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规章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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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以下简称本企业)所属职员管理,除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企业职员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以在本企业核定之职员编制名额内雇用无定时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分标准以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职员。 (二)技工:含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1.相关生产各项设备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它和生产相关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含有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方可胜任事务工作, 或其它程度相当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职员。 (五)一般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工人。 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企业核定。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时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时工)。其雇用及管理措施另定之。 □ 雇用及解聘 第五条 雇用职员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职员采取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责任人核定。 第六条 雇用职员以考试方法录用为标准。 第七条 雇用职员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出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评,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聘。 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定时工中选择。 前项选择职员,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含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职员: (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务于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 经雇用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一)公立医院出具肺部透视健康证实,及医务室健康诊疗书各一份。 (二)职员调查表二份。 (三)学历证实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四)确保书一份。 (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础资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职员应行填缴前项多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要求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 解聘职员,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要求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十二个月者给30天工资。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要求,即时解聘: (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30天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三)十二个月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四)确保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确保者。 (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经过者。 第十三条 职员辞雇或解聘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相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职员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企业核备。 □ 确保 第十六条 职员确保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周围地域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要求取具确保人为标准,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 被确保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弟兄姊叔侄及股份企业为确保人。 第十八条 职员如有偷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它不法行为致企业蒙受损失者,确保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 确保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职员,应每六个月办理对保一次,其它工人每十二个月办理对保一次,必需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 确保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确保人应即汇报主管单位,如确保人死亡或确保人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它情事时,被确保人应即自动按要求另行更换确保。 有以上情节确保人,被确保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给予议处。 第二十一条 职员因故须更换确保人者,应申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确保人填具确保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确保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确保人认为有不妥时,应即通知被确保人更换确保。 第二十三条 被确保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确保书得予注销。 □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标准,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番措施,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出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私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职员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评,并随时和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络。 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私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 职员因工作需要必需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出二小时,每个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出4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职员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 职员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有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 职员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成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实工作时间后,加班职员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企业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要求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需职员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职员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职员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 职员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整控制。 □ 差假 第三十四条 职员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职员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 职员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要求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 职员请假依下列要求处理之: (一)因相关键事故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十二个月最多不得超出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需诊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证实请给病假,每十二个月不得超出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超出要求病假20日数不再给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儿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职员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实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相当一日工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 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不然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职员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实,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实必需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诊疗超出六个月者,超出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 职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与政府举行考试或训练。 (二)参与兵役体格检验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练、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职员参与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与依法召开会议。 (五)参与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活动。 (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标准,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相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需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企业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统计。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实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十二个月后还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要求核给资遣费给予解聘。 第四十五条 年中到工职员,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要求百分比核给。 第四十六条 职员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 职员继续工作满一定时间者依下列要求给尤其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出30日。 第四十八条 职员尤其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尤其休假,如职员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给予休假,或给予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工资。 第四十九条 职员尤其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尤其休假日程内,包含星期日及政府要求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 享受寒暑假子弟学校及幼稚园职员不予尤其休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应征入伍未及休假者,其尤其休假未休日程应予撤销,俟返回企业复工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给返回企业当年尤其休假: □ 工资 第五十二条 职员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要求办理。 第五十三条 新进职员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含有相当资格条件原有职员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 职员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百分比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 职员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 奖惩 第五十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整年请假(包含和企业无直接关系公假)积计未超出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所以宁人息事,或劝同仁遵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职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整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珍惜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难,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职员舞弊偷窃,降低或预防企业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亡临时重大灾难,降低企业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重大灾难,减免企业损失者。 (三)珍惜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改善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职员舞弊偷窃,所以降低重大损失,其价值超出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企业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企业内口角、叫嚣、喧华不听阻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企业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出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有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企业遭受损失者。 (五)不珍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重视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企业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觉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汇报者。 (四)欺侮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她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声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企业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验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有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企业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和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给予奖励或处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要求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经过。 第六十五条 职员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职员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处罚前得先行给予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偷窃案件,得向企业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职员功过积计,均以同十二个月度者为限,在同十二个月度内功过相当者,得相互抵消。 □ 考绩 第六十九条 职员考绩应于每十二个月年底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与。 第七十条 年底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职员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累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职员年底考绩等第、分数,要求以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出参与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出参与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职员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整年请假积计超出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它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职员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出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职员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要求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要求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职员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职员年底考绩奖惩标准要求以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要求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要求。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职员,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整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职员,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整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整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经过给予开革。 第七十七条 职员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行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用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职员至当年年底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与转类考试,并优先给予转类。 第七十九条 职员经转类后,依据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等级。 第八十条 职员年底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去参与转类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十二个月年底考绩完成后,视实际需要举行。 第八十二条 举行职员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职员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行职员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与考试职员姓名、考试科目及相关要求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职员参与转类考试次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职员转类考试科目以下: (一)通常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它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升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职员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职员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职员应征入伍,整年未在企业工作者,其年底考绩俟退伍返企业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职员年底考绩和转类考试成绩和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第二年3月15日前呈报本企业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促进职员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标准下,举行多种讲习及教育,职员无故不得拒绝参与。 第九十一条 为促进职员福利及提倡职员正当娱乐,企业得由职员福利委员会举行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企业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和卫生设施,以维护职员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促进职员健康,企业应设医务室为职员诊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职员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据要求给假诊疗,经医师证实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职员伤亡恤助,依劳动法要求办理。 第九十六条 职员退休,依劳动法要求办理。 第九十七条 职员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相关法令要求办理。 □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措施,呈报本企业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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