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新编(2)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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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程 人事管理程序和规则-人事管理制度内容: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聘用、试用、报到、确保、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 卸、给假、出差、值班、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相关要求外, 皆按本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 □ 聘 用 第一条 本企业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企业聘用各级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 标准,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职员聘用,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必需含有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需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5年以上实际工 作经验,年纪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需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纪 在25岁以上。 (三)通常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企业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需含有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 能聘用: (一)司机 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含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 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 式职员。 第二条 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职员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要求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 □ 保 证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觅妥确保人,确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 新进职员于办妥确保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责任均按确保书及确保规约实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以下简称确保人)以含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企业认为合适者。 (一)团体保 资本充实经正当登记有案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 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人士。但被保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确保人。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确保人应为相当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确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 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确保人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确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办理 更正。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对原确保人认为不能负担确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 另觅妥确保人。 第七条 确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确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 司,由被保人另觅新确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确保书后方得解除确保责任。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 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企业对职员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 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发还确保书 解除确保人确保责任。 □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任免去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需时可 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 迁 调 第一条 本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 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员个性、学识和能力,努力争取人尽其才以达成人 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它人员应于7日内办 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职员因为所管事物尤其繁杂,无法准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职员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措施报支旅费。其随往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实 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俱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实报支。 第五条 奉调职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 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 解 职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六种。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要求给恤。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 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确保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需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出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碰到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给予免职或解聘。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聘,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 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止计。 第八条 本企业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相关职员,其措施另定。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 服 务 第一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应接收上级主管指挥和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 核办。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应尊重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本企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 对外发表,除办理本企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企业名义。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经营或出资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事业或兼任企业以外 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实施职务时,应努力争取切实,不得畏难规避,相互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珍惜,公物非经许可, 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企业声誉 行为。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应相互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喧华、斗殴、搬弄是 非或其它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出勤管理应依职员出勤管理措施要求办理,职员出勤管理措施另 订。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措施要求办理,加班管理措施 另订。 □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 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企业责任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 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 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 三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 后三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尤其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责任人代为办理交 卸时,全部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乏公物或致 企业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 请假休假管理要求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它经企业决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1年。 (三)婚假 1.职员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儿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含例假日); 3.弟兄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职员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儿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含例假日); 2.祖父母、弟兄姐妹及儿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含例假日)。 3.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 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尤其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核准权限以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 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十二个月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一)病假愈期能够未请事假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 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 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 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 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15天,满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 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 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 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十二个月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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