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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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坷冒PGB 50368一2005住 宅建筑 规 范Residentialbuildingco de2005一11一30发布2006一03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住宅建 筑规范Residentialbuildingco deGB 50368一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6年3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 宅 建 筑 规 范Residentialbuildingco deCB50368一2005中国建
2、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关开本:850Xll68毫米1/32印张:2字数:76千字2006年2月第一版2006年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一200000册定价:15.00元统一书号:1511211979版权所有翻 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cabp.co 网上书店:http:/?china-buildi飞co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 68-2005,自2006年3
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卜才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 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
4、稿。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 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buildingco devip.sina.co m)。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
5、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构胡荣国赵文凯赵铿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外部环境 ,65建筑 96结构 127室内环境 158设备 ,179防火与疏散 ,2110节能 ,26n使用与维护 31条文说明 3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1.0.4
6、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老年人住宅ho usefo rthe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2.0.3住宅单元residentialbuilding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7、。2.0.4套dwellingsp 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无障碍通路barrier一freep 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绿地greensp 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2.0.7公共绿地p ublicgreenSp 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
8、享的集中绿地。2.0.8绿地率greening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 面积的比率(%)。2.0.9入口平台entrancep latfo 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 面。2.0.10无障碍住房barrier一free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人 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11轮椅坡道rampfo rwheelchai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2.0.12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 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2.0.13半地下室Semi一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
9、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2.0.14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 rking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 目的使用的时期。2.0.15作用actio 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2.0.16非结构构件no n-structural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3基 本 规 定3.1住 宅 基 本要求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3.1
10、.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n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11、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3.2许可 原 则3.2。13。2。2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3.2.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3.3既有 住 宅3.3.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3.3.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4外部环 境4.1相 邻 关系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12、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 日日照Z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 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lh的标准。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工、n、111、VII气候区W气候区V、VI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 日日照时数(h)妻2)3妻1有效日照时间带(h)(当地真太阳时)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面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gm高的外墙位置。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13、m)路面宽度 gm与住宅距离无 出人口住宅面向道路有出人口续表4.1.2靡霭一鹦gm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g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公 共 服 务设施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4.2.2配套公建的项 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3道 路
14、交通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 以通达机动车。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s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O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又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 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7表4.3.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成1,20蕊116簇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人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15、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Z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sm。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4.4室外环境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lm人。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 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Zm范 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Zm范 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sm。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4.5竖向4.5.1地 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 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
16、间高差大于1.s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3高度大于Z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Zm。5建筑5.1套 内空 间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1.5外窗窗台
17、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nm。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 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5.2公 共 部 分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5.2.2外廊、内天井及
18、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nm。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 步 高度不应 大于0.175m。扶 手高度 不 应 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nm。楼梯井净宽大于0.n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 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
19、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3无障 碍要求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人口;2人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5.3.2建筑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高度(m)坡度1.00蕊1,16坡道的坡度。7510.6b成1,12成1,100.35成1,8供轮椅
20、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80m;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 门把手一侧 的墙面,34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5.4地下室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
21、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3库 内车道净 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 高不应低于2.OOm。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 自然通风。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6结构6.1一般规定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6.1.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
22、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6.1.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6.1.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6.1.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6.2材料6.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2.2住宅结构材料 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6.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6,
23、2.4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6.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lo;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3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S;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S;4砌 块 砌 体 的砂 浆 强 度 等级,抗 震设 计 时不应 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s。6.2.6木结构住宅 中,承重木材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
24、n(针叶树种)或TBn(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6.3地 基 基 础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 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6.3.4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6.4上部 结 构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
25、案。6.4.2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 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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