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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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X 公 司 章 程企业章程指导相关公布企业章程指导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应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实际需要,依据企业法、国务院相关原有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依据企业法进行规范通知(国发199517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相关落实国务院相关原有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企业依据企业法时行规范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订了上市企业章程指导(以下简称指导),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上市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企业章程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导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以“()”标示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入
2、。 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应该按章程指导注释部分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导正文部分所包含内容。上市企业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要求章程指导包含内容以外、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其它内容,也能够在不改变章程指导正文部分内容含义前提下,对章程指导要求内容做文字和次序调整或变动。上市企业依据需要,对章程指导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应该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它相关报批事项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无正当理由私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导所要求必备内容,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企业相关报批事项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
3、,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草案)内容,应该根据章程指导及本通知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企业,应该继续实施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免于实施本通知要求。 章程指导自本通知公布之日实施。在此以前已经取得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企业企业章程,没有载明章程指导内容,相关企业应该在本通知发出后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企业章程作出对应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4、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经理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系依据(法规名称)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股份(以下简称“企业”)。
5、企业经(同意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同意,以(设置方法)设置,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企业法)实施以前成立企业,除具体表述企业成立所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外,还应该在章程中说明企业是否已根据相关要求,对照企业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推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企业于(同意日期)经(同意机关全称)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一般股(股份数额)股。其中,企业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认购内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企业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发行以外币认购而且在境内上市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
6、)上市。注释: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企业,无需就本条相关境内上市外资股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企业注册名称:(汉字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五条 企业住所:(企业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企业因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而造成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能够在股东大会经过同意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此而需要修改企业章程事项经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年数)或(企业为永久存续股份)。 第八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股份为限对企业
7、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十条 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企业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任人。 注释: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是:(经
8、营范围内容)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企业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 第十六条 企业股份发行,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企业内资股,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企业境外上市外资股,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企业经同意发行一般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提议人(各提议人姓名或名称)发行(股份数额),占企业可发行一般股总数百分之(百分比数)。第二十条企业股本结构为:一般股(数额)股,其中提议人持有(股份数额),其它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境内上市外资
9、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 注释:已成立三年或三年以上企业,提议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无需填入提议人持股数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企业子企业(包含企业隶属企业)不以赠和、垫资、担保、赔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拟购置企业股份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采取下列方法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其它方法。 注释:发行可转换企业债企业,还应该在章程中对可转换企业债发行、转
10、股程序和安排和转股所造成企业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依据企业章程要求,企业能够降低注册资本。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经企业章程要求程序经过,并报国家相关主管机构同意后,能够购回本企业股票: (一)为降低企业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和持有本企业股票其它企业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不进行买卖本企业股票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购回股份,能够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摄影同百分比发出购回要约; (二)经过公开交易方法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
11、业购回本企业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企业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接收本企业股票作为质押权标。 第二十九条 提议人持有企业股票,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时向企业申报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企业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将其所持有企业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取得利润归企业全部。前款要求适适用于持有企业百分之五以
12、上有表决权股份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企业股东为依法持有企业股份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持有同一个类股份股东,享受相同权利,负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企业股份充足证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注释:企业应该和证券登记机构签署股份保管协议,定时查询关键股东资料和关键股东持股变更(包含股权出质)情况,立即掌握企业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定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
13、东为企业股东。 第三十五条 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与事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 (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赠和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六)依据法律、企业章程要求取得相关信息,包含: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企业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以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统计; (3)中期汇报和年度汇报; (4)企业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
14、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该向企业提供证实其持有企业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量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诉讼。 第三十八条 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企业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该
15、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作出书面汇报。第四十条企业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埋,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可控制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股分; (四)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法在实际上控制企业。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方法(不管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何一;个取得对企业投票
16、权,以达成或巩固控制企业目标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17、十三)审议代表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以后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企
18、业章程要求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计算。 注释:企业应该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具体人数。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由出席会议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假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该由出席会议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
19、记企业股东。 注释:企业在计算三十日超始期限时,不应该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注释:为了确保企业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到幸境外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中要求了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催告程序,具体表述以下:“拟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该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书面回复送达企业。企业依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拟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达成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时,企业能够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企业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企业能够召开股东大会。” 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决
20、定是否在章程中要求这一程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三)以显著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全部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无须是企业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应该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
21、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实其含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实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该载胆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含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具体指示; (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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