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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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13执行日期:2004-12-1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简称“长治”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工作暂行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由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统筹协调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项目。“长治”工程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简称农发资金项目)两
2、部分。 第三条“长治”工程水利基建资金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长治”工程农发资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简称重点防治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长治”工程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在抓好人工治理的同时,注重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五条“长治”工程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归口管理。 委员会负责“长治”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江委,长江委水土保持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和委员会的要求,拟定“长治”工程实施规划,负责制定“长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分期工程立项管理、分省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科研前期工作等。 “长治”工程所在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治”工程立项申报、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长治”工程所在地(市、州)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协助省(市)开展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长治”工程项目实施县(简称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投入,按中央
4、补助、地方匹配和其他多种投、融资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立项,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项目实施范围内,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分期工程的立项。 第八条“长治”工程实行按项目区立项,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区是指地域上连续、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九条立项条件(一)属全国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危害大且具有代表性; (二)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有健全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具备开展“长治”工程的组织保障和技术
5、保障; (三)各级政府能够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群众有积极性,治理水土流失的愿望迫切; (五)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立项程序(一)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布局原则和要求,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区; (二)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一并上报长江委; (三)长江委对各省(市)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县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逐级上报; (五)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
6、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报长江委备案。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属改变建设地点、重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长治”生态修复工程立项,由长江委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长江委审批后实施。 预防监督、滑坡泥石流预警、水土流失监测、科研等项目的立项程序按有关办法执行。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长治”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计划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项目县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向省级水土保
7、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提出本省项目县当年“长治”工程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并于当年3月31日以前,上报长江委。 第十六条长江委根据国家投资规模,结合上年度省级目标考核情况,拟定本年度各省(市)“长治”工程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上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七条长江委按水利部批复的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分省(市)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各项目区的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并下达实施,同时上报长江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
8、门和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体系和制度,严格计划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长江委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长治”工程的投入经费属国家补助性质,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工程量进行补助。各项措施的补助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长治”工程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长治”工程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资金申请和拨付管理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长治”工程各级资金管理部门应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9、,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长治”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中央投资的40%,其中省、地、县配套资金的比例为2:1:1.没有配套能力的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县级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二十三条“长治”工程资金必须实行按项目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以进入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专户为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必须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严格执行。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科研试验费、水土流失监测费等)部分,原则上在地方匹配资金中列支。
10、地(市、州)级以上(含本级)所需管理费的中央补助部分,由长江委统一列入“长治”工程年度经费计划中报水利部批复后分解下达,不得层层提取。 第二十五条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依据施工合同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第二十六条“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工具和种苗等物资的采购,应多家比选,公开透明,尽量集中采购,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年度工程实施之前,要将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竣工期限、补助方式和标准、兑现期限等向群众公示;年度工程竣工后,要将各项措施的面积、造价、群众投劳补助兑现情况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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