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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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计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置,含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本要求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完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和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完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完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zhangdongwei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完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完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完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十二个月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和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含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了《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含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责任人含有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和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实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汇报。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实。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责任人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协议(加盖劳动局判定章),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证实材料。 (九)企业取得开发项目标证实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要求第八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材料。law110com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符正当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正当定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应该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暂定资质许可决定,应该给予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出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实施。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标,《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暂定资质证书》使用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对应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出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实。 (五)企业验资汇报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责任人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协议(加盖劳动局判定章),企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证实材料。 (七)多年开发项目标相关证实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计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实,完工验收立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商品住宅《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需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需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施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与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不良经营行为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根据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房地产项目标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要求》能够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负担20公顷以下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居住区和和其投资能力相当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标开发建设,能够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负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土地、房屋和和其投资能力相当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标开发建设,能够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负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土地、房屋和和其投资能力相当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标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负担开发项目规模,标准上按和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对应开发企业可负担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期为2年,年检合格,到期根据延续行政许可使用期要求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 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需在新闻媒体上申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关键管理、技术责任人,应该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同意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根据要求发放《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根据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月10日省建设厅公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房发[]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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