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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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五条 行人、
3、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 (二)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七)行人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八)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九)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六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二)行
4、人有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乘车时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 (二) 在设置有停放地点的地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五)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驾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六)非机动车在划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5、,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非机动车载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的; (九)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十)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的;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 第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四十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四)擅自在自行车或者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的;(五)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6、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对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一)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使的; (三)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
7、)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五)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六)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8、; (七)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八)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牵引车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的。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四)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五)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
9、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盲人的; (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经交通警察口头警告后仍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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