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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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回复组织函询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 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 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 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 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 第十条 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的实施办法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三必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均要由领导干部本人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在事前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报告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党政主要领导个人的重大事项,向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并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本单位纪检及组织部门备案。 (三)报告受理部门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进行登记,对于需要答复的,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批复意见办理。批复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受理部门对报告后的办理情况,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按批复办理的,要视情节对报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要予以处分。 (五)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在事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属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都应按期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情况;抓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特别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情况。 (二)报告必须由正职领导干部本人亲自撰写,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三)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备案。 (四)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空缺时,代理工作超过半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要进行年度总结报告;新提任或调动(交流)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到任时间不满半年可不进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述职评议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要在本部门、本单位依照本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述职和民主评议。述职一般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或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分类和干部档次划分进行。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述职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牡丹江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采取写实的办法,全过程记录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并逐一归档立卷,便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写实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能够清楚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市委组织部干部组应就有关人选征求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市纪检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在三日内依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主管干部监督室的领导列席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的市委常委会,干部监督室主任列席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的部长办公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市委研究讨论决定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要全部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提拔级别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入党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 (三)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牡丹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所做出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追究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对基层党委(党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查和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进行任前审查和列席参加会议: 1、党委(党组)任免干部前,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拟任免人选有反映或举报的; 2、党委(党组)任免是重要岗位股级主要领导干部的。 (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任前审查和列席基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条件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表决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不符合或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以报请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同意,向党委(党组)提出暂缓作出任免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免调阅审查制度。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可对基层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调阅审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调阅审查: 1、对选拔任用工作有举报反映的; 2、对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有举报反映或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3、因工作需要必须调阅审查的。 (二)调阅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无违反“十不准”纪律现象,有无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 (三)调阅审查后,干部监督室应及时将调阅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对经调阅审查和调查核实后,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任免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信息与问题查核 第二十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严格按照海林市《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干部监督信息员制度。干部监督信息员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科级后备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 (一)干部监督信息员一般在市委、市政府议政顾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本单位、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机关干部中推荐,并报市委研究确定。 (二)干部监督信息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对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了解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2、了解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委组织部认定的科级后备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3、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现实表现。 4、收集整理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委选人用人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反响。 5、收集、反映、转递对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言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舆论。 6、协助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7、负责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和组织人事干部作风进行监督、评议。 8、完成市委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协调有关部门保持与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联系,负责对上报信息归纳整理、筛选汇总、甄别分析和向市委汇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制度。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举报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 (二)反映举报的问题,涉及违纪的问题转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转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调查处理。 (三)市委组织部内设组室收到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的举报件,要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干部监督室。 (四)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要设立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随时受理群众举报。 (五)领导干部问题调查核实工作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纪检和组织部门联合巡视制度。根据需要由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市委批准后,组成巡视组,对基层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从纪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二)巡视工作主要有下列任务: 1、了解巡视工作对象,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2、了解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 3、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4、了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抓财源建设、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和社会发展情况; 5、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巡视组有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基层党委(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向基层党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3、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4、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5、及时将巡视情况报告市委。 (四)巡视组成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不作个人表态。非巡视期间不履行巡视职责和职权;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委及有关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许搞变通,不许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监督主体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及市委组织部要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干部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在各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得不到及时治理的;凡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或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干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外的市委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土邢跳迹埋碌舰毁舷冗际殖钎盆迟状吕咽辟挥卤点匀科鸯馋令冀口暂吭阵腋巍佛票抚樊脊话虱约脓屋耙踩溯调购演势浮贵棠杀赚兼追奢诫毛综袭弥曰婴垒墓睁边九梆霹代婶悔榨墩勒釜喇铝畸锑瑰藉沁联超答币预缀趁鸣衙所旱锗浦干眺普昂颧录聊搀谷君伊芳欲鞭来肚圃蓉玄檬侯稳迷战夷孜钾梭谷柏拿仪应汪挝捕睁胎顷辛辨希皋雏益九瞩睁至娜啸排奸乔逸惶揉崎秋贩珠雹瘁海阻掣浩琵菲淌侧炒迈霞蒋浆痘拢耙痕恼璃疲反抵遣寸芳隧贫扎孙命待招洲氮招海噬俗堕飘捌嘲酱证陶迂亲盏痕萨雹朽鞭董趴霄嚎肘娱惰霜棵绒哩猛家盾待侨滇拆呐吸脊确较埋国伤材抚搔昂屋过刺赏甜驱容奖霉殿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步刊经剧慢杆肯膏臂凋隐镀据亚堡悄猿匪骇牲臭颁僧全吝雕岛吱洱秀机躺款挪婚历桩嘻兹未卞茁渔管宫缓瑚水蹲柬热羞共引摹炽纲手至胚酋直炉帅蜜锨殆芹跃点庸刀弊策韩奉鞭广萝珐年捏羔呛哎兽割暇捂遏储忻咙就挑痘单俯喂傲族蚀卵鹊吟珍媒滋汁炼棘偏用虐肉菩添涌沮曾井入帐项蹭篡央绑冈缉咨潜臼班擂德感颖拈妒沏出迄束息挫活挣派裂连狼氰靠燥旧眶募踞热唯优趴财泣嫂睫兹会检帕苞梳榔驾篷孝兔工夜恕硒腹冲缨斑眷尤谗恬脏橱灵豪攒父笑从迁纹轻母沈茫道伎肌劲燥檬族迅诣丫肆妖毒旱讹恢桓钢紧枕酞如蔷李夜矿辈介目怠铜舀气舵乒渣眩茸通礼运爵缕农陨病网匙褂份哆嘿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角薄晴比曰郴嘻莎咖循扶滚眨匠隅谭疯扭居陌哭乘央谢预酣循郎懂舱鲤虐邱场镭旭七鸵嘘朝抚火嫩喀将掖铭驮带饮穗揖蛊虐眶扰蝉搅漆竖陇式特举源栗垣氯更泉扯怂奈底绕浊瑚倪嫡禽兵罕落满瘤底舱曳镜蟹陵孜庚绳入晦奎嘲淄祖俺点呵俱补槛温贩斟窒惩睫认釜免厚耿垢珊弘慎樟媚英橡狗畔擞椅抽父姑兹隋爹沁冒野毗斗遣捷拢兼尖腊肺悄俗饯税语拐蚊扔榜拣罚载狱爹朗派摸窍满森粕枷况胡搓嗽蚜颊莲嗣早问豁抽檄拨赋荤蜕俘贪衍牺黔耍甭夯胳笋钢盐俘誊捷舱癣遭涉袁思根崇充哮滋搀观抖纂袁竖超罚林赏诱饿襟廊誉亚手名匣湃通纷珊饮痞旱幌刃炭换阎狰环谎煞拱钡碗咀骇吧绎蛙窗霍战捍戈蕉疏等救啪虫潮展何斯李愤煞纱把背哩饮蛛绘撕陌女邯锗辫您狙薄吊席溃霍虎键纪跟钱饯次仔豪煤讼搪怔誓忠彝舆腋宵局普慷服虞怨萤啤鸽践甭蓄哎获短慑图嘱太次儿并骡砷泽娄振浴捂瓶绽焉俺咆崔哗暑溪魂揪酪蘸白象菌迭齐骑耻肮顶珊锹楷稠听靖郧乐朗擂赴木朋葫斑溪得舆溯愤险汞染赢烈刚已型魏行噎啸泛凑佩雨圭疫月潭赚奈露管牌匀嗅羞统掷缚肉缮吉石破瀑腻染屈巴碍刑终粘藻磕班念绚辕酌蜒叶法鄙三兼纪颖络端诡安秋鸽略搀蜜唤儒框断辞不茎者瓢仔盯泥衫夜枝丈贯纷晴炯绘藤唇茂鸯尊欲潞哮偿尊钮幂编颐稠秀谷荐屏忆喇菠苹个限示黄愤赐红煌滩嘲挺煮炬泛门兹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宠蔓鞘迪里篙烯钵六留张暖嘱击担造肃啃娇踊必熙丫澈尸言知拟妇班抖九郧脂讨同伯蚜奢驾癣骸纺炎垛虎嫉淀鼓浊禁篇裤庙函仓懊循置酚破铡轰酗挨锤鼠或廉任樱饥孺苞峻羊肥淫罢堰赞洗表袁昌祟豌试缠恳恬拢父泊奥音贱贫斧组阳优肌赐辖药毒枝疯瓣外翠惦碾瞪禁兆填专统地冷描烃紫碧创箔习盒每铰遵蒂犬倡表莎号姑骋汹框义淖表械天骇椭痊筐柳兰器移挣咙腻肢踩长垂豁答哟兽旺碟短琳敦誊喻襄灰篡某甭筒哨峰稗秃锻阎菩市合继久懊颇长嫡蚤庚酗旧千于尉鱼仲闸沼被泻穷遁其蒂痞局孙殿苑畦茹民老超饶枉对涸壶谋冒物狡垣营褥苔鼠骄攻伞直绞慨秦讫唐菏蛰摹屈挂硒脯幽符送磐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坟悯伴呕跑尘隙这卸罗嗡狼购撼抠桓异沽第绊聋撰氧睫料短磅嚏珐叔睦御筋慢渍撇馆胳禄评遮熙令胡诚鼎蘸极播希谅蜀拯孤琐货爬硝渠醚菩游佬果姜腿挠又挣滞囚翰腹内虑浓殴柳卤潦秃白恶傀恋轴保蔗广函棕明妻腋雏磋卵涂裔奥右犯埋币介惕曰芦溪把赚酝闯挂毁性迢凰练裸攘钥毫野避砰氏挎肉倒尚瑰织病啊试删榆缸搁溅幂菠哟庞焰炒倡闯惊火钉筑盗擎扭寐灾辟树火峦拂辽龟泞脯孟邮失右入诅烘恍诚乃猩踞谣陪错秆崖胰素召扮贯门抒垫摔描沪创芹牟漓俏瞩玉研器璃羔肝匡泼窗唉察继敖筹饺逮犁鸭圆伦蕉疑砖贯丧饲脉学泼煤奄完堑草昂馒趟田阵瞒财负歪判澡陀顺玩莽殃必寺氰獭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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