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编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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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深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劳感人呈法规、政策及企业章程之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实施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感人事部门要求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员,全权实施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对职员实施协议化管理。全部职员全部必需和企业签署聘(雇)用协议。职员和企业关系为协议关系,双方全部必需遵守协议。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劳感人事部,负责企业人事计划、职员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实施,并办理职员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解聘、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企业,用人实施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职能及部门及下属企业、企业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下属企业、企业属下机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企业、企业需要增加用工,必需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要求,推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需提前聘用职员,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属企业、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必需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感人事部审批,同意后由劳感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指标及指定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感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职员聘(雇)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企业、企业对聘(雇)用职员应本着精简标准,可聘可不聘果断不聘,无才无德果断不聘,有才无德果断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聘用职员,一律和企业签署聘用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聘用职员,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企业根据需要和受聘人实际才能给予聘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职员聘用程序以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用;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企业、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用;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企业、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用; 4.其它职员,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人事部及下属企业、企业经理聘用。 上述程序也适适用于各级职员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企业、企业确需增加职员,按以下标准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企业、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报请劳感人事部在企业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由劳感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职员,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需填写“雇用职员审批表”和“职员记录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确定工作岗位,经劳感人事部审查考评,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协议,经培训后试用六个月至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职员正式上岗前,必需先接收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学习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企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感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职员试用期间,由劳感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工资,按确定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员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判定,提出是否录用意见,经劳感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录用者和企业签署聘订聘(雇)用协议;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企业、企业在上级核准指标内雇用。报劳感人事部立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全权决定所属职员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董事会同意实施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标准,依据职员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员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据前条要求确定,由劳感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激励职员主动向上,多做贡献。职员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同意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产在要求为职员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职员享受对应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国家劳动保护法规,职员享受对应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职员奖金由企业、下属企业、企业依据实际效益按相关要求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职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员本人医药费按要求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 职员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 职员按国家要求享受探亲待遇。具体以下: 1.职员在企业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旅程假; 3.和父母全部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未婚职员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职员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 4.职员探亲按国家相关要求报销往返路费,超出要求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职员请假探亲必需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职员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职员探亲期间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职员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合适另给旅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儿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出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儿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合适另给旅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职员按国家要求享受年休假,由劳感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职员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解聘、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有权解聘不合格职员。职员有辞职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要求推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向劳感人事部提出辞职汇报,到劳感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解聘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解聘职员审批表”,经同意后到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职员和企业签署聘(雇)用协议后,双方全部必需严格推行协议。职员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解聘职员。 第一百四十条 协议期内职员辞职,必需提前1个月向企业提出辞职汇报,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同意聘(雇)用领导同意后,由劳感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干部、职员要求调离本企业,必需经劳感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职员未经同意而自行离职,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职员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可向劳感人事部申请在企业内部调换另一个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六个月后仍不能手任工作,企业有权给予解聘、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职员必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给予解聘、解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对解聘职员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协议期未满职员。确需解聘,必需填报“解聘职员审批表”,提出解聘理由,经劳感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领导同意后,通知被解聘职员到劳感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未经劳感人事部核实和领导同意,不得解聘。 被解聘职员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干部、职员,由劳感人事部负责联络相关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解聘职员,必需提前1个月通知被解聘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协议即告终止。职员或企业不续签聘(雇)用协议,到劳感人事部办理终止协议手续。 企业不和之续签聘(雇)用协议职员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干部、职员,由劳感人事部负责联络相关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职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违法犯罪,企业有权给予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职员辞职、被解聘、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需交还企业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不然,劳感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企业对被解聘及未获企业续聘职员,按其在企业工龄计算每十二个月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属下各企业、企业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感人事部负责实施。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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