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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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公通200822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厅财务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版)以及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加强省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库支业200722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我厅新修订了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八月一日海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厅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公安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为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职责及财会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 财务管理机构。本厅设两级财会会计单位,厅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为一级主管会计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报账制单位。警校、省看守所、拘役所、妇教所、戒毒所、安康医院、警犬基地、制证中心和厅机关服务中
3、心等为二级会计单位。第四条 财务机构管理职责。厅本级及直属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省厅装财部门统一管理。(一)省厅装财部门财务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本级部门预算,负责下属单位的预决算审核汇总、经费开支计划审核、财务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编制中央补助专款分配计划,做好执收和上缴罚没款收入以及出入境、居民身份证、治安户籍等证件收费的管理(包括市县),管理厅机关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厅直属单位
4、财务部门管理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费预算、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本厅及直属事业单位应选聘诚实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财会人员。对管理公安特费和公安业务费的财务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选用,经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支出经办人:厅机关各处室设一名支出经办人,负责本处室财务票据的初步审核,在本部门领导签批并交装财部门领导审批后,到会计核算站统一报账。
5、(二)业务处室负责人: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处领导,负责对本处报销的财务票据进行复核、签批。(三)报账会计:厅装财部门设报账会计,负责厅机关的报账及会计核算。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第六条 厅机关经费预算是装财部门依据我厅公安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预算项目,不得超预算标准开支经费。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与依据。预算编制应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以及定
6、员、定额、定编标准,结合公安重点工作、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厅装财部门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项目支出预算要求,向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布置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基本支出按定额要求,由厅装财部门统一编制。(二)厅装财部门在对以前年度公安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一年度公安工作任务和经费支出重点,预测下一年度公安经费收支预算。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厅装财部门下达的预算额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三)厅装财部门根据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上报的预算情况以及下年度公安机关预算支出重点,审核、筛选、汇总本年项目预算,连同基本支出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
7、送省财政厅核准。第九条 预算执行。预算年度开始后,在省财政部门未批准预算以前,由装财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省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一)厅装财部门应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资金拨付申请或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预算计划、项目进度、支出用途等,通过零余额帐户或实有资金帐户使用各项经费。(二)厅装财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全面掌握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厅长办公会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
8、害、开展公安专项斗争、出现突发性事件、撤销预算单位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经费使用科目、申请追加和追减经费、划转撤并单位预算基数等,由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向厅装财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厅装财部门对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部门批复调整预算后,厅装财部门应及时批复有关业务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调整预算。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厅装财部门一般于当年12月25日前停止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各单位上下级之间于当年12月31日前停止下拨、上缴各种款项。厅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之前应对各项预算拨款、预算收支、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等会计帐目进行全面的
9、清理、核对,结算年度帐务,结束当年帐务。预算年度终了后,协助会计核算站对本年的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厅装财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意见,批复所属预算单位决算。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现金管理要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加强对现金的监督管理,不得超限额保管现金,不得用白条顶替现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不准伪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私存现金。1、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库存现金,严禁收不入账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2、各部门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装财部门
10、,由装财部门及时送存银行。3、现金收付坚持当面点清,并及时记账,做到现金收付日清日结。4、对转账、现金支票以及有价证券,要严格实行“票章分开”管理,认真执行登记制度;规定支票结算的经费起点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一律通过支票进行结算,特殊情况需用现金结算的,应请示装财部门领导批准。5、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对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暂付款的管理。(一)因公出差、购物需要借用公款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审批权限审批。 (二)已有借款的人员,在没有还清欠款之前一律不得再次借款,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装财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对拖欠公款三个月以上且又没有充足理由的,
11、厅财务部门将从欠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厅领导因公出差,要指定人员办理借款和报销还款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及临时工一律不予借用公款。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由厅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费计划、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注明资金来源,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装财部门审核,由装财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装财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批复文件签订合同,按批复文件、合同的正本及领导签批的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和货物验收等相关工作。(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厅装财部门对资产统一核算管
12、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务,并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出租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收入是指为满足公安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收入由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和上级补助经费收入等五部分
13、构成。(一)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预算,按照业务进度定期拨付的经费。(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三)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收入。(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上述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各种
14、捐款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利息收入和业务经营性收入等。(五)上级补助经费收入。公安机关上级补助经费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补助的经费收入,分为直接补助和财政转移支付两种方式。第十七条 经费收入管理。(一)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政拨款收入应依据年度预算安排研究制定申请拨款计划,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并严格支出项目。财政拨款的核拨按经费领拨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年终决算前,要集中与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对,做到全年累计实际拨款数与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数相符。(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性
15、收费和罚没款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要按国家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执罚,坚决杜绝各种滥罚行为。1、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向当地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到收费项目或处罚项目、收费标准或罚款标准公开,亮证收费或执罚。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或罚没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收据。2、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收费及罚款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的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并把收取的资金足额、及时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上下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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