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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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措施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凭证,是统计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账簿。 1领购簿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
2、总局制订。实施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其领购簿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确定专章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实(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要求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购置通常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同意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置专用发票实施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
4、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要求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情况和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没有异常情况。 (3)依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验和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要求行为,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要求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第四条通常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
5、票:(一)会计核实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正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它相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它相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而仍未更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她人专用发票;4向她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要求第五条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要求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要求第十六条要求申报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8未按要求接收税务机关检验。(四)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通常
6、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专用发票。第五条除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情形外,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包含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应该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需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予她人;(依据要求能够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能够不开具专用发票
7、。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需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实际收取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根据本要求第八条所要求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票样不相符合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
8、凭证,购置方有权拒收。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要求以下:(一)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法,为货物发出当日。(二)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法,为收到货款当日。(三)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法,为协议约定收款日期当日(四)将货物交付她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代销清单当日。(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实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交其它机构用于销售,按要求应该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交当日。(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交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交当日。通常纳税人必需按要求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第九条专用发票基础联次统一要求为四联,各联次必需
9、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记账凭证。(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记账凭证。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要求取得专用发票。(二)未按要求保管专用发票。(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要求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要求。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要求第十条所称未按要求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要求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根
10、据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设专员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私自销毁专用发票基础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其它相关保管专用发票要求。第十三条有本要求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觉其有上述情形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置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一样情况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购置方在未付货款而且未作账务处理情况下,须将原发票
11、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相关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未收到购置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折让后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置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情况下,购置方必需取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以下简称证实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正当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实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实单后,依据退回货物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
12、销项税额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置方扣减进项税额凭证。购置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机外发票。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通常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二)含有经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能力。(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其它条件。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汇报及以下资料:(一)根据专用发票(机
13、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模拟样张。(二)依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最近月份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三)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四)相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其它资料。第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需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含作废)、存情况。第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基础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实联,交由购置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正当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实单必需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实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实单印制,根据中国发票
14、管理措施及其细则相关发票印制要求办理。通常纳税人取得证实单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并根据相关发票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第二十条专用发票票样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实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其它单位和纳税人不得私自改变。第二十一条本要求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二十二条相关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累计行填写销售额超出了该栏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第二十三条相关价格换算出现误差处
15、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假如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以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以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以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开具专用发票,假如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许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能够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统一要求,在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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