的对事实进行归类处理。”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方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 0 2 2 年第5 期,第8 6 页。18】参见王莹:诈骗罪重构:交易信息操
17、纵理论之提倡,载中国法学2 0 1 9 年第3 期,第2 5 2-2 5 6 页。96第3 8 卷第4 期研究生法学“交易信息操纵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其并非通过传统“处分意识不要说”固有的重构“处分行为”概念内涵的路径去适应新型网络侵财犯罪形式,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切入,以行为人为中心的新视角来构建一个全新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和归责路径。可以说,“交易信息操纵理论”为研究诈骗罪和盗骗界分开辟了完全独立于处分意识必要与不要说之外的“第三条路”。然而,该说最具开创性之处也为其招致不少批评,其完全拒绝将被害人纳入诈骗罪的评价范围之中,1 9 而仅仅依靠行为人欺骗行为来构建诈骗罪的“单一中心”评价模式受到
18、了部分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学者“绕开或舍弃被骗人参与这一教义学核心”的批评,2 0 并认为这样的处理模式既无法完整、全面的概括诈骗罪整体犯罪事实,又违背了诈骗罪的关系犯本质。诚如论者所言:“对诈骗罪成立范围的限缩,需要各个环节联合共动,各司其职,而不能寄希望于其中的某一个环节。”2 1 对网络侵财犯罪整体事实的分析研究,都应当在“行为人+被害人”的整体视角之下展开。三、网络侵财犯罪认定方法的类型化转变通过对上述争议理论的梳理可知,“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在理论界争议不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于该罪的认定深陷概念认识模式的泥沼。概念固然是法学对现实的认知对象进行演绎推理的重要工具,但概念无法对千
19、差万别的客观事实予以界限分明的演绎归纳,面对同时符合盗窃罪与诈骗罪概念特征的“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事实,应当寻求类型方式认定该类犯罪事实。(一)从概念涵摄到类型归属的认定方法转型如前所述,概念的思维方式之所以难以在网络侵财犯罪中清晰地定义其性质、界分其种属,是因为概念中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不可逆转,2 2 换言之,概念涵摄对象的广泛性必然导致高度抽象的概念在意义上的空洞化,而这会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以通过概念对网络侵财犯罪的性质建立清晰且确切的认知。为此,类型化的思维提供了解决之道。“当人们借助于抽象-普遍的概念及其逻辑体系都不足以清晰明白地把握某种生活现象或某种意义脉络时,首先想到的是求
20、助于类型(Typen)的思维方式。”2 3 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同属于通过分类来认识客观现象的一种认识方法,类型也是分类学概念之一。但不同于概念思维“将对象充分地、逐一地满足所有特征”的涵摄式归类方法,类型思维强调在“整体图像”的指导下,以对象在何种程度上具备某种特定要素来将其以“程度”的方式归入某一类型。2 4 在类型思维的指引下,对客观对象的分类不再苛求于将所有特征一一与事实对应进而将某一事实完全归入某一固定不变的分类,而是采取了一种“或多或少”式的评价方法。这样的归类方式在面对实务中不同情形的网络侵财案件时,所作出的评价不再是对某一行为“是或不是某一犯罪”这样“全有或全无”式的结论,而是会
21、根据事实所包含的各种要素的强弱程度对该事实更加偏向于何种概念作出类型化的评价。总之,“类型思维方法是在概念思维方法之后形成的,它当然并不是完全取代概念思维方法,而是在一19“将该财产交易导致的损失归责给行为人,母需考虑被害人实施财产交易时是否具有“处分意识,也母需将此种交易行为界定为“处分行为”。”参见王莹:诈骗罪重构:交易信息操纵理论之提倡,载中国法学2 0 1 9 年第3 期,第2 5 7 页。20】参见王志远、陈昊:从“处分”到“意向”:诈骗与盗窃界分的网络支付视野观察,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第8 9-9 0 页。21付立庆: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
22、效果,载法学2 0 2 3 年第3 期,第5 6 页。22“罪名的内涵与外延呈反变关系,构成要件内容越丰富,外延越小,构成要件越简单,外延越大。”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7 年版,第7 1 9 页。23】【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6 版),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 0 2 0 年版,第5 7 7 页。转引自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中的类型思维,载中国法律评论2 0 2 2 年第4 期,第8 9 页。241参见杜宇: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1 年版,第3 8-4 1 页。“盗骗交织”型网络侵财犯罪定性困境及其破解潘邦宇:定程度上弥补概念思维方法的
23、不足。”2 5 类型思维作为概念思维的补充,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概念交织下所涵摄不到的模糊地带。以实务中较为棘手的“偷换二维码”案件 2 6 的定性问题为例,两派学者基于事实无法涵摄于盗窃罪或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概念展开了论辩。支持构成盗窃罪的学者认为,在顾客与商户之间扫码转移财产的事实行为中,由于始终不存在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的处分意识,因而没有“瑕疵处分意识”成立的空间,进而无法被诈骗罪“基于错误处分财产”概念所涵摄;即使持“处分意识不要说”的观点,也由于“不符合因为受骗而将特定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的最低限度意思要求”2 7 而不该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支持构成诈骗罪的学者则从财产“占有转移
24、”概念出发对盗窃罪的成立提出质疑:对“盗窃货款说”的质疑来源于“观念性占有财产”的概念难以将二维码本体也涵摄其中,因而偷换二维码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打破了商户对顾客即将支付的财产在观念上的占有;而对“盗窃债权说”的主要质疑来源于“财产性利益”概念在内涵上指基于双方合意形成的规范产物,实体性质的二维码难以被该概念所涵摄,因此无被害人处分意识参与的偷换二维码行为无法直接与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划等号。2 8 上述学者围绕着“被害人处分意识有无”展开的盗骗定性之争,存在概念认定方式的一贯问题:“处分意识”仅是偷换二维码侵财案件整体事实中的一部分,而这种以局部定性整体的认定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与其他部分事
25、实之间的逻辑冲突。如上所示,对偷换二维码侵财案件持诈骗罪观点的学者将“处分意识”概念的外延予以扩张,将商户指示顾客扫码的行为视为其对自已债权权利实现的错误处分,并以此支撑该观点,但从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来看,该偷换过程中仅对二维码物件施加了不法影响,而没有同商户发生直接的沟通交流,因而也就难以说这种错误债权处分是由行为人通过对自然人施加不法影响造成的,该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经由被害人处分债权对全案事实定性得出的诈骗罪结论与偷换行为的盗窃属性相矛盾。这种冲突矛盾根源于概念“以小见大”的认定方式难以适应逐渐复杂的网络侵财犯罪,而通过类型的认定方式则不难发现,偷换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盗骗 交织 网络 犯罪 定性 困境 及其 破解 被害人 同意 原则 引入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