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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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企业职员之甄选、报到、确保、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 、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之要求 办理。 第二条本企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时契约人员。 第三条相关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要求办理。 □甄选 第四条本企业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 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法,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个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需 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 养亲属申请表、确保书,录用人应照要求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 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确保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验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确保 第七条本企业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确保手续,并经审核后 方得报到。 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责任以确保书要求之。 第八条本企业职员需觅确保人最少一名。 确保人必需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凡为本企业职员或和被保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确保人 。 第十条被确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保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企业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企业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有意毁损本企业之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企业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确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确保人死亡; (二)确保人住所不明; (三)确保人退休; (四)确保人丧失确保资格。 确保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确保人应即通知本企业。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确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企业,俟本企业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 妥换 保手续,接获本企业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确保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 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确保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确保人在确保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企业,并将新 印章 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申明继续确保,但在本企业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 第十四条确保人所负之一切确保责任,决不因被确保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一样,而借口 推诿。 第十五条确保人应于职员离职六个月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确保责任, 确保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企业于每十二个月定时对保并于认为必需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企业可随时给予解聘。 □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企业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还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癖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与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还未撤销者; (七)年纪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职员经任用分配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和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员应珍爱企业信誉,凡个人之意见包含企业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 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之职务,但本企业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珍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说。如遇同事工作繁 忙,必需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 第二十九条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 午 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以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 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早晨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 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企业职员应依要求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 不得 代她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实之 。 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 ,三 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 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个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人力 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汇报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 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企业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法向直属主管报请核 准, 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和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私自外出,情况严 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当企业在晚间举行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企业职员均应轮 值,时间轮值之职责以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各项事宜(包含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 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严禁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和意见,以汇报上级。 (五)严禁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它危险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条因为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 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 ,不然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和“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 ,称 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日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 第四十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 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 “出 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 注:膳杂费说明: 天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早晨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和其它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星期日和假日均给假休息,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企业可 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假日以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它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尤其休假要求以下: (一)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十二个月7天。 (二)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十二个月10天。 (三)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者,每十二个月14天。 (四)职员于企业内服务满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出30天。 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十二个月年底结算,未满十二个月者不得享受。 第四十七条尤其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因企业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尤其休假中扣除,假日 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尤其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尤其休假之使用期至第二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企业发 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除要求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要求请假。 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要求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它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出五天,整年不得超出14天。 (二)事假一次超出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病假: (一)因通常疾病或受伤必需诊疗时,得请病假,病假整年不得超出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整年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久诊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企业认可之 医院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十二个月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要求者,能够未请事假或尤其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 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实。 第五十六条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实,期限以诊疗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 超出 30天,若超出要求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并须填报“公伤汇报单 ”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儿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公假: (一)政府法令要求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出30天。若超出者得申 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正当之证实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十二个月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 婚、丧及公假仍照要求办理外,其它事、病假依百分比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以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和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职务加给以下,必需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十条年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 津贴以下: 一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元 二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十二个月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年底奖金: 年底奖金于每十二个月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十二个月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 管参考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年资未满十二个月之职员,其年底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薪资每个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30天者,按实际服务日数百分比计算。离 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请假扣薪: 请假超出第十一章之要求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 定, 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要求。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要求。 第七十八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考绩 第七十九条考绩之主意在于考评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 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评定。 第八十一条考评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标准于每十二个月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考绩等第以各项原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 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 处。 第八十四条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整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出本规则之要求期限者; (四)旷职整年累计超出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它人员一概不得 查阅。 □奖惩 第八十七条本企业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给予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 之奖励。 (一)对企业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企业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实施所司职务者。 (四)遇很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职员性命或关键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它有害本企业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预防其发生,使企业减免损 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遵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标兵者; (七)其它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本企业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给予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 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她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有意毁坏企业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和企业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企业利益者; (四)泄漏企业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企业多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渎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企业声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相关事实签呈 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 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适当情况下可相互抵消。 第九十三条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底考绩时分别增减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底考 绩时分别增减3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底考绩时分别增减9分。 □调迁 第九十四条本企业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 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本企业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 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解职 第九十七条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退休措施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企业提出申请。 第一○○条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不然扣发该月份 薪给及辞职证实书。 第一○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要求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30天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十二个月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 复职 。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亡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 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它企业任职,不然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本企业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它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30天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整年记过达三次,未依据要求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立即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 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企业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 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实书。 □福利 第一○九条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本企业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企业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企业得于合适时机,办理企业旅游。 第一一二条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企业于年底时举行聚餐。 第一一三条职员可无偿参与本企业所举行之各项讲座和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 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与。 第一一四条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儿女死亡者),公 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正式职员均享受退休金。 □附则 第一一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要求之。 第一一七条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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