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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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值勤细则 (一)本企业值勤分为值日和值夜两种,值日又分为星期例假值日和午休值班,悉依据本规则办理。 (二)本企业值日每次由职员一人,轮番值勤,值勤次序每个月由总务组揭示施行,但星期例假值日及午休值班,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免值勤。 (三)星期例假值日时间,自早晨9时起至下午17时止,午休值班时间以其中午休息时间为限。值夜时间以当日下午下班后至隔日早晨上班前以内时间为限,但需侯接替人接值后始可离值。 (四)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公出差或因病及其它事故,确实不能到值者,应事先自行委托本企业同职人员代值,并向总务组报备,其一切责任则由代值人员负担。 (五)午休值班职员除供给午餐费40元,服务生30元外,星期例假值日并另支给职员80元,服务生60元加班津贴。 (六)值勤人员职责以下: 1.代理收受保管公私函件及电文。 2.接待来客,收听电话及整理报纸并归放各部、组室。 3.巡察本企业办公厅、注意电气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并预防窃盗及其它临时发生危害本企业安全事项。 4.处理当日其它临时发生事务,但事后应分别汇报。必需时,亦得随时请示总经理或相关主管办理。 5.具体记载值班日志签章后,送交总务组转呈核阅。 (七)值夜另有专员担任,支领薪津,不须轮值,但其职责除前条所列各项外,尤应注意人员走动,灯火管理及门户安全等事项,值夜员30天可休假二天,倘如不休一天者,应支给其一日所得额。 考勤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员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考实施或另行要求,各企业自定考勤管理要求须由总企业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职员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时30分至10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七天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改变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企业职员一律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全部职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她人或由她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要求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记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 企业天天安排人员监督职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职员出勤情况汇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职员考评表。 第七条 全部些人员须先到企业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同意,不办理同意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出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出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职员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责任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企业时间,不然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觉,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警告一次处分。 第十一条 职员30天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职员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一次警告处分,每个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员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记录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同意;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同意;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同意,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立案,抵达出差地后应立即和企业取得联络。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立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记录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取得全勤奖金200元。 职员给假细则 (一)本企业职员给假,悉依本细则要求之。 (二)本细则所称职员系指正式转正人员,其它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含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要求,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企业可视事实需要和其它日期交换,交换后休假日相关薪资及加班和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个月不得有5天以上,整年累计不得超出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出3天,其中间夹有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需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尤其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整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长短百分比计算,其公式以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实(住宿企业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职员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实(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要求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给予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实体力正常,优先给予复职。 4.病假期中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30天内缴验医院证实者薪资发给半薪,超出30天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法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要求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工作,如必需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实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它征召奉令参与受训者附证实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婚假7天,儿女婚嫁给两天(不包含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丧假7天,儿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含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企业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企业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含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尤其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要求办理 2.职员尤其休假,区分以下: (1)在企业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7日。 (2)在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0日。 (3)在企业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4日。 (4)在企业服务满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标准,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十二个月元月5日前,依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查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申请作业程序和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个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第二年,各级主管准假权责以下表: 表7.3.6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经过并奉准实施。 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为9个月;以上以下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员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助费和医疗待遇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第七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医疗期满,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还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本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假休假管理要求 第一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它经企业决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职员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每十二个月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十二个月为限,二者累计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三)婚假: 1.职员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儿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含例假日)。 3.弟兄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职员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儿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含例假日)。 2.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儿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含例假日)。 3.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验或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30天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尤其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核准权限以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因实施职务所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十二个月内事假积计超出30天者免职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够未请事假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疗养,经总经理尤其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 百分比递减。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销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觉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企业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者给尤其休假14天,服务满者给尤其休假15天,满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十二个月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层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尤其假休假时,应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填职员请假统计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职员在休假之前十二个月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尤其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职员给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企业定时放假日以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补假)。 (一)每星期日。 (二)国庆日。 (三)圣诞节放假5天。 (四)妇女节(限女性职员)(3月8日)。 (五)感恩节。 第二条 职员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应依据本章要求事先申请给假。 第三条 职员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慰劳假七种,其内容要求以下: (一)事假:职员因有事必需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职员因病必需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三)婚假:本人结婚者给假7日(婚假得于结婚日前提前申请,但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职员直系血亲结婚者给假1天。 (四)产假:本人分娩者给假30天(包含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给假2天。 (五)丧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给假7天,儿女死亡者给假5天,祖父母死亡者给假3天,岳父母及弟兄姊妹死亡给假3天。 (六)公假:职员遇政府机关召集开会等属于通常公民义务事故或因公伤者可请公假,但相关兵役之征召2个月以内之训练视同公假外其它长久征召则以留职停薪处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1日,服长久兵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2日。 七、慰劳假:依职员服务年资轮番给假,其措施以下: 1.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给假。 2.服务满1年以上2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2天。 3.服务2年以上4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3天。 4.服务满4年以上6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4天。 5.服务满6年以上8年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5天。 6.服务满8年以上者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7天。 7.服务满以上者一律每十二个月给假10天。 第四条 职员整年事假和病假累计准给假12天,请假不足或超出月数可于年底奖金中加发或减发。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和病假超出三天以上者,皆须提出证实文件,方可准假。 第六条 慰劳假给为正式录用日起算到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为计算终止标准日期作为服务年资并以计算,总务组应于每十二个月初编算职员该年度应休慰劳假日数并公布。 第七条 通常职员准假权在该单位主管,主任以上人员准假权在总经理。唯慰劳假给除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由各该单位主管初核后,一律需经总经理核准一次给假(请假一律须向总务组报备)。 第八条 慰劳假需于一星期前提出申请,唯在元旦及婚假前后不得准请慰劳假,又慰劳假应于当年度一次休毕,当年度未提出申请者或未休毕者,视放弃论,不予累计。 第九条 请假除因病或有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先行呈准者能够事后补请外,其它非经核准不得先行怠职,不然以旷职论(旷职三次以记过一次论)。 第十条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叙明理由,如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由该单位主管斟酌情形不准假或缩短假期,又如捏造请假理由蒙骗主管给假,经查明属实者概做旷职论。 第十一条 请假单内应注明职务代理人。职务关键或假期较长者,并应报请主管派员代理。 第十二条 请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日办公钟点作为一日,又计算整年可请假日数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以正式录用起算)或离职者百分比递减。附注要求 (一)二个月内短期兵役召集其薪津给和措施以下: 1.第30天本俸照发。 2.第二个月其本俸只发二分之一,但试用中职员减半支给。 (二)长久病假其薪津支给措施以下: 1.30天以内薪津全支。 2.30天以上至二个月以内支本俸二分之一。 3.满二个月以上者支本俸三分之一。 (三)本人分娩者,产假期间职务津贴停支。 (四)本规章所定给假日数除规章中另有尤其要求外均不含通常假日。 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措施 (一)为统一企业所在地及各服务中心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特订定本措施。 (二)值日值夜区分为: 1.上班日值夜 2.休假日值日及值夜。 (三)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要求以下: 1.上班日值夜:值夜费100元;晚餐费60元。 2.休假日值日及值夜:值日值夜费200元;餐费--早餐40元,午餐60元,晚餐60元;但非连续值夜值日者(即值日之前晚未值夜者)不得报领早餐费。 (四)值日值夜及餐费申报,要求以下: 1.值日值夜人员应于每个月5日前,填具值日值夜及餐费申请表一式二联,送交人事室,报领上月值日值夜及餐费。 2.值日值夜及餐费,30天报领一次,值日值夜费于发薪时一并付给,餐费则由会计部另行发给。 (五)休假日值日人员,不得再报领加班费。 (六)守卫人员一律不得报领值日值夜及餐费,但其代理人不受此限。 (七)本措施不适适用于工厂。 (八)本措施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工员轮休措施 (一)本企业为遵奉劳工法要求暨配合本企业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特订本措施。 (二)本措施以轮班工员及其它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为实施对象。 (三)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个月20日前将下月份轮休表送人事科备查,并凭以制作考勤卡。 (四)轮休方法: 1.轮班工员每个月可轮休天数即包含当月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轮班工员每个月预定轮休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外,但每个月所排轮休不得少于2日。 3.轮班工员每个月应休未休(予先未选定轮休)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天数应照常上班并加给星期例假加班费。 4.轮班工员既经依据本轮休方法第一、二、三款选定轮休,不管排定轮休天数多少,除已排定轮休日外,其应休未休(即预先未选定轮休)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请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工者,应按平时请假措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五)轮班工员既经选定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降低,不休或和她人调换,亦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补休,如有特殊事故须要更改,每个月休二日者限更改一日,每个月休两日以上者限更改两日并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 (六)轮班人员既经排定轮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经各部经理(主任)核准照给星期例假加班或当月内指定日期给予补休。 (七)本措施经厂长核准后,公告实施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春节放假细则 (一)凡春节停工前一日及春节后开工日相关事项均属之。 (二)春节停工应自农历除夕之日起至正月初四日止,正月初五日正式上班开工,初五日如遇例假,顺延之,春节期内临时指定加班者除外。 (三)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日,为例假,薪资照给,初三至初四为停工,有特休假者扣特休假两天抵充,无特休假者,该两日薪资不计,工厂如欲增加春节放假天数,可由管理组协调各单位,以星期,例假日调换,并应将调换情形,列表报企业人事组备查,(企业部分农历除夕早晨照常上班下午放假)外,春节放假可参考关系企业情形另行公布。 (四)农历除夕停工前一日,应办事项以下: 1.早晨8时至下午3时照常工作。 2.下午3时起一律停工,收拾机械设备,并打扫工场内外。 3.下午4时起关闭工场窗门,各工场进出之门,除仅留一门从外加锁外,其它一律在内部插闩,凡由外上锁大门,均应加贴吉封由管理部供给。 4.4点10分打下班铃,如有摸彩等节目时,亦同时开始。 (五)各工场关闭前,应由驻厂副理级以上主管,组成巡视小组,至各工场巡视一周以策安全,再行关闭大门。 (六)交通车开驶时间,视当初情形由厂区管理单位临时决定。 (七)正月初五正式开工之日应办事项以下: 1.早晨7点30分应由上夜值夜人员督导守夜人开启各工场大门。 2.交通车开到时,燃放鞭炮一挂,以示开工大吉。 3.各单位如需自行举行开工仪式,一律在早晨10时前举行完成,10时后不得再有燃炮行礼事情,同时清理工场内外环境。 4.各单位举行开工仪式,除果点以外,如需备酒,每单位以一瓶为限,(五人以内单位不得备酒)。 5.10时起,各级人员应正式工作,不得再有擅离岗位。 (八)开工庆典时,不得赌博,违者处分。 (九)春节团拜。 1.企业部分:在开工上班之日早晨9时在企业会议室举行团拜,并由总务组供给茶点。 2.工地部分:在开工之日早晨10时前,由管理组在工地会议室举行团拜。 (十)春节停工期间应派值日,值夜人员要求以下: 工地春节停工时值日,值夜人数分配以下表: 表7.3.7 (十一)值日、值夜人员编排以抽签方法决定。 (十二)应参与抽署名单及方法由管理单位列入通知。 (十三)列入抽署名单内各级人员,接获抽签通知后,不来参与亲自抽签时可由管理单位代为抽签,事后不得抗议或拒绝值日、值夜。 (十四)凡户籍在本市者,均应参与抽签值日、值夜,试用及临时人员免。 (十五)凡值日、值夜名单公布后:不到者记小过一次。 (十六)值日、值夜人员应注意事项照平时值日要求办理。 (十七)值日时间由早晨8时至下午5时,值夜自下午5时至翌日8时止。 (十八)值勤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日30元由管理单位代办。 (十九)值勤人员车资费用以下: 1.值日:每人给300元(往返车补费用)。 2.值夜:每人给400元(往返车补费用)。 (二十)值夜人员由工地管理单位准备卧具及安置睡眠地址。 (二十一)企业值日按平时轮值表自初三日开始轮值,其值勤费比照第十八、十九条支给,企业不再代办膳食。 (二十二)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职员加班细则 (一)本企业职员于每日要求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通常职员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依据生产工时需要确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需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关键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主管加班无须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评: 1.通常职员: (1)生产部门于加班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百分比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去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评,一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它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它人员:不管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34%,其计算公式以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2)公休加班除基础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职员一律照二款办理。 (四)加班工时计算: 1.区分为三班和二班制,其配档以下面。 2.以上三班或二班工作,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得酌留一二职员看管,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其进餐时间可视作连续加班计算。 3.其它工作人员每日均以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30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4.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七天给予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标准。 (五)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管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已包含工作时间原因在内和另有要求,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六)注意事项: 1.加班操作人员超出三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出15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配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出12小时,全月不超出46小时为标准。 (七)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尤其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申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有意推诿)不然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实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八)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它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它工作或提前下班。 (九)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和平日同。 (十)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要求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十一)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经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加班管理规则 第一条 本企业同仁在要求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需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要求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 本企业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不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 本企业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需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 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要求以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出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出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出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要求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个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 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它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午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级以外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要求办理。 第柒条 本措施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7.3.9 职员定时轮调措施 (一)为促进职员工作智能和经验,扩大职员工作领域和视野,以加强职员团体意识、提升工作效能和促进企业发展,特订定本措施。 (二)担任采购、仓库管理及金钱保管人员(出纳助理人员)每二年应轮调一次。 (三)员工、业务代表和业务主任,可每十二个月或二年实施轮调。 (四)其它工作性质相类似人员,可每二年实施轮调。 (五)各部以下主管,可每十二个月或二年实施轮调。 (六)职员轮调,依职员本人意愿或事实需要,由各部门主管签拟"人事异动申请表",依"共同职务权限表"要求,呈有权裁决者核准后实施。 (七)本措施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为9个月;以上以下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员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助费和医疗待遇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第七条 企业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诊疗疾病,医疗期满,应该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考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该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还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本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职员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加班职员应于加班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指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 第三条 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础工资核实,不足3小时或超出3小时者按百分比折算。 第四条 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五条 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出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 第六条 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第七条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 职员出勤管理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为使全体职员养成守时习惯按时出勤,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要求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时间要求以下: 早晨:自8时至12时正。(主任以上主管早晨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自14时至17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域特殊情形呈准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早晨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住宿企业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职员,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四条 职员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职员于下班时间前,非为企业业务上需要,私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五条 上班迟到在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在超出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30天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30天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六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不然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七条 职员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八条 职员第一类迟到者,于每个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相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评参考资料之一。 第九条 职员第二类迟到者,于每个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相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条 职员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论,上项签注必需于下次上班日早晨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十一条 职员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一)委托她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况者。 (三)有意毁损出勤卡者。 (四)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项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第十三条 职员迟到、早退时间超出一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总企业、分企业比照本措施实施,若相关系企业设置时亦然。 第十五条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出勤及奖惩薪措施 (一)本企业为使职员勤于职务,提升工作效率起见,特订定本措施。 (二)职员因迟到、早退、记过及记功者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1.迟到每次扣0.5分。 2.早退每次扣0.5分。 3.申诫一次扣1分。 4.记小过一次扣3分。 5.记大过一次扣9分。 6.嘉奖一次加1分。 7.记小功一次加3分。 8.记大功一次加9分。 (三)上项累积分数于次月发薪时依据下列标准加(减)薪金,(第二条项目不再由考绩表上加减)并公布姓名。 1.迟到、早退、申诫、记过: 每扣一分减1%当月薪金。 2.嘉奖记功: 每加一分增1%当月薪金。 (四)本措施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职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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