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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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4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按规定申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2、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项目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含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等。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第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资金扶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等。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3、: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进行项目初审、申报,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项目评审。(二)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四)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组织项目验收。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中央和地方扶持资金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加强资金日常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三)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并履行以下职责:(一
4、)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改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专项公告,定期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发布项目通知,明确项目提报重点领域、重点任
5、务、实施时间、提报方式等。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按公告要求申报项目。第九条 对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或核准。对符合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法定条件和国家公告要求的备案或核准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改委组织编制国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格式以各项目公告为准)上报国家发改委,并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发改委进行的项目评审。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并严格资金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属于五市的,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家扶持资金10日
6、内,对项目单位下达资金划拨通知。项目单位应当持资金划拨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前拨付总额的90%,其余10%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拨付。项目验收前,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
7、、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提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对项目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一)项目规模发生变化;(二)项目设计发生重大变更;(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变更;(四)重要的工程、设备招标事项;(五)项目单位出现经营性亏损;(六)项目单位资金周
8、转出现危机,或发生可能对项目实施发生影响的事件。第十五条 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验收。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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