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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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管理措施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六章 税务检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税务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种税务管理,均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没有要求,依据其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第三条税种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据法律要求实施;法律授权国务院要求,依据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要求实施。企业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私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纳
2、税义务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企业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支持、帮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职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需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立即掌握相关税收法律要求,正确计算并立即交纳税款。第七条企业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求;应该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推行纳税义务;其签署协议、协议等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企业应依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计划、技
3、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做好本企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稽查局全部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要求为由对抗税务机关执法。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一样。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对应手续,以取得对应证实和证件。第十二条本企业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
4、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记录表,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能够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
5、,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
6、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给予撤销登记,应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自开立基础存款账户或其它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汇报其全部账号;发生改变,应该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除根据要求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需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
7、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它相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定时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该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收税务机关检验。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在15日内书面汇报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纳
8、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出180天,应该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志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总账、日志账应该采取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纳税人,能够聘用经同意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用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能够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
9、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措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应该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实软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纳税人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能正确、完整核实其收入或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该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根据所代扣、代收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经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其计算机输出完整书面会计统计,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经
10、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应该建立总账及和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其它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该使用汉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措施由其它管理措施另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它相关涉税资料应该正当、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和其它相关涉税资料应该保留;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除外。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同意,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 数据电文方法,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应该使用统一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法办理纳税申报,应该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和要求保留相关资料,并定时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该根据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各单位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应该根据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
12、缴税款汇报表关键内容包含: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据不一样情况对应报送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和纳税相关协议、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相关证实文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应该报送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13、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时,应该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正当凭证和税务机关要求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施定时定额缴纳税款纳税人,能够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法。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要求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能够延期办理;不过,应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够适用
14、其要求,不得自行决定。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该加强对税款缴纳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该将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国家要求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立即缴入国库。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法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人能够向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应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15、,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汇报,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职员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汇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经法定审批机关同意减税、免税纳税人,应该持相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该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改变,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汇报;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应该依法推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税务机关有权给
16、予追缴。 第四十四条完税凭证,是指多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和其它完税证实。 第四十五条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交纳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经过银行缴纳税款,能够由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个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考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 (二)根据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根据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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