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分析.doc
《货代案例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代案例分析.doc(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提要】委托方与代理人因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下产生的运杂费产生争议,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申请人作为国际货代企业,是否要全面、亲自地完成所委托的货物转运业务,以及代理费是否合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人对委托方的委托事务,既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对于本案委托第三人产生的运杂费用,仲裁庭认为是委托方所能合理预见的,属于合理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 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项下的运杂费争议案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日签订《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由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代理方式为铁路(公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被申请人验收为准。 2002年5月12日,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因被申请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委托Z公司作为外贸代理。相关的文件Z公司直至2002年5月20日才交至天津。由于文件晚到,申请人发送的日期也相应延后,申请人在2002年5月23日将全部手续办妥,发送完毕,将涉案货物发往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02年5月15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70,000元,于2002年5月17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于2002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2002年6月5日,申请人将涉案货物运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2002年6月7日,申请人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并协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被申请人无任何异议。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货物交付被申请人。2002年9月25日,申请人将全部费用的收费清单交给被申请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59,522.36元。其中除按照协议约定应由申请人收取的代理费30,212元外,其他费用均是在货物交接、报关/转关、转运过程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垫的费用。2002年10月14日,申请人将相关代垫费用及代理费的发票交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进行了签收。被申请人在货物到达张掖之前按照《协议》约定分三次共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00,000万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代垫费用人民币259,522.36元。2004年6月8日,经申请人的催告,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尚欠申请人运杂费人民币229,522.36元。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运杂费人民币229,522.36元及截止至实际支付日的迟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仲裁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的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达成的货运代理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货运代理合同,因此,申请人仅需妥善履行作为货代的义务即可,不需要亦不可能要求申请人办理整个业务中的全部具体业务操作,否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应为物流合同,应收取运输费用,而不应收取垫付费用。 2、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申请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 (1)在办理货物的报关等手续时,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在先,方才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约定的在货到港后7天内将所有手续办妥,将货发运至目的地。(2)《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涉案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7天内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票据。(3)《协议》中并未约定所有业务均应由申请人亲自完成。申请人将办理转关手续以及运输中的相关业务交给天津开发区F公司及北京铁路局来运作,是符合货代行业惯例的,发生的费用也是必要的,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同时,按照国家对货代行业的惯例规范,办理转关手续并不要求企业具有国际货运代理资质,因此,申请人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说的转让其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及业务的情况。而当涉案货物运抵被申请人指定地点以后,申请人积极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进行验货,并办理了报关手续。同时,货物到港发运情况申请人全过程都向被申请人通报,申请人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和操作。所以,申请人完成整个业务的过程既未违反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也未违反国家对本行业及业务的监管法规,被申请人理应将尚欠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发生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且在《协议》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3、申请人已经依约将所有的票据交给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票据予以确认,理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代垫款项。 4、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的费用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被申请人须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按50%预付入申请人帐户,当时被申请人预付给申请人的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说明被申请人认可该项业务的预算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00万元,而申请人最终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费用清单显示,实际支出的费用仅为人民币759,522.36元,并未超过被申请人认可预算费用。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认为已经支付的53万元足够支付所有费用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 1、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定案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根据合同性质,申请人应当履行货代的义务,而不应当将属于申请人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特有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擅自转由他人经营。合同并未约定业务由天津港开始操作就由天津的货代企业代理,所以申请人不能亲自完成进口货物代理运输业务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且F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国际货代业务。 2、申请人未诚实、全面、亲自完成委托事物。 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在货到港后7天内将所有手续办妥并将货发至被申请人指定地点;未按《协议》约定在货到答辩人指定地点7天内提供有效、合法、真实的发票结算;未按《协议》约定由其亲自完成口岸配车、代理发运;擅自对外转委托,造成货物运输延误并增加额外费用;对货物到港发运的情况未通知被申请人,且相关事宜未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申请人称2002年9月25日将全部费用的收费清单交给被申请人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收到全部费用的清单。 3、货物报关文件被申请人早已在船抵港前转交申请人,申请人违反协议已违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船抵港前未将报关文件送达;申请人提供的“出口/进口货代服务(过程)记录”不具有真实性,系单方自我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协议》当然约定了货物到达7天内验收并提供票据。 7天内交有效、合法、真实的发票结算,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协议前文规定的7天交单证、7天内办妥所有手续等规定相呼应。 5、被申请人认为货到前预付的人民币50万元及补付的3万元即足以支付所有费用。 签订《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万元。申请人的经办人陈新在货到后几次来张掖,被申请人都与之交涉催促提供发票,但一直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索要发票长达半年之久后,申请人才坚持要被申请人签收费用清单然后才能给发票,但被申请人于2002年10月14日签字后的2004年6月才收到现有票据。 6、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部分票据不真实、不合法,不予认可。 (二)仲裁庭意见 1、关于《协议》真实性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在开庭时提及该《协议》为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做过进口业务,对货物进出口不懂,惟恐做出一些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而申请人表示,就整个货代市场而言,目前明显是买方市场,货代行业竞争激烈,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他货代企业办理此项业务,此份协议是双方在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利益后,经过多次协商而达成的。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说明该《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故2001年11月2日,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关于《协议》性质问题 经查,该《协议》条款中有如下文字描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 二、代理方式为铁路(公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甲方验收为准。 五、货物抵港后,乙方应及时与口岸联系交接配车、发运…… 八、甲方同意向乙方按商业发票金额的1.3%支付代理费。” 基于上述合同条款,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扮演着货运代理角色。所谓货运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货运代理具有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不仅精通业务、熟悉货运市场的供求变化,而且还熟悉各种运输手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承运企业、贸易公司、港口、保险、银行、海关、检验等单位有着非常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从而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提供便利和专业的服务,并在整个货物运输中起着相当重要的组织作用。作为货运代理,对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有些是由货运代理自己承办来完成的;有些是以委托方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的;有些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来完成的。这几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可能交替采用来为委托方服务。被申请人援引的1991年12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早已过时。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同为甘肃省境内企业,而涉案进口货物却在天津新港卸船,两地相距遥远,双方都看不到船。因此,仲裁庭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双方在签订代理协议时都明知这块业务不可能全部由申请人亲自完成。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性质为一般的货运代理协议——即受托人(货代公司)接受委托人(货主)的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务的协议。作为货代公司,申请人在具体处理货运业务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部分业务操作交由其他企业完成这种模式是货代业普遍的行业惯例,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协议中并没有详细地明确由谁来具体实施有关运输行为。申请人在处理被申请人的委托事宜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突破了《民法通则》中狭义的显名代理规定,引入了隐名代理制度,并赋予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委托事务的合法性,在实际生活中隐名代理和未被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是大量存在的,《合同法》第402条对此有规定,《合同法》第403条进一步做了规定。至于在本案货物转运业务操作当中是隐名代理也好,还是披露也好,客观上均未造成被申请人的货物损坏、货物灭失和迟延交付货物等实际损失。 3、关于《协议》履行情况 仲裁庭查明,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海轮“SANTA ELENA”第0002E航次于2002年4月5日驶离荷兰的鹿特丹港,同年5月12日抵达中国天津新港。提单号CRTMTSN623650项下的货物所需的全套文件直至2002年5月20日才交至天津,晚于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船抵港口7天前将报关必须的单证文件送乙方。不管何种原因,被申请人属于违约在先。而正是由于文件晚到,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货到港后7天内将所有手续办妥,故申请人货运发送的日期相应延至2002年5月23日办理完毕当属合情合理,且已经做到克尽职责。2002年6月5日,涉诉货物到达被申请人指定地点。2002年6月7日,海关、商检、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无任何异议。在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从未提出过货物晚发运的问题。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货物委托转运业务。 4、关于费用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合同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整个货物转运价款,但被申请人已将代运预算费用的50%预付给申请人,上述50%的预算费用为500,000元。很显然,双方对于本案代运的费用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心理预期。申请人全部实际支出、收取的费用总额为759,522.36元,并未突破预算。然而,被申请人却在支付了其中的部分费用后对剩余的229,522.36元拒不支付。仲裁庭认为,除请车费人民币3,900元之外,本案所产生的检疫费、THC、手续费、换单费、请车费、吊箱费、装车费、修箱费、滞箱费等其收费标准属于在合理的范围内,无明显不当,换上其他任何单位来办理,此类费用也会产生。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其垫付的运杂费人民币225,622.36元及其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05年2月25日以年利率3%计的利息人民币16,357.00元,二者合计人民币241,979.36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20%,被申请人承担80%。申请人提出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双方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案例分析 4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项出口5万码法兰绒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L/C。外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在备货期间,外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L/C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了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分析要点 开证行不能拒付。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例中,外商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并没有经过受益人的同意,该修改无效。 42.某中行曾收到香港地区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相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与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你能否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答:分析要点 该案例中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许多问题。首先是信用证陷阱,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信用证软条款,通常称为客检条款,检验权由进口商控制,出口商处于完全的被动状态,有经验的出口商不能接受这种条款。其次是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与申请人代表,这也是明确的交易陷阱,出口商在进口商没有付款的前提下,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与进口商,等于丧失了货权,实属不该。第三,申请人代表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换取提单,我方公司没有将支票交到银行验票,结果受骗。第四,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为伪造,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这笔贸易中,海南某公司应该在进口商开来信用证时认证审核,将有关的软条款删掉。 43.我国某贸易公司与美国S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地区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 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L/ COPENING BANK NOMINA TING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我方贸易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请问:我方贸易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你能否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答:分析要点 本案例中的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是一种信用证陷阱条款。该条款将货物能否装运的权利放到了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上,结果是买方代表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使出口商无法装运出口。此外,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这种做法十分危险,比较好的做法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44.我某公司向匈牙利出售水果,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并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量短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5万美元,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分析要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质,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第三款规定: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从这些规定看,买方在货物出现短少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并且使货物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买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5万美元不应该由卖方一家承担,买卖双方应该进一步协商如何解决。 45.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答:分析要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据此,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46.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 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 (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力? 答:分析要点 (1)开证行有拒付的权力。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并且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凭过期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可以拒付。 (2)我方没有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从本案例看,台风登陆可以判断为不可抗力事故,从贸易合同的角度看,该不可抗力可以使卖方延期交货;但是,该不可抗力并没有使信用证的规定有所修改,因此当卖方要求延期交货时,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否则银行只能根据原信用证的规定,接受4月份装船的货物,并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信用证规定为分批分期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或一期未按时装运,则以后各批均不得继续装运。 47.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分析要点 (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48.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某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分析要点 A公司在4月2日发出的要约中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做了规定,并规定了有效期,应认为该发盘内容是完整、确定的。尽管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落款也没有日期,但根据《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所以应从4月4日起算。4月18日B公司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因此,B公司4月18日作出的接受行为(按惯例预付货款)有效。 本案中A公司不能以4月18日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为由,认为该笔交易不成立。A公司应赔偿B公司的损失。 49.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分析要点 (1)可向保险人索赔。对于茶叶的出口,有经验的贸易商会选择投保一切险或在平安险、水渍险上力口保串味险,如果投保了相关的险种,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还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提供集装箱,承运人应提供适合装载茶叶这种货物的集装箱,由于集装箱存在问题导致茶叶串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集装箱,而货运代理人在提空箱时也没有正确履行其义务,即检查集装箱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运代理人承担40%的责任。 50.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为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请问:A公司有无权利这样做? 答:分析要点 本案例中的这种情况要视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的内容而定, 如果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中国B公司享有代理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的权利,则A公司没有权利这样做:但如果没有规定,或不明确,则需要进一步协商。 6-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 分析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