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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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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长江 中游 水土保持 重点 防治 工程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简称“长治”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工作暂行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由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统筹协调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项目。“长治”工程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简称农发资金项目)两部分。   第三条 “长治”工程水利基建资金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长治”工程农发资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简称重点防治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长治”工程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在抓好人工治理的同时,注重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五条 “长治”工程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归口管理。   委员会负责“长治”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江委,长江委水土保持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和委员会的要求,拟定“长治”工程实施规划,负责制定“长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分期工程立项管理、分省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科研前期工作等。   “长治”工程所在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治”工程立项申报、年度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长治”工程所在地(市、州)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协助省(市)开展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长治”工程项目实施县(简称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投入,按中央补助、地方匹配和其他多种投、融资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立项,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项目实施范围内,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分期工程的立项。   第八条 “长治”工程实行按项目区立项,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区是指地域上连续、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九条 立项条件(一)属全国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危害大且具有代表性;   (二)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有健全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具备开展“长治”工程的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   (三)各级政府能够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群众有积极性,治理水土流失的愿望迫切;   (五)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 立项程序(一)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布局原则和要求,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区;   (二)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一并上报长江委;   (三)长江委对各省(市)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县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逐级上报;   (五)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报长江委备案。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属改变建设地点、重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长治”生态修复工程立项,由长江委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长江委审批后实施。   预防监督、滑坡泥石流预警、水土流失监测、科研等项目的立项程序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治”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计划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项目县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向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提出本省项目县当年“长治”工程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并于当年3月31日以前,上报长江委。   第十六条 长江委根据国家投资规模,结合上年度省级目标考核情况,拟定本年度各省(市)“长治”工程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上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七条 长江委按水利部批复的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分省(市)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年度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各项目区的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并下达实施,同时上报长江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体系和制度,严格计划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长江委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长治”工程的投入经费属国家补助性质,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工程量进行补助。各项措施的补助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长治”工程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长治”工程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资金申请和拨付管理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长治”工程各级资金管理部门应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长治”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中央投资的40%,其中省、地、县配套资金的比例为2:1:1.没有配套能力的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县级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二十三条 “长治”工程资金必须实行按项目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以进入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专户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必须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严格执行。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科研试验费、水土流失监测费等)部分,原则上在地方匹配资金中列支。   地(市、州)级以上(含本级)所需管理费的中央补助部分,由长江委统一列入“长治”工程年度经费计划中报水利部批复后分解下达,不得层层提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依据施工合同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第二十六条 “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工具和种苗等物资的采购,应多家比选,公开透明,尽量集中采购,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工程实施之前,要将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竣工期限、补助方式和标准、兑现期限等向群众公示;年度工程竣工后,要将各项措施的面积、造价、群众投劳补助兑现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报“长治”工程财务报表。每期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要将“长治”工程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稳定水土保持机构,确保“长治”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县要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林业、农业、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全社会投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长治”工程的实施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为“长治”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项目法人制(以下统称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主体在年度治理任务实施之前,要按照年度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将任务分解到小流域,落实到图斑地块,并划分工程实施组织单元,确定工程实施组织形式,明确工期和质量标准,落实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工程规模、特性以及劳力和资金条件,采取组织群众施工和组建专业队施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长治”工程。   第三十五条 “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责任主体应选择施工单位,确定建设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发动治理区农民投劳投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按合同兑现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在初步设计批准实施的范围内,按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流失区进行开发治理。其治理成果经项目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明确管护责任后,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但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的补助标准。   第三十八条 石坎坡改梯梯坎、坡面水系、塘堰整治、溪流河堤等分部或单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责任主体选择当地专业队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施工。采取专业队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治理,必须规范操作,其合同价必须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的概算额度之内。   第三十九条 项目区要积极推行项目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尚未实行项目监理制的地方,项目责任主体应加强“长治”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派出现场人员,并明确责任,确保按设计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规范合同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对施工单位完成的治理措施,按合同逐项、逐块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按规定登记造册,制作治理进度图、进度表。   第四十一条 在每期“长治”工程实施中,至少应按规定选择1~2条小流域开展治理前后对比调查和观测。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建设的投入和效益指标体系进行分析总结,并提交专题分析报告。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应加强对“长治”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目标责任、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项目县每年应结合工程验收,对全县年度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向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县自查基础上,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照《“长治”工程年度检查办法》,对全省项目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每个项目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评价,打分排序,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复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各省(市)复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县的年度防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调控各省(市)下年度治理任务及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圆满完成“长治”工程年度治理任务、各方面工作出色的项目县,各省(市)应加大下年度的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对组织实施不力、治理任务未完成或项目管理混乱,将调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治理任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长治”工程工作会议,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总结上一年的工作,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按照《“长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每期项目区治理期满后,项目责任主体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复验后,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区通过验收后,由长江委颁发统一的验收合格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项目县应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经验收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完善管护机制,健全管护制度,并及时交付使用,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必须按规定建立统一的标志碑。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二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长治”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重点防治工程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应收录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涉及的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并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实行专人管理、规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项目县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区半年总结及治理进度表;于下年二月底以前,报送项目区年度总结及治理进度表,同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重点防治区应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对“长治”工程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均应通过简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和交流。   第五十六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结合工程建设,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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