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核心法律法规主要构成之综合费用能否预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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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核心法律法规主要构成之综合费用能否预扣1、借款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的主法律关系,那么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系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之一;2、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的从法律关系,那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和质权等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也是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之一;3、典当的本质属性是借款法律关系,典当行为确保其债权的安全,往往在担保物权之外还引入第三人信用保证,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规定亦是典当核心法律法规的主要构成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核心内容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核心内容之借款合同预扣利息法律后果第二
2、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综合费用是根据当金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如果典当行有预扣利息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典当本金以典当行实际发放借款数额确定,综合费用也应以典当行实际发放借款数额为基数计算。 引申:综合费用能否预扣?目前现状: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全国统一当票背面“典当须知”第三条规定“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 ”。综合费用可以预扣的法理分析1、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概念和制度 ;2、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而属于“费用”范畴;3、综合费用不属于直接费用范畴,而属于服务、管理间接费用。综合费用预扣
3、风险防控方法1、鉴于现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下,依法不能在民事审判中进行援引,并且实践中经常性的将“综合费用”与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在典当借款合同中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界定 “综合费用”的概念,并将保管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剔除在外。 我们制作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对“综合费用”的定义是: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2、需要预先扣除综合费用的,应与当户明确约定,对于仅预扣部分综合费用的,剩余期间的综合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与当户明确约定。3、同时还要明确合同项下的所有直接费用
4、均由当户承担。我们制作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对此设计的条款如下:12.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4、在人民法院不支持预扣综合费用的地区,需要达到预扣综合费效果的,可通过由当户签署相关收款确认文书等的方式予以处理。此种方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作用:首先,解决当票不具有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对于预扣综合费的情形,也可以通过以当户确认收到现金的方式予以处理,证明典当行全额发放了当金。5、将全国统一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第三条中的“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修改为“综合费用包括服
5、务、管理费用”。6、“综合费用”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不要试图以其他任何概念如“服务费”、“管理费”、“费用”等代替“综合费用”的概念,这些概念均不能取代“综合费用”。三、综合费用的法律属性综合费用具有何种法律属性,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定性:1、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概念和制度综合费用是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首次创设的一个概念和制度,它仅适用于典当行业,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一项费用。在之后的商务部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承继了这个概念,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而在其他借贷法律关系中并无这一概念和制度,由此可见,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一项制度,应当将其置于典当法
6、律关系中进行考量,而不是把综合费与其他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等同的简单理解,将其与有没有提供保管、管理等实质性的服务为标准进行认定,而应当结合当物的属性、实际的必要性、可能性、典当行业从事借贷业务的风险等特点以及利益的相互平衡相结合进行评价。2、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而属于“费用”范畴综合费用在法律属性上不属于“利息”等孳息的范畴。“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即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利息产生于本金的用益权益,属于法定孳息范畴;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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