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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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黑建招[]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措施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和工程相关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置、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应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建设部第79号令)要求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首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使用期为十二个月。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定为乙级资格,使用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资格证书使用期届满3个月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第七条 严禁企业和个人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资格复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一经发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措施》(建设部第79号令)要求进行处罚。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接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立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立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和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代理业务时应该签署招标代理协议,协议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示范文本》(GF--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签订。 招标代理协议由《招标代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招标代理协议应将《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标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范围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公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教授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草拟协议; (七)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汇报、招投标立案文件管理; (八)招标人委托其它事项。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应附《委托代理招标事项明细表》(见附件二)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责任分工表》(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办理招标事宜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取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推行招标代理协议,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应给予退回,部分推行,应减收招标代理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失造成招标代理协议无法推行或部分推行除外。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根据相关招投标法规要求,推行招标过程相关文件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立案文件发出责令更正通知后,应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报送发出责令更正通知招投标监管机构立案。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保留所代理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投标人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搜集齐全,整理装订成册,复印备份,除本企业存档备查外,立即交付招标人并根据相关要求报送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立案。 第十七条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在每个季度末填报当地域《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业主评价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该汇总表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时业绩考评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个月底立即登录黑龙江招标投标网(.com ),使用本企业身份认证锁将所代理招标工程项目上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业绩证实材料。如逾期未上报,该代理招标工程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升级时不做为有效业绩。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等级要求范围负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出租、转让或涂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以低于国家要求收费标准最低价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或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泄漏应该保密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情况和资料,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五)向招标人隐瞒或歪曲相关招标投标情况; (六)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七)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含报名费),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八)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十)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细微偏差要求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废标条件; (十一)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标底或最高限价存有严重错误; (十二)对相关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更正通知拒不更正; (十三)无视或参与串标和围标行为; (十四)将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工程,私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十五)聘用非本企业人员、非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十六)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投标咨询业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严禁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立即要求委托人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见附件四),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和升级材料之一。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该工程不做为其招标代理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基础情况:关键统计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变更、信用评价等基础信息。 (二)业绩情况:关键统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评价意见和受相关部门或组织表彰其它情况。 (三)不良行为:关键统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按以下措施计算次数: (一)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招标代理活动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且招标代理机构负有责任,做为一次不良统计; (二)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每受一次处罚,做为一次不良统计;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第十八条之一,被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按认定次数计算; (四)因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按失败次数计算。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统计由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立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登记立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统计累计二次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不良统计累计三次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不良统计累计五次时,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进行整改;不良统计累计六次时,暂停代理业务十二个月进行整改;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违法违规,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进行处罚。代理机构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汇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四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专职人员考评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应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一)含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遵法; (三)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是该机构在职职员; (四)未超出法定退休年纪。 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应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专职人员培训、考试工作,《证书》和专职人员名章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可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标准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人。代理项目组应实施招标项目责任人制,负责招标立案文件审核或审定及招标代理活动组织工作。招标项目责任人最多可同时负担两项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立案文件时应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全部招标立案文件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盖章(专职人员名章,下同),再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经济责任人审定后签字盖章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应为取得《证书》专职人员,并对其编制全部招标立案文件负责。工程招标立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或审定人员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证书》和《手册》上岗,并在办理立案事宜、开标、评标时,应佩戴“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卡”(以下简称上岗卡)。 第三十条 专职人员办理《手册》和上岗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 (三)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证实; (四)人事档案代理证实; (五)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三十一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专职人员入省立案时,应提供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职人员证书或证实;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实施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入省立案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措施第二十四条要求发给《临时证书》、《手册》和上岗卡。 第三十二条 取得证书专职人职员作调动,应在30天内,持原从业单位解聘证实、和现从业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证实等,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手册》和上岗卡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继续从业。 第三十三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通报、警告直至依法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com)等媒体上公告: (一)将《证书》、上岗卡转借她人使用;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代理业务中商业秘密; (四)和她人串通,损害招投标人利益; (五)有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相关利害人正当权益;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专职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各个方面,考评扣分标准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评扣分参考表》(见附件五)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每个季度末,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职人员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暂停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代理下一季度招标业务: (一)上季度累计扣分6分(含6分)以上; (二)六个月累计扣分9分(含9分)以上; (三)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2分(含12分)以上; (四)年度累计扣分15分(含15分)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专职人员十二个月内被2次暂停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下十二个月度招标代理工作;一个代理项目标考评扣分达成15分,收回其《证书》和《手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专职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更正,除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或《手册》外,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含有行政处罚资格部门给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季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委托代理招标事项明细表; 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责任分工表; 附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意见表; 附件五: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评扣分参考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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