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台湾.docx
《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台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台湾.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 金管证四字第094000341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34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订定。第2条 任何人非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或向本会申报生效后,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代理募集及销售境外基金。第3条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基金机构)应委任单一之总代理人在国内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
2、销售。总代理人得在国内代理一个以上境外基金机构之基金募集及销售。销售机构得在国内代理一个以上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信托业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及证券经纪商依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受托投资境外基金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办法总代理人或销售机构之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受理境外基金投资人之申购、买回或转换等事宜,除信托业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及证券经纪商依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受托投资境外基金者外,应经总代理人转送境外基金机构办理。第4条 境外基金之投资顾问业务,应由经核准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为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除担任销售机构者外,办理境外基金之投资顾问业务,应与总代理人签订提供信息合作契约,其契约
3、应行记载事项,由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拟订,报经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第一项境外基金应以经本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募集及销售者为限。第5条 总代理人、销售机构及其经理人或受雇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前项事业及其人员于办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业务时,对于境外基金投资人之个人资料、往来交易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第6条 总代理人、销售机构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对于一定金额以上或疑似洗钱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购、买回或转换应留存完整正确之交易纪录及凭证,并应依洗钱防制法规定办理。第7条 总代理
4、人依本办法规定应公告之事项,应经由本会指定之信息传输系统进行传输完成公告。第8条 境外基金机构得委任经核准营业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经纪商担任总代理人,办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业务。境外基金机构应与其所委任之总代理人签订人员培训计画,其计画要点由同业公会拟订,报经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证券经纪商依本办法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得与投资人签订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为之。第一项担任总代理人之证券经纪商,应加入同业公会。第9条 总代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实收资本额、指拨营运资金或专拨营业所用资金达新台币七千万元以上。二、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面额。三
5、、具有实时取得境外基金机构投资及相关交易信息之必要信息传输设备。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信托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纠正并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处分。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上、期货交易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上、信托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或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以上之处分。但本会命令解除职员职务之处分,不在此限。六、业务人员及内部稽核人员之资格条件及人数,应符合第十六条之规定。七、其
6、它经本会规定应具备之资格条件。第10条 总代理人应依下列规定,向得办理保管业务,并符合本会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之金融机构提存营业保证金。一、担任一家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之基金时,应提存新台币三千万元。二、担任二家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之基金时,应提存新台币五千万元。三、担任三家以上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之基金时,应提存新台币七千万元。销售机构以自己名义为投资人向总代理人申购境外基金者,除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或依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受托投资境外基金者外,应向符合前项规定之金融机构提存营业保证金新台币二千万元。前二项之营业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提存,不得设
7、定质权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且不得分散提存于不同金融机构;提存金融机构之更换或营业保证金之提取,应经同业公会转报本会核准后始得为之。营业保证金之提存、领取及更换等程序,由同业公会拟订要点,报经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第11条 总代理人应办理下列事项。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编制投资人须知及公开说明书中译本等相关信息,并交付予销售机构及投资人。二、担任境外基金机构在国内之诉讼及一切文件之送达代收人。三、负责与境外基金机构连络,提供投资人所代理境外基金之相关发行及交易信息。四、依投资人申购、买回或转换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转送境外基金机构。五、就不可归责总代理人之情事,协助办理投资人权益保护之相关
8、事宜。六、其它依法令或本会规定应办理之事项。第12条 总代理人就下列事项,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三日内,向本会申报并公告。一、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经境外基金注册地主管机关撤销其核准、限制其投资活动。二、境外基金机构因解散、停业、营业移转、并购、歇业、其当地国法令撤销或废止许可或其它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继续从事相关业务。三、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经本会撤销者。四、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受其主管机关处分。五、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有暂停及恢复交易情事。六、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公开说明书或交付投资人之其它相关文件,其所载内容有变动或增加,致重大影响投资人之权益。七、其代理之境外基金于国内募集及销售所生之投资人诉讼或重大争议。八、
9、总代理人发生财务或业务重大变化。九、销售机构之变动情形。十、其它重大影响投资人权益之事项。前项第三款得仅为公告。总代理人因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由致无法继续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应协助投资人办理后续境外基金买回、转换或其它相关事宜。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经本会核准并于事实发生日起三日内办理公告。一、基金之移转、合并或清算。二、调增基金管理机构或保管机构之报酬。三、终止该基金在国内募集及销售。四、变更基金管理机构或保管机构。五、变更该基金投资有价证券或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针及范围,与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者。第13条 总代理人应于每一营业日将其前一营业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称、经交易确
10、认之申购、买回或转换之总金额、单位数及其它本会所定之事项,依本会规定之格式及内容,经本会指定之信息传输系统向本会或本会指定之机构申报。销售机构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或依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受托投资境外基金者,应依前项所规定事项,经由本会指定之信息传输系统向总代理人申报。总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应依本会规定之格式及内容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编具月报,并经本会指定之信息传输系统送同业公会汇送本会及中央银行。总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应依基金注册地规定,编具年度财务报告,并同其中文简译本实时办理公告。第14条 总代理人应于每一营业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单位净资产价值。第15条 总代理人如发现销售机构代
11、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违反法令或逾越授权范围之情事,应立即督促其改善,并立即通知本会。总代理人、销售机构及其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因故意、过失或违反契约或法令规定,致损害投资人之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6条 总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应配置适足及适任之业务人员及内部稽核人员办理之。办理募集及销售之业务人员及内部稽核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a1业务人员之资格条件。前项内部稽核人员,得由总代理人登记之内部稽核人员兼任之。从事第一项业务之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第17条 总代理人之变更或终止应经本会核准并于二日内办理公告。总代理人终止代理后,于转由其
12、它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办理前,应协助投资人办理后续境外基金之买回、转换或其它相关事宜。第18条 总代理人得委任经核准营业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经纪商、银行或信托业担任境外基金之销售机构,办理该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信托业或证券经纪商依本办法担任境外基金销售机构者,得与投资人签订特定金钱信托契约或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为之。第19条 销售机构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面额。二、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上、期货交易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上、信托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a
13、2第二项规定或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以上之处分。但本会命令解除职员职务之处分,不在此限。三、办理募集及销售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所定业务人员之资格条件。四、其它经本会规定应具备之条件。信托业及证券经纪商于本办法发布前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或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办理受托投资境外基金业务者,不适用前项第一款之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于信托业依特定金钱信托契约或证券经纪商依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契约办理受托投资境外基金业务之人员,与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不符者,应于发布日起,一年内办理补正,届期未完成补正者,不得从事境外基金之相关业务。第20条 销售机构应办理下
14、列事项。一、交付投资人须知及公开说明书中译本等相关信息予投资人。二、就不可归责销售机构之情事,协助投资人纷争处理与办理投资人权益保护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项。三、其它依法令或本会规定应办理之事项。第21条 销售机构终止办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销售业务者,应即通知总代理人。销售机构终止办理前项业务后,于转由其它境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前,应协助投资人办理后续境外基金之买回、转换或其它相关事宜。第22条 境外基金机构对总代理人之委任及总代理人对销售机构之委任,均应以书面为之。依前项委任所签订之总代理契约及销售契约,其应行记载事项,由同业公会拟订,报经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销售机构得与境外基金机构及总代理人共同
15、签订销售契约。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依本办法代理募集及销售境外基金时,不得以契约排除法令规定其对投资人应负之责任。第23条 境外基金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经本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一、境外基金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持有未冲销多头部位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五;持有未冲销空头部位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对应有价证券总市值。二、境外基金不得投资于黄金、商品现货及不动产。三、境外基金投资以下有价证券者,其占该境外基金总投资之比率,不得超过本会所订定之比率。(一)大陆地区证券市场之有价证券。(二)香港或澳门地区证券市场由大陆地区政府或公司发行或经理之有价证
16、券。(三)恒生香港中资企业指数(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分股公司所发行之有价证券。(四)香港或澳门地区证券交易市场由大陆地区政府、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达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发行之有价证券。四、国内投资人投资金额占个别境外基金比率,不得超过本会规定之一定限额。五、境外基金之投资组合不得以中华民国证券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该投资比率由本会定之。六、该境外基金不得以新台币或人民币计价。七、境外基金必须成立满一年。八、境外基金已经基金注册地主管机关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九、其它经本会规定之事项。境外基金经本会项目核准或基金注册
17、地经我国承认并公告者,得免受前项第一款及第七款之限制。第24条 经本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其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得含其控制或从属机构)所管理以公开募集方式集资投资于证券之基金总资产净值超过二十亿美元或等值之外币者。所称总资产净值之计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权委托帐户。二、最近二年未受当地主管机关处分并有纪录在案者。三、成立满二年以上者。第25条 经本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在国内募集及销售之境外基金,其保管机构应符合经本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第26条 境外指数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符合下
18、列条件者,得经本会核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进行交易。一、基金注册地与基金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我国承认且公告者。二、符合前三条规定。三、标的指数符合本会所定条件者。第27条 境外基金除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者外,应由境外基金机构委任之总代理人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送同业公会审查,转报本会核准后,始得募集及销售。一、符合第九条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之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二、境外基金机构与总代理人之总代理契约。三、境外基金机构与总代理人签订之人员培训计画。四、总代理人依规定提存之营业保证金之证明文件。五、出具销售机构符合资格之声明书及其销售契约。六、境外基金注册地准予募集之证明文件。七、申请募集及销售境外
19、基金为个以上者,其明细表。八、境外基金最近年度财务报告与其中文简译本、投资组合、投资人须知、公开说明书并同其中译本等相关信息。九、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证明文件。十、境外基金机构出具声明书,声明将依本会之要求,提供该境外基金机构有关境外基金申购、买回或转换等之相关簿册及涉及投资人权益之相关资料予本会查阅。十一、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声明书。十二、境外基金管理机构最近期之财务报告。十三、境外基金之保管机构信用评等等级之证明文件。十四、律师出具基金注册地对投资人权益之保护不低于我国之意见书。十五、律师出具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对投资人权益之保护不低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境外 资金 管理办法 台湾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