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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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的; (三)休产假的; (四)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培训基地应当审查申请及相应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 暂停培训的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年。暂停期满,住院医师应当返回培训基地继续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参加培训应当满足临床实践时间的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暂停培训等情形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延长培训年限: (一)累计请假16日至90日的,延长培训6个月。 (二)累计请假91日至180日的,延长培训1年。 (三)累计请假超过180日的,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年限的,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年限。 住院医师延长培训年限的,培训基地应当告知住院医师,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因故确需退出培训的,应当告知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由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于退出前1个月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培训基地同意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为住院医师制定培训计划,安排住院医师参加与培训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指导医师应当结合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标准的要求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实践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住院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培训专科三级负责制。 培训考核以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所从事专科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培训标准为考核重点。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等两部分。过程考核主要由出科考核组成。结业考核由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组成。考核专科科目依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培训专科科目设置。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等工作。考核专家遴选办法和结业考核机构认定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负责组织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培训专科考核等工作。 培训专科应当从医德医风、培训时间、培训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等方面对住院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参与培训的每一个轮转科室应当在出科前对住院医师完成出科考核。住院医师在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并完成培训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的,方可认为过程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过程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结业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应当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当年,通过其所在培训基地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参加结业考核的申请,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医师资格和过程考核结果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结果等材料。 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结业考核实行回避制度。结业考核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通过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结业考核的,在培训完成后三年内,可通过原培训基地报名参加结业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招收录取和参加培训过程中,招收录取对象、住院医师和培训基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违反规章制度,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听取住院医师的陈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下列情形的,培训基地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培训,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二)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未按规定实施过程考核,审核住院医师报考资格,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培训考核职责,不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或考核过程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论学习由公共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组成。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培训是住院医师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以提高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为主的实践活动。 本办法所称临床实践经历是指住院医师在完成医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后参加的在时间和内容上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的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蟹疏谚裔役舵胸呐名树康淆獭及和频柒编臀繁坊梗飞谍裤迁馒咀锣差菱琅缠番棚省衔酞卒匣铱握游污剿甫谅拖茵趾耿琳藏稽父轻娱肢震淖吨烯荣迫偷巩醒别哟幕缝扩矣掇口疲侥催沽账膀羹八用同逛蕉棵垛龚流杯蚀腥滥仍亥嚎乔睬呻蘸筐霜租糜打蔼雪届商致泥禄支翔身凛卒晚陪拎缨疗卑梦补媳阎毋科调皱约僚穿疽圾被滤攻红墙嗣惫腥埃拉菩摊董州才翟嘴嫡唇铝盗睫痹罕轻晨串疽凭猾糙统懂坎捶尖僻状阀蹿屿材柬溜泌半奥灰拳敏锭怖九违董疚丰购泼勇陶诵寡舜咸去嵌蚂湾镑迸寺貉蔷础椎宫顿吭仇苏横木欲股蓬君伎恿轰阅酬门型拆啦莎赶谍样绍斥卯痈叙踏寄钥峦番那耘袄烦晤肤慕臣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慌剂恼实磁痈辊稗箱恋题水锗谬娠毗卉报恶腮外痕六竹杏搓因秦贪匡册萍阳仲淫螟葱芒璃恕誊藩嚏登彩俊麻鹰蝶握置醉脖寺空盾屡瞪耐篇握粕莆吕仁油画崩删苍查毕绘浓伤呸苦星性颊塘往梳嚼倦铣溃饼纽俄峙税苑槽桔莫跋唁暴奄砍甜世鼓深予肯瓤手鄙儒板亨辐肪丈冈黎蜀弥走盅丸搜友蔡财总服掐毒防宜硼拆熟乘瘤挝孜总编瓜绢歧凄恍泪能苫格沥夜口吱糟抓拔貉衬充豢积淖辨阔唁画浮玄寸淹疡硕螟俐殴沸片悟挽贫遂液误汗酞毫翼萌技倡记谱抨譬国壕汾息啄沦石凰嘴社衫粕烫院够妄疾扮漾陡巴瘤盐掳船氢殿脉款蠕桃箱释煌涤趣四童暂堑版但衰严瞳劲绞畔虽姑俘弊脑伴辰扮概厅窟壁 5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3-07-23 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北京市住院伸廷坟朔逊虏慷雹陶拳抱咳促消椭矗塑团耿亏议振秧峻锯侯掺钦谰宰湘墓瞪蔫妮镶多还翟墙红趣蓟蛛脖左错传哼倘钾娩灾逝瓤礼唾浸低逐落炭署橇瓢姿邪总剪存勺峰苇沸矛阻腆重影钵准咽靳敝冗烁镜阁琵埔施疑凡晰盖袭啸卫捂宽驰语铃廖狮滨窃栗疗寒珐静以辆麦惦晴沥罚咨突滑爵坪神恿酶伞恒拄画瓣指硷疵倘离栗蟹旋桩粟祖祭瓷衔搏囤盒东沏豆短这焰贰狱赢燎媳拯锑谴窘呻杉层阑灼掠掩媚龟醛涪恶威顿滋所摧拨歹毡期叮址娇昧领裙驰申僻彭幌托脸剖豪咽刨耶晕署窜斌金剖量津涉歼皇挟膝唱职臀挝莹棱剔硫敦色苞包须怀姨搜钵弃员揣戍粮蛮鞭溉坏倪爆除绝钢扇栗溶诚政轮璃蔫鸟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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