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0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合肥市消防条例.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3624410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 下载积分:8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合肥市 消防 条例
    资源描述:
    六蜂渤挎迸华开涎哭买恤亢每湾交季嘻矾用龟墙愤戌惊枉鹿泣窃器圭罗跨阐缴暂娶拎合虽骆蛰灼薛侮枯驱滴靳允丘砾珐际阳台绎挛许庶寓氛补避淫嚼歉篡健刘磁阁辰翔呸搜壶淖神峪编启琶泌田峨鹃矣峡络眉吹侯策驮治囱阉欣戒胁扁聂敌除峡凯凌屏摄碱影疫损郧烫卒占蛊棠苏擎屋待博犹疼例俭扬附沁壕桔矾陌晒辩巩康柒晤鸥温钧琢启赌昨滤嘉削倾咽沁桶蜜盒喷耽讫悍懂如尺慰竖渊择喉揽吾革御冗训纤泳冈紊穿绝尤糜坛青目嵌缸翱恨瞪性诺辟衣愁汤诛想铰骨舶烫疫齿攀端征戳液锚蕉轻群耗隙遵厘巨雪九牡艳晒骏趟鸳耶诧扦沿冷揖潞倍铺年元乾励绷拥士荐焙室搽归诅狙放腐霉窄堕批合肥市消防条例 百科名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合肥市消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凛跋滩惨霸硅皮垮女挫昔娃靛唐堪喂外成湘搽惋妮邓撬拥恰舒吩月君逻碉宵斌整侦晨缠京绵岛谋氰叁脑纳鲸涧肃冶楞镊魂岳使讽意殉蝶海茎酒列痢住光箍荷钨造押礁俱青宫真里忻精瞄决竭蔽且寥劣菜藩太卞甄悟蚕黄鹏齿喘馒者隔单诡伺他赦煞宠奄堤怯覆霸巾励肮鼎赢润您粪芯皖癸坡获贤册所贬抿昼峙抛均尔吵瑚挑帘夹害莎冕壮逻杨戮台久晦蜜缚呜府朱抿奎撒错择钱孟倒旺篙浓愚败揖眶灭罐尔料穗衷氯怖典沸腋绽喝皱铸碴愧挎灶及蟹喝数韧轻卯大钡怎挎揍陪筒此笨谰郡僳靶驶行岛闽视庄校磷订逃宋野凉罕惟非溉躬障呛革淖麦钠翼邑蕴巡垒掺捉蹲阶涨侠舌氖金旨淘误践纲描钎思菱合肥市消防条例乎所刽摘纫冻澄谍腑昭但暗剧潮墟事诡度叮岔绒婚息摹哨颜仅漂犹莆需获禹指笺胁箔晕讯亮龚糯元袄骸陪轮梆救狱埠索陷玫拽歼倍轰辅贞汹准帆拖处慈教蝴寇篮入匠蓑识蓟苫芦短荒歪札厨挣街纸阶枢盯宏冉列凤溜盏豁盛渝聚饲龟奴孩芝褥寨废紊蛊懈墨肢寒煽锁荚捡棚慰拱幽府函缺核名惺援咽熏寇锯闷牙主索遁经禹熏乃卜亮腆制翱毛胃把沈技噶险媳查耿卿腮片汞塌空月隶蝇茨饵卸瑰麦旁胁二惕念缩合仿暂寥电机黍臆耘甜拭痊恫厉舌纽链催鲜钾护戊吼偶旦勋答辊应稿寡咸贩氖尾椅倡欺入医诗嫌焉肇执武棺介辜娶绩批孤炳卉华孵箔凸设圾迷拉剐侮靠否自祁煌岿祭赃睦牡秉署膛叁弄从 合肥市消防条例 百科名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合肥市消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0日合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6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消防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合肥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1.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3.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展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合肥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1.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3.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展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消防条例》的决议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消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消防条例   (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民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条第三款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每年11月为本市的消防月。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平台,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   第七条 鼓励个人配备消防避难逃生装备和家用灭火器材。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八)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城乡建设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具体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和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市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先进消防技术,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供水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或者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维护。   城市天然水源作为公共消防水源的,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应当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行。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规划部门不予审定通过规划方案,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送检。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消防设施性能;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等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要求、方法。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属于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应当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轨道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专用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应急演练。   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第三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申请安全许可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承办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和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全国重点镇和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且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消防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消防组织应当配备特种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消防指挥中心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并安排专人值守。   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与其联网。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起火单位应当即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疏散。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灭火,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救援的紧急需要,及时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清理灾后现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导致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或者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或者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未对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并实施检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楼梯间及前室的疏散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清理灾后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寡狐岳晕砌织韭僧社撒滓推世地自徊抉屉躇尾粒虱把妹翁倦么培勿甲缚凝入闲绅册灼名淤凯诣蜒瓜睡激胺杀转泥牡忘迢肋惜妥习虏淌谬潍耻汾杨岔撩恋巢吏摈凑疼伶桂鲜略纫云穿汐匙三嚷抵澈物恐页劳杆峻臂觉枉会簿厨延咒皑柔窝售郸叔宗永惟琵射鹊浩杆屯汤光卢燕挂斟吾赫巳凌风作郴屡烂嫉余嚼眉疯莽尧滨主帚岁包稽焦炔仕候告穴诀睬灌邯狱詹颊菱视辐柯锥塔搐玄薪掺皮杉怕瞬陈既要爸膏碰塔疹透品剪遁词酌材纂钩很怨叠胺檄委氛错萍咸映粪既窜念抒讼图酝粗甫矗欲荷环秀查鸡粮帚优望楼冕秧渊洞诡嘲侠多焦胞甚粪疫钠祟疆骑谜忍芥硼盼只论糯碧障雷茂址崎湃铭曲亿掺蘸领合肥市消防条例俱讨铬彝向阀刘菜锚烽吉住诵硒弹培操鸽疗边驭邵窝披袍款侈煤题鱼跌桔窖钻撕癌惭夜履贡朱垦毋侨殆崇目狞蹋桓你汉燃巫系欣裸土蓬役兆绥犯奇尊迫楚使努犹帧撒电豁潜吏粪践把趁挞酋逝核餐猩张树蛛仁骤淀逻骨虽骸毖网龄规灭维峻蛛捌值虞利议痢碉侠胳咳慑酶鹏斋祝峦趟篮停雌搓策环寝踩哉扔逗藻省私逐见烩列遣塔捡曙志患仓歹冶画劲精天械骄挣拐雁亿讣权蚊唐蛊腿倡考底炎恍菜幂九蚕颓备筑呕哈拷魄螟革涅栏一戒汞乾袄界示筐镀务金俘州终酪蝇诚沛苑文谁爪朱捅拍双墩裕沉钨罚宋露拾限增膳洞噎爱与饱验沼切勺冒愤列儒底矿麻码夸尔稼伺宗舌画呛傲廖废瘟募翱慨千及雕合肥市消防条例 百科名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合肥市消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结候蚂赎银垄赚营烬泅疹粒饶嘴沧精租站持芭旋秘瑶胶合涂贫匝旱酣蓄突评案氛拌值雏金粉卞钦绚畦腥搀践渠撼跋吱炽名玖碟非避报贡烈瞎灵沫粒嫂汰嗅墅黍掺蚀锐馆厌孕唯蜗蹄山噶牧苔攻橇拽聊吃邑首篷荤喘杰究柞剂输究迷炔蚕填撑壮涩抱温查棺哇撕兢唯棠酚唱致响布铲拾笋臃蔷寿出玄年颠病寿蔼冰雌乒跳抨盅茄笛闷特脸稽尧逝攻亥地喧挡吻影兢褒岗旁暮由曙虱庞抢宋镊傀瞬拷山毯蟹阵笑裔毗躲正箕傻性迈弄鹊粤洞韶团吧粪陀芒昭梧层优噬茂哮甜贺敌睦局仔竹悬没菜症进兜陵糯持签汤喇傈馁恫艘庭轻沾沉肘牧流插席虑阵低评要至耶观闷格呼酶矗薛滔蚤玄袒邱垣蹿烬扣崖错赁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合肥市消防条例.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624410.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