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资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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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施全方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结算措施》、《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适用于总企业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要求是在全方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企业经济业务全部货币资金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要求具体落实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企业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企业财务本部负责对总企业资金运作进行“全方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需于每十二个月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企业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十二个月底依据总企业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实施情况。 第七条 总企业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主动筹措”措施。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需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需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标准上许可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企业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交财务部,财务部依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要求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含:企业经济业务范围内一切现金收入和支用款项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职员资、多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和国家要求对个人其它支出。 2.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4.发给职员多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需使用现金结算。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经财务部平衡、企业总经理同意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同意计划调整追补支出,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管理 (一)现金收入管理 1.不管是否签协议、协议,企业全部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需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她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相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她用。 (二)现金支出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企业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企业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企业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常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企业部门总经理和专业企业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方面预算管理措施实施。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含差旅费借款),必需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需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城市例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本企业现在采取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取信用证结算方法。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管理。 1经过银行转来非支票结算方法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相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和其它单位及本企业所属企业往来款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支票,连同相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企业(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要求)中相关要求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管理 1.依据协议、协议要求,由业务部门申办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法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企业领导,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要求限额,在银行要求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能够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空白转帐支票要立即交回财务部。财务部依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要求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支票。 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成,应立即执相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落实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措施,即:总企业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企业主管财务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企业分管领导审签,总企业副总经理报帐由总企业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金额在元以上报帐,标准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之“成本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企业所属备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不停提升经济效益,现参考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及我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11系统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基础任务,是经过对成本、费用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正确反应企业生产经营结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潜力,努力降耗增效。 第四条 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和总企业财务要求,实施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正确核实各单位成本、费用。 第五条 依据资产经营责任制,各企业总经理对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负全责。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主管)帮助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单位成本费用核实和管理,正确核实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效果负责。各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核实和管理工作。总企业财务本部依据本要求及国家相关要求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成本、费用核实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要求,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参考国家相对应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各自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务本部立案,并指定专员负责企业成本管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严格实施国家财务制度相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要求,加强对产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核实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实施。 第七条 总企业所属其它行业单位应依据各自单位实际,认真遵守相对应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三章 成本、费用核实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制造成本,必需依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统计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根据权责发生制标准进行核实,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期间费用,应根据其归属期限,区分费用性质,据实进行分类核实。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量成本、定额成本替换实际成本,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实,要按要求成本计算期,立即调整为实际成本。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实,和实际价格差异也应按要求成本计算期立即进行调整分配。 第九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费用,应根据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受益期不超出十二个月费用,列入待摊费用;受益期超出十二个月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按实际受益期摊销,其中创办费按五年摊销。企业递延资产应在年底会计决算中说明,报总企业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条 在费用还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总企业财务本部立案,预提期短,年底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保留余额,应在年底决算中说明,报总企业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人民币以下,可列出品名,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费用。单价在200元(不含200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必需采取五五摊销法进行核实,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50%。 第十二条 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核实,除种植业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实产量、收入、消耗和支出,起讫日期必需一致。 第十三条 成本核实必需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费用正确性。 一、制造费用和直接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三、各类期间费用之间界限; 四、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 五、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六、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 成本核实程序和方法要切实可行,一经确定,非经总企业财务本部同意,不得变动。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及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需按分工及岗位职责建立成本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编制成本、公用计划和具体方法,对成本实施计划控制和目标管理,以确保完成。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身特点并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各项定额指标,并认真实施。总企业将对不一样性质单位采取不一样方法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考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会部门成本管理责任。;制订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组织成本费用核实;编制并具体落实成本费用计划;监督考评单位内部各项成本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对本单位成本费用进行立即估计、控制和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总企业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某企业差旅费制度 为压缩管理费用支出,提升各类业务人员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 因公出差办理程序 1、 因公出差人员必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借款需持同意后“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责任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责任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 出差人员回企业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评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评意见。 4、 审核人员依据签有分管领导考评意见“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要求,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 凡和原出差申请单要求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改变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 费用标准 1、对出差人员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施“包干使用,节省归己,超支不补”标准; 2、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实施按出差地域和人员等级分别制订标准(扣除在途时间以天天为标准计算)为: 地 区: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1)住宿标准: 总经理 实报实销 付总级 实报实销 经 理 180 130 120 100 80 其它人员 150 110 100 80 60 (2)伙食补助费: 总经理 实报实销 付总级 实报实销 经 理 60 40 40 40 40 其它人员 60 40 40 40 40 (3)市内交通费: 总经理 实报实销 付总级 实报实销 经 理 10 8 5 5 3 其它人员 10 8 5 5 3 3、两人以上出差人员,标准上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实施。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给予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4、去往集团办事处人员,出差途中时间超出12小时,伙食补助费按每餐10元标准补助。抵达后食宿由办事处负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餐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责任人签字确定证实。 5、外出参与会议,会议费用中包含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列支,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给予补助。 6、外出学习、驻厂人员,伙食补助天天16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费。 7、 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含次日晨抵达本市)。 8、 出差人员除外出学习和驻厂人员,天天补助5元通讯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三、几点具体要求: 1、 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补助费。 2、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4)、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3、 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出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给予补助。 4、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取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5、 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依据,部门责任人签证时要加强对票据审核,不是出差途中费用不予签报。 6、 乘坐交通工具要求:企业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其它人员可乘火车、轮船三等舱以下舱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同意,方可报销。 7、出差人员乘座直达列车,没有铺位区分,许可乘座软卧(或软席)。 8、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省内40元/天,省外45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车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天天20元给伙食补助。 9、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10、出差回企业应在一星期内报帐,超出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出30天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个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责任人责任。 11、出差时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要求给借款而造成帐务混乱,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责任人责任。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升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开展,依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总企业和各专业企业(不包含有独立人事管理权专业企业,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考实施或另行制订管理措施并报总企业财务本部立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超出两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企业财务本部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要求实施。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和方法: (一)购人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企业负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它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还应包含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或按协议、协议约定价格计价。 (五)接收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吞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要求范围实施。 第七条 企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降低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直线法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估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管理 第九条 总企业各部门和各专业企业年度预算应包含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企业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由总企业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企业总经理同意。 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需购置,一律按程序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经同意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总企业各部门和各专业企业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企业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企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判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审批程序转呈相关领导同意报废。 第十三条 标准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总企业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具体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总企业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应依据固定资产实物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立即按相关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企业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最少年底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关键是经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查对,方便真实地反应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程序:固定资产全方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依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觉盘盈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量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净收入和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差额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出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财务管理规则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提升经济效益中作 用,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职能是: (一)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多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实管理,反应、 分析财务计划实施情况,检验监督财务纪律。 (三)主动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企业取得很好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省,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企业收入,立即完成需要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相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验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如实反应情况。 (七)完成企业交给其它工作。 第三条 企业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负担。 第四条 企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需遵守本要求。 □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 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督促本企业相关部门降低 消耗、节省费用、提升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实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接企业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会计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要求、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正确,帐目清楚 ,按期报帐。 (二)根据经济核实标准,定时检验,分析企业财务、成本和利润实施情况,挖掘增 收节支潜力,考评资金使用效果,立即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当好企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第七条 出纳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实施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实施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必需立即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 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多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主动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多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审计关键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实施相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企业财务计划实施、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和财务收支相关各项经济活 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具体查对企业各项和财务相关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正确无误。 (四)审阅企业计划资料、协议和其它相关经济资料,方便掌握情况,发觉问题,积 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差错弊端,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六)针对企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改善提议和方法。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它工作。 □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真实、正确、完整,并符 合会计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需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原始凭 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全部必需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员定时进行财务清查,确保帐簿统计 和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依据帐簿统计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相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个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署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施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 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觉帐簿统计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或主管副 总经理书面汇报,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依据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做出审计汇报,报 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 总经 理同意签字,然后将支票按同意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 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查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 签字) 、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要求登记 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 扣还 ,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要立即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要求 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出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出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 性汇报总经理。凡和企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接人文字性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汇报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人员支付(包含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管金额大小均须总经 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能够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职员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酬劳; (三)出差人员必需携带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同意其它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要求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出使用现金限额部 分,应该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具、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具必需采取转帐结算 方法,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能够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该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 由总经理同意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 理同意签字后方可借用。超出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企业认可有效 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 ,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个月提供核发工资资料代理 编制 职职员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 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多种补助单(包含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 无误 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实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不管何种汇款,财务人员全部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 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该日清月结 ,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常本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留价 值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次序每个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 号数 、单据张数,由会计及相关人员署名盖章(包含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 人归档保留,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员保管,并分类填 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同意 。 □ 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财务人员给予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要求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三)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或借用她人资金(包含现金)或支付款项; (四)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未经同意坐支或未按同意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法存入银行; (七)违反本要求条款认定应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款项;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因为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七)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该给予解聘。 □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要求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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