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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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
2、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 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我省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省级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
3、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下达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第九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第十条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
4、务:(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三)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5、(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6、;(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供应商准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仍按我厅陕财采购(1999)001号文件执行。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
7、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十九条 凡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
8、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9、。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10、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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