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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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之甄选、报到、确保、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之要求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时契约人员。 第三条 相关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要求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取考试及甄试两种方法,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个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需 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确保书,录用人应照要求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确保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验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确保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确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责任以确保书要求之。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需觅确保人最少一名。 确保人必需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企业职员或和被保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确保人。 第十条 被确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保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企业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企业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有意毁损本企业之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企业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确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确保人死亡; (二)确保人住所不明; (三)确保人退休; (四)确保人丧失确保资格。 确保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确保人应即通知本企业。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确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企业,俟本企业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企业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确保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确保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确保人在确保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企业,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申明继续确保,但在本企业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确保人所负之一切确保责任,决不因被确保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一样,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确保人应于职员离职六个月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确保责任,确保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企业于每十二个月定时对保并于认为必需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企业可随时给予解聘。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企业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还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癖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与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还未撤销者; (七)年纪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配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和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爱企业信誉,凡个人之意见包含企业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之职务,但本企业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珍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说。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需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以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企业职员应依要求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她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实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个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汇报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法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和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私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企业在晚间举行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企业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以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各项事宜(包含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严禁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和意见,以汇报上级。 (五)严禁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它危险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条 因为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不然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和“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日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 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以下表。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和其它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注:膳费费说明: 天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早晨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和假日均给假休息,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企业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以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它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尤其休假要求以下: (一)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十二个月7天。 (二)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十二个月10天。 (三)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者,每十二个月14天。 (四)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出30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十二个月年底结算,未满十二个月者不得享受。 第四十七条 尤其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企业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尤其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尤其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尤其休假之使用期至第二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企业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 请假 第五十条 除要求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要求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要求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它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出五天,整年不得超出14天。 (二)事假一次超出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通常疾病或受伤必需诊疗时,得请病假,病假整年不得超出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整年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诊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企业认可之医院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十二个月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要求者,能够未请事假或尤其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实。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实,期限以诊疗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出30天,若超出要求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并须填报“公伤汇报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儿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要求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出30天。若超出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正当之证实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十二个月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要求办理外,其它事、病假依百分比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 薪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以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和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以下,必需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以下: 一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元 二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 年底奖金: 年底奖金于每十二个月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十二个月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考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十二个月之职员,其年底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个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30天者,按实际服务日数百分比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出第十一章之要求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要求, 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要求。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要求。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 考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意在于考评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评定。 第八十一条 考评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标准于每十二个月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原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出本规则之要求期限者; (四)旷职整年累计超出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它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 奖惩 第八十七条 本企业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给予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企业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企业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实施所司职务者。 (四)遇很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职员性命或关键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它有害本企业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预防其发生,使企业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遵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标兵者; (七)其它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给予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她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有意毁坏企业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和企业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企业利益者; (四)泄漏企业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企业多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渎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企业声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相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适当情况下可相互抵消。 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底考绩时分别增减一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底考绩时分别增减三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底考绩时分别增减九分。 □ 调迁 第九十四条 本企业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 本企业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 解职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措施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企业提出申请。 第一○○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不然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实书。 第一○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要求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30天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十二个月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亡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它企业任职,不然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企业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它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30天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整年记过达三次,未依据要求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立即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企业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实书。 □ 福利 第一○九条 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企业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 企业得于合适时机,办理企业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企业于年底时举行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无偿参与本企业所举行之各项讲座和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与。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儿女死亡者),企业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受退休金。 □ 附则 第一一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要求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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