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郑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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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法规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2009-06-24)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2009年5月25日关于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为了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维护家庭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2008年规章制定计划,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修改了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
2、定本办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家庭服务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需求,家庭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朝阳行业”在我市发展很快。但是我市家政服务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不便于管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三是职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四是由于国家、省、市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不明确,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不到位。因此,
3、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需要的政府规章,对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二、起草、修改过程2008年3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起草的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按照政府立法程序,市政府法制局书面征求了市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召开了部分家政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还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经2009年2月18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审议、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需要说明
4、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适用范围目前,我市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另一类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托社区或街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两类主体从事服务活动的主要区别是看其是否营利。办法(草案)主要规范的是营利性的家庭服务活动。因此,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的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该类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二)关于监督管理由于办法(草案)规定的家庭服务业是一种以家庭服务为主要
5、内容的经营性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行业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进行监督和指导。办法(草案)第六条对劳动部门、工商管理及民政、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使我市家庭服务业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三)关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遵章守约,依法经营以及组织行业培训、建立行业评价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对家庭服务业协会作为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的职能和业务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三十六条对家庭服务经营者违反行业规范,行业协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进行行业
6、制裁的措施和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界定,便于家庭服务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四)关于家庭服务经营者家庭服务经营者是家庭服务的主体。为了更好地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同时办法(草案)还对家庭服务行业的用工形式以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五)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家庭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但其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和消费者获得服务的行为是通过经营者的中介才得以实现的。因此,经营者有必要掌握从业人员和消费
7、者的真实情况。办法(草案)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提供个人身份、身体状况等真实材料的义务。同时还在相关条款中,分别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权利、其他义务以及行为规范、意外事故等作了详细规定。(六)关于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行为,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双方在合同中应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约定。同时,办法(草案)还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何种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通过何种途径予以解
8、决,都做了明确规定。另外,在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我们采纳了该项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提供家庭服务的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家庭服务。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
9、,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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