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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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 2011-08-08 信息来源:省招标办 为治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不按时、不全额、甚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2011年6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托管制度,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代收、代管和代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托管。同时,对全省重点支持的15家大型建筑企业、30家骨干优势建筑企业和100家专业优势
2、建筑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并且对以上企业或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信用较好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即: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年度内投标时,不再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一一年七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95号 颁布时间:2009-02-18 适用地区:河北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
3、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
4、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
5、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6、(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部门(1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 费用
7、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阅读次数:7073字体:大中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
8、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
9、定的,按本通知调整。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北京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日期: 2006年4月17日【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
10、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
11、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钢
12、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址:)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
13、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附件: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
14、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
15、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
16、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
17、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20042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
18、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意外伤害 保险 办法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
20、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21、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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