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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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奖 罚 规 定 二O一一年度 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实现全矿无伤亡、队组无重伤、个人无违章的目标,依法从严治矿。根据《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全矿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队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提高自身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同时做好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必须行使安全工作检查权,深入工作现场查处各种隐患和“三违”。做到:小隐患不过班,大隐患不过天,对“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1000元。 第3条 安全工作实行群防群治、群众监督,每个员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对“三违”人员不制止,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罚款1000元。真正做到:矿山是我家,安全靠大家。 第4条 安管人员对“三违”职工的处理,一定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用现场典型事例说服教育,使“三违”人员心服口服。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其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的、屡教不改的,强制性培训学习,并罚款500元。 第二章 奖 励 第5条 全年全矿实现安全事故为“零”目标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矿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管人员、基层干部以及员工,按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6条 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或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护,以及在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本队连续三个月无违章职工,本岗位本月被评为红旗岗的给予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条 井上下所有员工上班时,必须穿好规定的工作服装,违者罚款200元;入井人员不带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的、衣帽不整齐的、机电工手用工具不装在背包内的,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8条 酒后入井或带烟火入井的,各类司机、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岗操作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矿。 第9条 下井必须携带矿灯、自救器,违者罚款500元,对不会使用自救器的,罚款100~200元。 第10条 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器的,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11条 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安全矿长批准,否则罚把口工200元。 第12条 入井人员不接受安监人员和把口工检查的开除出矿。 第13条 辱骂、推拉、殴打安管人员的开除出矿,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单独作业人员下井时必须到调度室签字,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5条 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不懂标准或操作不规范的开除出矿。 第16条 在工作岗位上躺卧、半躺半坐或偏离工作岗位较远影响安全时,罚款200元。 第17条 在电器设备上爬、睡、靠,罚款500元。 第18条 岗上睡觉开除出矿,并免除本班的安全质量卫生奖。 第19条 入井人员不知道避灾线路的,罚款100~500元。 第20条 灯房发出失爆灯以及不完好的自救器,罚款100元。 第21条 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自救器者开除出矿。 第22条 当班或周六查出事故隐患的,不及时整改、扯皮、推诿,处罚队长或责任人100~500元。 第23条 “三违”人员累计达二次者下岗培训三天,累计达三次者下岗培训七天,四次以上者一律开除出矿。三违人员必须主动订岗培训,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纪律,不准迟到早退,违者罚款50~300元。 第24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全矿停止发放当月的安全质量卫生奖,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以下处罚: A、因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措施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队长、副队长、带班长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同时罚款1000~2000元。 B、对事故责任者开除出矿,并罚款2000-3000元。 第25条 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取消事故单位或班组的当月安全质量卫生奖,事故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26条 周六标准化检查,每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处罚队长500~1000元。 第27条 周六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的,罚款200元。 第28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入井次数和时数的,罚款200元,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入井次数和时数的降职、降薪。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29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支架不完好、出口不畅通、超前支架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500元。 第30条 单体液压支柱无挂防倒柱钩的,一处罚款500元。 第31条 柱子不在实底上或未垫双层托板的,每根罚款100~200元。 第32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留有超规定的伞沿,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 第33条 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铺联网,有一处不达要求,罚款100~200元。 第34条 单体液压支柱漏液、失效、未及时更换,罚款100~200元。 第35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从煤墙根行走或作业,如需要到煤墙跟作业时必须护好煤帮,敲帮问顶后作业,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3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煤溜机头、机尾无打压机柱的,罚款100~300元。 第37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前探梁必须紧跟窝头,空顶距离不大于50CM,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38条 综采工作面不准推网移架,发现一次推网,罚款100~200元。 第39条 采掘工作面因接顶不实或空帮,造成片帮、冒顶的罚款200~500元。 第40条 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维护顶板,兀型长梁不达对梁五柱的,支柱不是迎山有力或迎山角超过规定造成反迎山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 采掘工作面,一次起爆超规程规定长度的,罚款100~300元。 第42条 普采工作面,回柱时采用拉大网式回柱罚款100~300元。 第43条 回撤工字钢或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44条 普采工作面发生倒架一次的罚款100~500元,并追究当班领导的责任。 第45条 移溜、支柱、放煤等作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500元。 第46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不及时调整,发生一次倒架的,罚款100~500元。 第47条 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移溜工等,违章操作的,罚款100~500元。 第48条 液压支架移设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构件齐全,支架成线,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49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50条 任何人不得踩煤溜或在煤溜上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煤溜上作业时,必须闭锁开关专人看管,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51条 井下所有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挂有“禁止行人”的巷道内,违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出矿。 第52条 砌喧巷道不按规程作业、偷工减料、影响质量,罚款500~1000元。 第三节 机电管理 第53条 井上下电器设备不准带电检修,不准带电搬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停电挂牌留名或者专人监护,否则一律开除出矿。 第54条 井上下高压电器设备检修,必须执行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没有工作票而擅自进行高压电气检修的,一律开除出矿。 第55条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必须做到停电、验电、短路接地,短路接地线及验电器必须合格,且应正确使用,不用或不正确使用,罚款100~300元。 第56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电气检修,在打开开关之前,必须由瓦检员测量现场风流瓦斯,确认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开盖检修,否则罚款200~500元,但必须挂便携式瓦检仪。 第57条 使用非防爆仪器测试电器设备时,必须在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5%以下使用,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58条 无故损坏电缆,一处破口罚款500元,由于破口引起漏电或短路事故罚款1000元,并扣除本班安全质量奖。 第59条 无故损坏电器设备或因不负责任使电气受到挤压损坏,罚款200~500元。 第60条 井下变电硐室漏电保护应按规定试验,确保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否则每漏电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61条 工作面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确保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打眼完毕后必须闭锁,否则漏电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62条 接地保护定期检查测试,并有记录,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63条 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上齐接地线,并可靠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64条 井下使用的电器开关要台台上架,如有一台未上架的罚款100~200元。 第65条 所有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配齐,维护使用正常,随意甩掉保护不用或丢失保护,罚款100~500元。 第66条 井下电器设备,杜绝失爆,发现一次失爆罚款200~500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67条 电器设备不定期检查,造成绝缘受潮、进水、老化、漏电,罚款300~1000元。 第68条 井下设备配件集中存放,乱扔、乱放设备或零部件,罚款200~500元。 第69条 严禁电缆出现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或悬挂不整齐、浮尘过多,罚款100~500元。 第70条 设备带病运行、漏油、缺油,罚款100~300元。 第71条 因人为造成的烧电机一台,查明原因后罚款300~500元。 第72条 绞车不打压机柱罚款100~300元。 第73条 地面所有用电场所,不准用明接头,无盖刀闸,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74条 井上所有机械外露的部分,都要按规定上护罩,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75条 井上高压电器设备维电保护装置、高压电缆、避雷针、避雷器以及防雷装置,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6条 主、副井绞车钢丝绳,按规定做性能试验,维护工按规定时间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77条 主扇风机,主副井绞车电控装置制动装置,按规定做性能鉴定,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8条 井上下电气设备总开关的整定值应经机电科计算,各单位按值调整,做到整定合理,整定值不得随意调整,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79条 井上电气的熔断丝由使用单位合理选择,严格大保险或代保险,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0条 井上下机电设备,各种记录齐全,不准涂改或漏填,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1条 井上临时供电设备,应使用不低于0.3米合格的配电盘,不得将刀闸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否则罚款100~200米。 第82条 井上下高压电器设备的操作,必须执行操作制度,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作业,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83条 电气设备入井应办理入井合格证方可入井,把口工应严格管理,否则罚把口工100~200元。 第84条 采煤机上活矸、活炭,必须随时清理。保持机组干净,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5条 机组在检修滚筒、切割头、换截齿等部件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切断总电源、专人看护,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86条 机组在操作时必须做到:机组与煤溜、煤溜与转载机闭锁,灵敏可靠。操作不规范、无闭锁不准运行,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87条 采煤机开机不得少于3人。司机应站在抛物范围以外,不准割顶挖底,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88条 液压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构件齐全,不串液、漏液,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89条 乳化液浓度必须按规定配比,严禁清水供液,泵站有一条串液、漏液,罚款100~200元。 第90条 泵站工作压力和卸载安全阀及支架安全阀不准随意调整,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91条 泵站司机操作规范,有配液检测工具,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92条 皮带、煤溜一般不准运送材料、设备,特殊情况需运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专人监护,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四节 运输管理 第93条 转载机机尾必须有护盖,且牢固可靠,否则处罚100~200元。 第94条 钭井把口工下料前,必须认真检查料车护绳、矿车与钢丝绳连接装置,确保挂牢固后才能放车,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95条 斜井把口工下料前,必须认真检查料审完好情况,不准使用不完好的料车,不完好的料车应返回大修队修理,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96条 发生跑车事故以及提升事故、蹲罐过卷、断轴等,按重大事故追查责任,并处罚本单位500~1000元。 第97条 严禁扒、蹬矿车、坐皮带、踩煤溜、踩钢丝绳,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98条 皮带、煤溜人员经常通过的地方应设过桥、跨越皮带、煤溜必须从过桥通过,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99条 运输巷道挡车装置必须按规定管理、维护,失效的需更换,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00条 运输巷绞车钢丝绳有疙瘩、绳皮、绳卡不齐全,扭曲变形、压扁、松股、挤伤等现象,罚款100~300元。 第101条 主、副井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出现失误罚款500~1000元。 第102条 运送材料的矿车接近风门、交叉道、道岔、硐室出口和坡度较大的作业口时,必须发出行车信号和安排警戒,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03条 因行车操作失误或者责任心不到位,损坏安全设施以及电器设备、水管等,罚款200~500元。 第104条 井上三轮车、井下平板车运送材料时,必须梱扎牢固,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05条 连接车装载运料、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装载材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06条 信号声光齐全,不打信号操作运输,罚款200~500元。 第107条 井下绞车运输时,“发出正在行车,严禁行人信号”,巷道两侧严禁站人,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108条 皮带运输机由于托滚损坏、杂物缠绕、滚筒不平行,造成皮带跑偏,罚款200~300元。 第109条 井上下所有煤仓、溜煤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10条 设备材料的起吊在井下时,必须加固原有支护,并清理好现场,地面起吊时,应专人操作、专人监护,起吊物下不得有人行走,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111条 把口工、挂底工不检身、不关闭罐笼、不清点人数、不排队入井、升井,造成上下班秩序混乱、超定员登乘罐笼、不坚守工作岗位等,罚款200~5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112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凡故意破坏通风设施,一律开除出矿,并罚款500元以上。 第113条 无计划停风开除出矿,并罚款500元以上。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故障闭锁、局扇一律实行挂牌管理,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15条 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无漏风,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16条 排放瓦斯无措施或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责任人1000元。 第117条 探头、便携式瓦检仪无特殊原因报警或用光学鉴定器检验超限的,罚款200~300元。 第118条 对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试的,罚款100~200元。 第119条 严禁进入废巷、盲巷、无风巷,否则开除出矿,并罚款500~1000元。 第120条 停电、停风必须及时撤人,否则罚安全员、瓦检员、队干各100~300元。 第121条 踢踩、坐卧、乱堆、乱放风筒或监控设备的,罚款100~300元。 第122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该延伸的不延伸,该回撤的而不回撤,罚款100~300元。 第123条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不填写台账,不填写瓦斯报表和牌版的,罚款200~500元。 第124条 在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100~200元。 第125条 井下所有地点做到无瓦斯积聚和超限,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126条 盲巷、废巷及暂停施工巷道必须及时设置栅栏或密闭,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127条 密闭设置符合规定,严密不漏风,密闭前无淤泥、积水、杂物,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永久性密闭前头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28条 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或撞坏风门的,罚款500~1000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开除出矿。 第129条 堆放材料超高超宽影响通风的,或随意关闭、调整、堵塞破坏风窗的,罚款200~300元。 第130条 各转载点必须设喷雾装置,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31条 隔爆水袋水量不足,也无挂牌,罚款100~200元。 第132条 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超限而又不冲洗,罚款100~300元。 第六节 放炮、探水、火工品管理 第133条 放炮工不用炮泥装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放炮后无洒水的,开除出矿。 第134条 不按规定探水的,开除出矿。 第135条 盗窃和私藏火工品的开除出矿,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第136条 炸药、雷管分箱运送,分箱保管,箱子、锁子不完好,罚款100~200元。 第137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达规定要求或多人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的,罚款100~300元。 第138条 放炮时钥匙无随身携带、雷管脚线不扭接、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位置不正确、不发信号等,罚款100~300元。 第139条 瞎炮、残炮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140条 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棍将药推入,严禁冲撞和用铁棍代替木竹棍,严禁将放炮母线与电缆线拉在一起,或放炮母线固定悬挂,多班使用,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141条 大炭不打开,超规定运出工作面,大矸石不搬入到老空内,运出工作面,罚款100~200元。 第七节 文明生产与其他管理 第142条 巷道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浮煤、无矸石,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43条 牌版齐全、内容完整,路标、警标、标志牌完善无缺,否则罚款100~300元。 第144条 材料分类堆放,且码放整齐,有标志牌,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45条 生产工作场所整齐、无杂物、定期清理卫生责任区,否则罚款100~200元。 第146条 井上、井下不准乱写乱画,更不准在培训课桌上刻字,对损坏和破坏公共设施、文明生产环境的,罚款100~300元。 第147条 井上各车间,工房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大小汽车,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148条 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者,罚款100~300元。 第149条 井上、井下各类司机,包括皮带、煤溜、采煤机、绞车、井上三轮车司机、小车司机、炊事机械司机,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150条 工作要害场所来人不登记,也不坚守岗位(如:主井、副井、斜井绞车房、配电室、火药库、门卫、职工食堂等),罚款100~200元。 第151条 队长、副队长在值班期间名不符实者,罚款100~200元。 第152条 队长以上干部升井后不填写隐患记录的,罚款100~300元。 第153条 不执行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300元。 第154条 火药箱、雷管箱不能存在电缆线下边,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155条 因工作不负责给企业造成千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开除出矿。 第156条 盗窃公私财物、损公利己、损人利己者,开除出矿。 第157条 考勤交卡后,擅离工作岗位、弄虚作假骗取出勤工数者,开除出矿。 第158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他人伤亡者,开除出矿。 第159条 主要工作场所没有消防器材的,罚款100~300元。 第160条 防雷、防电、防火、防水、防冻、防寒做的不好的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161条 井下设备需要电焊、氧焊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配齐各类人员和用具,相关人员认可签字,督查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否则罚相关领导和责任人1000元,并停工学习。 第162条 掘进工作面开始前,没有指定作业规程的,没有组织工人学习的,学习后未签字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3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未采、未制定安全措施和未学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4条 采煤工作面回撤支架未制定安全措施、未学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5条 维修巷道和闭贯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学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6条 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的,未学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67条 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和本矿临时加探的、探眼数量做假的,一经发现解除本班所有人的劳动合同。 第168条 各工种岗位被评为黄旗岗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罚款。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奖 励………………………………………………………1 第三章 处 罚………………………………………………………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第二节 顶板管理………………………………………………3 第三节 机电管理………………………………………………5 第四节 运输管理………………………………………………8 第五节 一通三防………………………………………………9 第六节 放炮、探水、火工品管理……………………………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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