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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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1.1. 查验范围 1.1.1.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爆照明设备、防爆动力设备等); 1.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雨淋阀等); 1.1.3.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1.1.4. 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 1.1.5. 应急广播系统(包括:声源设备、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扬声器等); 1.1.6. 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 1.1.7. 通风空调系统; 1.1.8. 防火门、防火卷帘(包括: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1.1.9. 消防电梯; 1.1.10. 灭火器配置; 1.1.11. 防火、防烟分区; 1.1.12. 智能防火系统(包括:智能探测器、智能终端等); 1.2. 查验组织 1.2.1.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统深化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1.2.2. 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防系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1.2.3. 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签认,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整改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 1.3. 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1.3.1. 一般规定 1.3.1.1. 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3.1.2. 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1.3.1.3. 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 1.3.1.4. 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1.3.1.5. 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 1.3.2. 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3. 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4. 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1.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1.3.8. 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9.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10. 防火门、防火卷帘 1.3.10.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3.10.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3.10.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3.10.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1.3.10.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1.3.11. 消防电梯 1.3.11.1.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1.3.11.2.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3.11.3. 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 1.3.12. 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4.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 1.4.1. 一般规则 1.4.1.1. 设置、配置及安装质量检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1.4.1.2. 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检测记录及消防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合格、有效; 1.4.1.3. 外观检查完好无破损、污染; 1.4.2.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 1.4.2.1. 互投电源: (1) 消防应急配电系统首端互投设备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2)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 1.4.2.2. 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应进行测试,在自动切换及直流逆变功能测试均正常后应对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进行满载测试24小时,完成后还应对直流备用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进行测试。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正常;满载试运行结束灯具及电源箱、柜无损坏、过热现象;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4.2.3. 应对全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并对其功能进行逐一测试,标志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2.4. 应对煤气表间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逐一进行检查与检测,各设备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3.1. 消防水箱的检测: (1) 测试低于消防水位时应自动进行补水,补水结束自动补水装置应能自行关闭并无跑冒滴漏现象; (2) 水泵房内消防水箱的水位指示与实际水位应一致。 1.4.3.2.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查验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下列功能抽检: (1) 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a) 采用模拟信号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b) 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2)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由中控室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按设计规定设置消防水泵自动停泵时间(此时间在试泵时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但试验完毕后要恢复到原设计时间); (3) 消火栓操作启泵按钮全部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可按5%~10%抽样进行消防泵的联动测试,其它只测试到联动模块即可。 (4) 对末端消火栓进行放水,观察消火栓稳压泵启动应正常。 1.4.3.3. 喷淋系统(含湿式、干式、干湿试、雨淋、喷雾等)检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2)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3) 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进行末端放水实验。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干、湿式报警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察报警信号应正确; (4)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进行末端放水,观察稳压水泵应启动,同时采用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5)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6)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进行末端放气试验,观察稳压气泵应正常启动; (7)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察快速排气阀应打开,当干式报警器压力开关报警后,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8) 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雨淋阀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察报警信号应正确; (9) 现场手动启动雨淋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10) 由中控室远程启动雨淋水泵,检查水泵启动应正常; (11)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2)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察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4.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别按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和故障报警实验。实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2) 火灾事故广播应进行以下功能试验: a) 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b)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 备用广播机功能试验。 d) 消防通讯设备进行通话功能试验。 (3) 采用消防电话测试电梯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热力站、水泵房、楼层公共区域内的消防插孔电话与中控室的通讯功能。 (4) 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情况的测试:将火灾报警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按火灾联动报警设计要求,每个楼层选一处报警点,用吹烟测试仪点报感烟探测器,观察消防联动关系应正常,即:启动消防送/排风机,打开报警层的排烟风口,鸣响报警层及上下层的消防警铃,切断报警层及上下层的非消防电源,切断配电室内的非消防电源,切断天然气室的燃气阀门; 1.4.3.5. 消防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防排烟风机等)的测试: (1) 现场手动测试消防风机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2) 现场手动启动消防风机,风机正常运转后手动关闭风机管道上的防火阀,观察风机应自动关停。 (3) 将风机配电箱设为自动状态,由消防中控室远程进行消防风机的启/停试验; (4) 将风机配电箱设为自动状态,手动打开排烟风阀,观察消防风机应正常启动; (5) 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从消防中控室发地址码启动排烟风阀,观察消防风机应正常启动。 1.4.3.6. 防火门、防火卷帘 (1)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进行人工开、闭、联动控制试验。 (2) 防火卷帘门的测试:用吹烟测试仪、加温测试仪分别点报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观察防火卷帘门分步降落应正常。 1.4.3.7. 消防电梯 (1)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查验,在消防态势下,应能消除轿内操作和轿外招呼信号,直返基站。 (2) 电梯消防功能的检测: a) 用电梯钥匙开启电梯归首开关,检查轿内、外控制功能应被取消,电梯应回归机站。 b) 采用电梯机房报警电话,电梯轿厢对讲电话测试三方通话功能。 2. 楼宇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2.1. 查验范围 楼宇自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2.2. 查验组织 2.2.1. 检测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测小组,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查方法制定检测方案,对各系统实施系统查验。 2.2.2. 系统查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各系统的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后进行。 2.3.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承接查验: 2.3.1. 材料和设备的外观、包装及品种、数量等进行检查; 2.3.2. 材料、设备的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的核对; 2.3.3. 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3.4. 控制柜(屏、台)等应有系统集成商的自检记录。 2.3.5. 所需的专用工具、仪表和备品备件等,必须按工程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型号备齐。 2.4. 软件的承接检测查验: 2.4.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组态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查验,并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 2.4.2. 组态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其它一些半商业化软件,除按商业化软件要求进行检测查验外,还需针对其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其二次开发部分应按自编应用软件的要求检测查验; 2.4.3. 由系统集成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用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2.4.4. 所有自编应用软件均应提供完备齐全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2.4.5.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必要的调试检测用软件和开发工具。 2.5. 系统承接测试 2.5.1. 系统承接测试的基本条件 2.5.1.1.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应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运行。 2.5.1.2. 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合格,对其中的不合格项已进行了整改,并有整改复验报告。 2.5.1.3. 各智能化子系统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 2.5.2. 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进行现场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性能检测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记录进行复核。 2.5.3. 系统检测的技术文件应依据: 2.5.3.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5.3.2.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5.3.3. 设计变更审核文件; 2.5.4. 楼宇自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2.5.4.1. 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 2.5.4.2. 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2.5.4.3.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2.5.4.4. 设备及系统运行自检记录; 2.5.4.5. 设备运行记录。 2.5.5. 主控项目检测方法及标准 2.5.5.1. 空调与通风系统检测 (1) 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设备进行温湿度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功能检测,应着重检测其测控点(温度、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 (2) 检测数量为每类系统不低于20%抽检,系统数量不大于5 个时全部检测。被抽检系统全部合格时为检测合格。 (3) 检测方法为: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模拟测控点数值或状态改变,或人为改变测控点状态时,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况和响应时间;在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改变时间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况;在工作站模拟空气环境工况的改变,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变化,也可根据历史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对节能优化控制做出判定。 (4) 主要的检测项目: a) 空调/新风机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温度设定控制;水阀开度及控制;送/回风温/湿度;新风温/湿度;过滤网报警;防冻开关;风阀控制;风阀状态;空气质量监测;二氧化碳监测;风道静压监测;风速及压差监测;手/自动控制和状态;加湿设备启/停控制和状态;运行时间累计。 b) 排风机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运行时间累计。 2.5.5.2.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2) 抽检数量每类参数应不低于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在100%时为检测合格。 (3)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进行检测时,应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4) 主要的检测项目: a) 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无功电能计量、电源频率、电源运行合分状态、故障报警; b) 变压器运行状态、温度报警控制及状态、变压器风机启/停控制及状态。 2.5.5.3.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手动检查开关状态。 (2)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的总数20%进行抽检,数量不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 主要检测项目: a) 电压、电流、照明开关的合/分控制和状态; b) 光照度传感器的设定和控制; c) 故障报警。 2.5.5.4.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来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整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情况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 主要检测项目: a) 给水系统:水箱高低水位报警、水箱超高液位报警、补水阀门控制与状态、水箱液位显示、故障报警、给水泵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水流状态、供水压力、启动数量和运行时间累计; b) 排水系统:集水井高液位报警、水泵液位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排水泵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水流状态、启动数量和运行时间累计。 c) 中水系统:水箱液位报警、补水阀门控制与状态、水箱液位显示、故障报警;给水泵/曝气泵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水流状态、供水压力、启动数量和运行时间累计。 2.5.5.5.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进行检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监测,并对设备的控制功能实现进行检测。 (2) 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进行核实,对节能效果进行确认。 (3) 主要检测项目: a) 水泵设备的控制与状态、水流状态、故障报警、运行时间累计; b) 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压差; c) 自控阀门控制与状态。 2.5.5.6. 冷冻和冷却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功能进行检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 (2) 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3)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4) 主要的检测项目: a) 冷冻机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油压报警;油温报警;水流状态;供/回水温度及连续显示;运行时间累计。 b) 水泵: 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水流状态;供/回水压力;运行时间累计。 c) 板式换热器: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压差、自控阀门的控制与状态; d) 冷却塔: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低液位报警;运行时间累计。 e) 系统运行参数: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压差。 2.5.5.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1) 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该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2)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为检测合格。 2.5.5.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功能检测 (1) 系统与带有通讯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讯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观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2) 数据通讯接口要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 系统接口的主要检查内容: a) 系统承包商提交的接口规范; b)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讯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制造和安装质量。 2.5.5.9.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 对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进行检测时,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2)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记录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的执行。 (3)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三个月。 (4)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的打印功能。 (5)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处理应直观。 (6) 应检测对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7) 主要检测项目: a) 系统操作:密码保护设定、指令操作、记录管理、打印功能; b) 系统控制:自动调节(PID)设定、程序调用及存储、控制程序编写; c) 系统功能:文字及图形化显示、时间计划设定、控制策略设定、报警分级响应、历史及趋势记录显示及存储、程序控制功能、手动强制控制功能、设备联动控制。 d) 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2.5.5.10. 系统实时性能测试 (1)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时为检测合格。 (2)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 主要检测项目 a) 温度、湿度、压力、照度等传感器的采样数值及响应与现场模拟仪表的对比测试; b) 风道静压、风速及压差、空气质量、二氧化碳等传感器的采样数值及响应与现场模拟仪表的对比测试; c) 电压、电流、电量等变送器的采样数值及响应与现场模拟仪表的对比测试; d) 设备启/停控制指令发出与现场设备启/停状态及反馈信号的对比测试; e) 液位报警的测试;液位报警联动启/停泵测试; f) 多报警点的同步测试与设计的报警分级响应对比。 2.5.5.11.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1)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应检测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测和报警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5.5.12. 系统可靠性检测 (1) 应检测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时,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程或现场手动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应检测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中断,系统数据不应丢失或出现数据混乱;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5.5.13. 系统网络的传输检测 (1) 控制网络的数据传输速率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检测所有网络传输节点,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检查各传输节点的分布位置及间距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及所使用线路最长的传输距离,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5.6. 一般项目检测方法及标准 2.5.6.1.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按GB50303中有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技术文件执行,检查合格率达到100%时为合格。 (1) 传感器/变送器:每种类型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设备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 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5.6.2. 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 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主要包括温度、湿度、照度、防冻开关、水压、水流开关、风速、风道静压、空气质量、二氧化碳等传感器,电压、电流、电量等变送器,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风阀和水阀)在零度、50%和80%的行程处对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2.5.6.3. 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3) 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 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量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 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能量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作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 2.5.6.4. 检测结论的处理和判定 (1) 系统检测结束时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要有明确的检测结论,系统检测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2) 检测中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进行系统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 3. 综合布线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3.1. 查验范围 项目范围内语音、数据传输设备、设施。包括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线槽、线缆、桥架以及图纸资料。 3.2. 查验要求 3.2.1. 环境检查 3.2.1.1. 房屋预埋线槽、暗管、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2.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 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3.2.1.3. 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检查接地装置的设置,测量接地电阻阻值。 3.2.1.4. 进线间的照明、电源、接地、防火、防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5. 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6. 进线间的照明、电源、接地、防火、防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设备查验 3.2.2.1. 线槽、线管及线缆 (1) 各种型材的材质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2) 线槽、桥架吊装牢固,各段之间连接良好,安装牢固,接地可靠。 (3) 敷设线槽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4)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外皮无破损。 (5) 线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6) 桥架内线缆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 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线缆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l0m 处进行固定。 (7) 在水平、垂直桥架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8) 楼内光缆在桥架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9) 缆线的弯曲半径符合规定。 (10) 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终接和检测。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在工作区宜为3~6cm,电信间宜为0.5~2m,设备间宜为3~5m;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3.2.2.2. 标识明确 (1)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各配线架双绞线电缆必须有清晰、永久的编号。信息端口与它在相应楼层配线架内交接处的编号必须一致,上一级配线架与下一级配线架内相应交接处的编号也必须一致。信息端口与电缆的类别也应标明。 (2) 不同区域的双绞线电缆配线架应根据不同用途标柱不同的色标。色标必须清晰、永久,便于区分。整个系统的色标必须一致。 (3) 光缆布线各配线架内光端口也必须编号。上下级配线架内相应端口的编号必须一致。光缆类别(多模或单模)也应标明。 3.2.2.3. 现场设备测试及检查 (1) 对总、分配线架、终端标识逐一核对。 (2) 逐一核对信息点的位置和数量。 a) 信息插座模块、多用户信息插座、集合点配线模块安装位置和数量核对 b) 安装在活动地板内或地面上时,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接线盒盖可开启,并应具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齐平。 c) 信息插座底盒同时安装信息插座模块和电源插座时,间距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固定螺丝需拧紧,不得产生松动现象。 e) 各种插座面板应有标识,以颜色、图形、文字表示所接终端设备业务类型。 f) 工作区内终接光缆的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安装底盒应具有足够的空间。 (3) 检查连接器、适配器并逐一测试。 (4) 对信号传输进行测试,要求全覆盖。包括线缆、光纤、同轴电缆。 (5)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6) 对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进行测试。 (7) 接地性能测试。 (8) 检查终接模块、配线部件、光纤插座及跳线。 3.2.2.4. 查验时重点关注的问题 (1) 标识清楚。标识可以分为以下类别:通道标识、空间标识、电缆标识、端接硬件标识、接地标识。其中对日常维护最重要的是电缆标识,应当注意的是标识的越细致,日常维护越简单,其中,设备间标识尤为重要,垂直、水平、光缆,甚至于房间的端接面板都应标识清楚。 (2) 线缆测试。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异步传输非屏蔽双绞线方案,传输距离不能超过100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光缆。 3.2.3. 培训 3.2.3.1. 设备厂家、施工单位或交与方必须提供相关技术培训。 3.2.3.2. 培训内容应包括: (1) 系统整体介绍。 (2) 交换机、接收机、适配器等硬件设备介绍。 (3) 测试工具的使用。 (4) 一般故障的判断及解决办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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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消防系统 设备 设施 承接 查验 技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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