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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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穗府(1993)56号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2、(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
3、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一类:摩托车大修。二类
4、:摩托车小修。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
5、办)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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