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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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 规范企业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聘用、试用、报到、确保、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相关要求外,皆按本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 二、聘用 第一条 本企业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企业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标准,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职员聘用,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必需含有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需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纪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需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纪在25岁以上; (三)通常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企业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需含有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含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 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职员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要求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确保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觅妥确保人,确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协妥确保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之责任均按确保书确保规约实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以下简称确保人)应含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正当登记有案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确保人。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确保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确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确保人之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确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企业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而原确保人认为不能负担确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确保人。 第七条 确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确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由被保人另觅新确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确保书后方得解除确保责任。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之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在要求限期内换保,在换职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如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通知确保人,解除确保人之确保责任。 五、职务行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任免去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需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第一条 本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员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员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努力争取人尽其才,以达成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职员接到调迁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它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职员因为所管事件物尤其繁杂,无法准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职员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措施报支旅费。其随往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实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俱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实报支。 第五条 奉调职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迁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七、解职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六种。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要求给抚恤金。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确保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需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出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给予免职或解聘;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被免职或解聘,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止计。 第八条 本企业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相关职员,其措施另定。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一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应接收上级主管之指挥和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应尊重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本企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企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企业名义。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经营或出资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之事业或兼任企业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实施职务时,应努力争取切实,不得畏难规避,相互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珍惜,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企业声誉之行为。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应相互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喧华、斗殴、播弄是非或其它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出勤管理应依职员出勤管理措施之要求办理,职员出勤管理措施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企业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措施要求办理,加班管理措施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企业责任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之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全部些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要求之事项移交完成。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要求之事项移交完成。 第九条 全部些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尤其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责任人代为办理交卸时,全部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乏公物或致企业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要求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其它经企业决定之休假日;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14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1年; (三)婚假(均包含节假日): 1. 职员结婚可请婚假3天; 2. 儿女结婚可请假2天。 (四)产假(均包含节假日) 1. 职员生育可请假90天,晚婚产假加15天,办独生儿女手续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丧假(包含节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儿女丧亡可请丧假3天; 2. 弟兄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2天; 3. 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以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监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监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1年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够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时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者给尤其休假14天;服务满者给尤其休假15天,满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金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企业于节假日及天天工作时间外所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职员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需方法;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作; (三)预防灾难、偷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方法和公务保密; (五)企业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值班,其时间要求以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早晨上班时间止。 (二)节假日、日班,早晨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早晨八时止。 第三条 职员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在值日牌写明值班职员姓名,悬挂于显著地方。 第四条 值班职员应根据要求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实施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或工厂内所指定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职员遇有事情发生可优异行处理,事后分别汇报。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职员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络相关部门责任人处理; (三)密件或发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相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职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事项填个值班汇报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汇报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职员如遇紧急事件处理适当,使企业降低损失者,企业视其情节给嘉奖。 第九条 值班职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职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职员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十二、考评 第一条 企业职员考评分为试用考评、平时考评及年中、年底考评等四种。 (一)试用考评依本企业人事规则要求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试用3个月后应参与试用人员考评,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评。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需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她单位试用抑或解聘,应附试用考评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出3个月。考评人员应督导被考评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汇报。 (二)平时考评: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职员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评,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职员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统计簿内,并提供考评之参考。 (三)年中考评: 于每十二个月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认为无必需时可予取消年中考评。 (四)年底考评: 1. 职员于每十二个月12月底举行总考评一次; 2. 考评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评统计簿及人事统计之假勤统计,填具考评表报送复审。 第二条 考评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参与考评: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与考评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评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与考评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年中、年底考评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评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评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底考评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评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底考评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评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计数超出人事规则中请假措施要求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底奖金加发和减发。 (一)本企业职员于考评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底奖金10%; 2. 记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30%;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底资金60%;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底奖金。 (二)本企业职员于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底奖金: 1. 所请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计数超出要求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三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底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1年者,其年底奖金按其服务月数百分比发给。 十三、奖惩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2. 办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企业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阻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含有实效者; 2. 实施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帮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结果者。 (三)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止者; 4. 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职员标兵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它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含有事实证实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职员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聘”、“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给予惩处。 (一)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解聘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偷窃企业财务,挪用公款、有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汇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难,致企业受重在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整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给予隐瞒呵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有意浪费企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企业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欺侮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企业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反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整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私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职员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 遇很事变,有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它违反本企业各项规章,应分别给予惩处。 第四条 职员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聘。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和抚恤 (以上三项皆依当地政府相关条例及本单位实情另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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