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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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需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基础上,严格实施财经纪律,以提升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落实“勤俭办企业”方针,勤俭节省,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阻止铺张浪费和一切无须要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企业及全资下属企业、企业(含51%股权全资、内联企业)财务工作,全部必需实施本制度。其它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考本制度实施。 第二节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5条 企业及下属独立核实企业、企业设置独立财务机构。非独立核实单位配置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企业部会计师。 企业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实企业、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依据业务工作需要配置必需会计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帮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关键职责以下: 1.实施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企业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方法,对实施中存在问题提出改善方法,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评生产经营结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2.审查企业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关键经济协议,对可行性汇报提出评定意见; 3.负责全系统资金融通调拔决议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实施。 4.审核下属企业、企业投资和效益计算方案; 5.编制企业职员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实施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阻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实施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提议、评定,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培训工,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企业、企业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企业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验、监督。 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企业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关键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施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实施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相关财务工作决定,控制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汇报; 3.计划经营资金,负责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企业、企业进行财务检验,监督下属企业、企业实施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帮助总会计师编制多种会计报表,主持企业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企业发新项目、重大投资、关键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 第10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帮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企业、企业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关键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实,立即、正确、完整地核实生产经营结果,考评计划实施情况,定时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汇报;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实施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标准,增收节支,提升经济效益; 6.监督、检验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帮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全部必需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全部要认真实施岗位责任制,各司其,相互配合,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需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推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需坚持标准,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事项,必需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实施,并立即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 企业支持财务人员坚持标准,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勇于坚持标准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企业对勇于坚持标准财会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7条 财会人员努力争取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需和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止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财会人员,必需会同相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含移交人经管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需监交。下属企业、企业通常财会人员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实标准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企业实施《中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核实通常标准、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要求。 第19条 企业采取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相关要求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标准采取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要求会计制度要求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个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货币记帐,同时应选择一个货币为本位币,将全部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多种文字统计用汉字记载,必需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需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 企业对企业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标准。 第24条 企业各单位收益和费用计算,实施分级核实,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各项收入及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全部必需在同一时期内反应,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要求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 企业采取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需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 凡和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协议要求资本总额、出资百分比、出资方法,在要求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以下: 1.以现金投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应按协议要求并经检验核实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应以协议要求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出资额,应由政府同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汇报后,据以发给出资证实。 第27条 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金额记帐,所发生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应。 第28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行。 第29条 长久借款利息支出,应依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 企业以单价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第31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它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固定资产,还应包含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价格为原价。 第33条 固定资产必需每十二个月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需严格审查,按要求经同意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成。 1.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净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企业对固定资产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全部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实。 第34条 凡单项债权(不管境内外)帐龄超出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实单位按年度提取10%百分比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 企业关键会计报表有以下多个: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情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六个月); 6.固定资产增减改变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改变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管理,预防损失,杜绝浪费,良好利用,提升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需遵守银行要求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 银行帐户帐号必需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使用实施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她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和银行对帐单查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整表逐笔调整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以下:属预付货款、定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下属企业、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标,按已同意协议要求付款。汇出境外资金,外贸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含5万美元)资金,其它: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累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要求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需拒绝支付,并立即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依据已获同意签署协议付款,应严格按协议要求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法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它单位(人)代付款,一律上报总经理同意。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各单位财务必需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立即催收;发觉问题,应立即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出3000元,超出部分当日下午存入银行。严禁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需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 现金日志帐必需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 各单位会计每个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确保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需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要求报批。全部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需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 正常办公费用开支,必需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需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同意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协议书和 说明报批:元以下由下属企业、企业经理审批,元至1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 业务费实施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百分比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百分比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企业本部各部、室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企业本部职员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元以下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元以上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要求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元以下由下属企业、企业经理审批,元以上至5000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含维修、租用),必需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同意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还必需报经专控部门同意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要求经同意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久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省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升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需对投资可行性汇报提出评定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要求经同意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它外汇买卖价格由总会计师依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标准上自行处理。其贷款需企业担保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企业、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企业临时借调,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考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 严禁下属企业、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资金使用事项,全部有权且必需拒绝办理。不然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 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需附入相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43条 企业实施“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制度。 第44条 企业职员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要求拟订。 第45条 职员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 下属企业、企业实施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制度,具体措施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企业、企业资金按下达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底止算方法,提取百分比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 实施全员抵押承包经营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下属企业、企业,其工资及奖金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 企业及下属企业、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 税 后利润分配按章程要求实施。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企业、企业应上交企业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需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单位,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 仓库必需建立严密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个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 仓库每个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企业、企业必需加强对发票管理,安排专员负责发票登记、领用、清理、查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罚款和扣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 会计凭证必需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正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觉差错,也必需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 会计档案必需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最少保留。 采取电子计算机记帐,机器储存和输出会计统计视同会计帐簿,应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最少。 第58条 会计档案保留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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