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37)样本.doc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37)样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37)样本.doc(2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12、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措施(12月18日 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不得有欺诈用户行为。第三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遵照公平、公正标准,维护用户正当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第四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企业,不得从事用户资
2、产管理业务。第五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和用户签署资产管理协议,依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方法、条件、要求及限制,对用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用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在企业内部实施集中运行管理,对外统一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并设置专门部门负责用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七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和企业其它业务严格分开。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该就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订各自专门业务规则,实施规范有序自律管理。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自律性组织
3、,对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用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企业能够从事下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用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用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用户办理特定目标专题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企业为单一用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和用户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协议,经过该用户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证券企业为多个用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该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用户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将用
4、户资产交由含有用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其它机构进行托管,经过专门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能够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该关键用于投资国债、国家关键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债券、其它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不得超出该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二十,并应该遵照分散投资风险标准。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约定,不受前款要求限制。第十五条 证
5、券企业为用户办理特定目标专题资产管理业务,应该签署专题资产管理协议,针对用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经过专门账户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企业能够经过设置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题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企业,能够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题资产管理业务,还须根据本措施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从事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企业;(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综合类证券企业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要求;(三)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含有证券从业资
6、格,无不良行为统计,其中含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五人;(四)含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五)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申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负责用户资产管理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记录表;(五)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7、;(六)申请人出具用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统计证实;(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评审汇报;(八)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其它材料。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含有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条件并取得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含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二)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
8、民币三亿元;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三)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用户资产情形;(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事先报中国证监会立案;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第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申请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立案汇报或申请书;(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三)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确实定文本;(四)资产托管协议;(五)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六)相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方法尤其说明;(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9、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情况记录表;(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含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措施要求,对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能够组织教授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立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企业出具是否有异议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证券企业方可推广其所提交立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
10、进行全方面审核,做出给予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证券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用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立案、申请材料,应该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章 基础业务规范第二十七条 证券企业开展用户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和用户签署书面资产管理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协议应该包含下列基础事项:(一)用户资产种类和数额;(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百分比;(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用户资产管理方法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用户资产管理信息提供及查询方法;(七)当事人权利和
11、义务;(八)管理酬劳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九)和用户资产管理相关其它费用提取、支付方法;(十)协议解除、终止条件、程序及用户资产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法;(十二)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协议除应符合前条要求外,还应该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职责、托管方法和托管费用、用户资产净值估算、投资收益确实定和分配等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协议由证券企业、资产托管机构和单个用户三方签署。第二十九条 证券企业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收单个用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十条 证券企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资产
12、。证券企业设置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收单个用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置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收单个用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用户按其所拥有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百分比享受利益、负担风险;不过根据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另有约定除外。第三十二条 证券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要求,也能够不做要求。集合资产管理协议应该对用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间、方法、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份额;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第三十三条
13、证券企业能够自有资金参与本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企业不得收回所投入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企业,应该在集合资产管理协议中对其所投入资金数额和负担责任等做出约定。证券企业投入资金,依据其所负担责任,在计算企业净资本额时给予对应扣减。第三十四条 证券企业能够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能够委托其它证券企业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用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该已经是证券企业本身或其它推广机构用户。第三十五条 证券企业设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做出同意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
14、理计划设置完成前,用户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第三十六条 证券企业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应该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立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第三十七条 证券企业将其所管理用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出该证券发行总量百分之十。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证券不得超出该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十。第三十八条 证券企业将其管理用户资产投资于本企业、资产托管机构及和本企业、资产托管机构相关联方关系企业发行证券,应该事先取得用户同意,事后通知资产托管机构和用户,同时向证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汇编 37 样本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