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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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 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 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 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 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 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产品或项目 预计检验 总批次 见证取样、送检批 次 预计实施时间 备注 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监理单位 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 见 证 取 样 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样品名称 规格 级别 品种 强度代号(标号) 牌号 批号 质保书编号 取样数量 代表数量 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 [1]取样依据: [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 取样员签名 及岗位证书号码 见证员签名 及岗位证书号码 旁证人员 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附件3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见证材料 类 别 取样日期 取样部位 取样数量 取样人 见证人 旁证人 送检日期、数量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备 注 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监理工程师: 记录人: 附件4: 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签约的检测单位: 项目或产品 应检总批次 见证取样批次 见证送检批次 不合格总批次 备注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试验人员(取样员):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 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旁证日期 见证材料类别 取样部位 取样数量 旁证过程工作描述 送检日期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旁证人及登记时间 备 注 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 汇总人: 附件6: 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抽查时间 年 月 日 抽查记录 1. 检测试验计划 1.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并报送监理单位。 1.2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制订检测试验计划,未报送监理单位; 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2.1有完善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2.2缺失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3.基本配备 3.1项目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是否持证上岗,签名是否与证件相符;人员若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项目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取样员无证上岗,签名与证件不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变更。 4.取样 4.1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从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施工单位及其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4.2未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的,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造成检测试样不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5. 内业资料 5.1施工现场按照单位工程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在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经监理确认。 5.2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台账中未注明处置情况;不合格处置未经监理确认。 6.检测报告 6.1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方才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6.2施工单位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7.质量不合格情况整改 7.1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7.2 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8.检验频率 8.1应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2应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见证送检的比例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 页 共 页 处理意见 1.未制订检测试验计划的,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制订检测试验计划。 2.未建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3.施工现场未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责令施工单位配备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取样员无证上岗、签名与证件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取样员无证上岗期间所取试样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并可对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记录;取样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4.不按照要求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制度、检验批划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取试样,或以小批量代替大批量;责令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补充完善漏检批次,若工程实体已隐蔽完成的,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相应实体构件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5.施工现场未按照单位工程应建立钢筋试样、钢筋连接接头试样等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台账中未注明处置情况的;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内业资料。 6.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未检先用或未等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随即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7.施工单位未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机构不予以办理验收监督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8.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见证取样、送检频次不满足本《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要求的,监督机构不予以验收,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建造师或项目管理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7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抽查时间 年 月 日 抽查记录 1.检测合同管理 1.1检测合同应包含见证员的姓名及见证员证号、《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等信息。 1.2检测合同未包含见证员的姓名及见证员证号、《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等信息。 2.人员管理 2.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置,见证员岗位证书及到岗情况,见证员签章与岗位证书满足相关要求,接受指纹或人脸图像采集并见证送检;人员若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置,见证员岗位证书及到岗情况,见证员签章与岗位证书不满足相关要求;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变更。 3.内业资料 3.1见证员参与见证取样、送检,并已做好见证取样表,做好样品标识,填写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中有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内容。 3.2见证员未参与见证取样、送检,未做好见证取样表,未填写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或签字不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中无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内容。 4.见证取样实施 4.1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2未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5.通知旁证 5.1提前24小时通知检测单位实施旁证,有书面资料。 5.2未提前24小时通知检测单位实施旁证,无书面资料。 6.检测报告确认 6.1 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方才进入下一道工序。 6.2 监理单位未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检验频率 7.1应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符合要求。 7.2应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见证送检的比例达不到要求。 第 页 共 页 处理意见 1.检测合同签订不符合要求的,或签约的检测单位无资质的,监督机构暂缓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后方可接受备案。 2.见证员无岗位证书或者不到岗的,或见证员未参与见证送检并按要求到检测单位进行指纹或人脸图像采集、核对的,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见证员不良行为记录;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3.未建立见证取样台帐或未做好见证取样表,做好样品标识,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等内业资料中缺失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内容,予以责令整改。 4.不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未按照检验批及进场材料划分的,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未送检批次,若工程实体已隐蔽完成的,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5.未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检测单位进行旁证,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6.监理单位未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即进入下一道工序,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7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见证取样、送检频次不满足本《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要求的,监督机构不予以验收,责令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不良记录。 备注 对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8: 检测单位见证取样旁证抽查表 第 页 共 页 抽查 检测单位 名称 写明被抽查检测单位名称,地址及负责人 抽查记录 1. 旁证人员 1.1旁证人员持证上岗。 1.2旁证人员无证上岗。 2. 检测合同 2.1检测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签订时,检测单位对取样员、见证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对,在确认其任职条件满足本《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后完成取样员、见证员的指纹或人脸图像采集工作。未发现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情况。 2.2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签订时,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取样员和见证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到检测机构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 3.样品管理 3.1未发现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的情况,有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方才接受见证送检的试样;按规定留置试件(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不合格样品应按规定留置)。 3.2存在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封样的见证样品或无见证人员见证送检的试样情况,未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即接受见证送检的试样;未按规定留置试件。 4.旁证 4.1检测单位按规定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并做好旁证记录或安装远程视频系统并远程监控取样过程,有视频资料。 4.2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现场见证取样,未做好旁证记录且未安装远程视频系统,未远程监控取样过程,无视频资料。 5.记录 5.1相关设备运行记录完整真实,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按分类流水编号、与原始记录、委托单一致、原始记录的信息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以保证其能再现。 5.2相关设备运行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未按分类流水编号、或与原始记录、委托单不一致、原始记录的信息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检测不合格情况上报 6.1有建立不合格(或未达到设计值要求)报告台账记录;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2未建立不合格(或未达到设计值要求)报告台账记录;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未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 页 共 页 处理意见 1.旁证人员无相应上岗证书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2.未按规定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并可对检测单位记录不良记录;检测单位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无效。 3.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或者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并接受身份信息核对的见证试样,该见证报告无效,并可对检测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4.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可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相关设备运行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妥善保存,样品编号未按分类年流水,或没有唯一标志,责令该机构及时整改。 6.未建立不合格台账或复检台账或有意隐瞒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予以责令整改,并可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 试验室(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测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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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见证 取样 送检 监督 工作 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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