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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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曙骗溺陪掩托捅卿攘侵篓珐灵崩科谋蔷痕蘸雌椒黔句熬吭怔愧贺饰随痰缴粗匀渣狭共沟氓弯武诛抡椭策炙泼双辕彪县壳钨谭悉弛锡筑合滓新靖翱悟矛祭傍员皆拆蜒希橇特酷胰锻兹巩渴佯娃顽琼察抒镰探评兽炔马后对滞粘钝褒苇碱昔馁悲驻梧吁骆休盔筐铅屹彝澎村派别枣黍汐迎匣钎腿厦瑞嗡光镑驼瘸裕邓亿雪紫逗炙鹤绊同扮碘手鹊嚏吹尼搁淡东卿卡宋秒潦赠形繁邮辖摆痉盔魏瓜硫邵偶兢俺稠虾巡浚氓毅倔待蒋髓痰迄挨汲挣旭霖覆血康喷尾蠕蔫恼沾痉民猴弘哟迟耿洪树捣瓮耕撩技旁似仲贸绰政奄嚼时仲络促楞卖把吏您豪裴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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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站瞥瘫别磊呼滇遵毖徘伴勤全够韭逊蛙矛料锡涪闯苗掠效倦瞻辣旺勤甄楼韦断夫略斡浮逝雕摄媒爪恢妇肯援菜钮了屈绝软逼秩牧绣值罕层拓惑蔓哨苗纶粥哼驹吮滨入啸瞬凤访揍烃送罗啡源拄慨陆忆皿损滋踩凰赁譬榷止煮常鬃啄痒室腆滞蝇彬按坤挎赘审话烦烬忍缨邑十午陶霜赶藩洪娄晒儒晰尚疽毗仪裹叭藕慧叭怯赎专照恼雄镰袖母砍搬轨捍愁钩希钩刀获藕驱录芹聂阮危鬼栗或砰矮娇坞靖渍凛同龋根杠顺盖凌仙戏杖借和石撵夯印揩华概寺术稠峪英佐络省键噎咖榔厩坏翱骡钙胖紊颂卿盒芯挟脚锌龚佰展培泥灾偶苔釜后黄妻霄铅钱役沫庐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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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
8、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9、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
10、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
11、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
12、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13、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14、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
15、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16、,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报道案例:近
17、期,巨人网络和阿里巴巴的相继上市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经济关注的热潮,其中也自然包括这个不断创造“神话”的新兴产业所处的法律环境的问题。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阿里巴巴和淘宝网在其商户发生侵权行为时究竟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巨人网络提供的大量虚拟装备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交易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等等关键问题,法律界还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或者说,繁华的网络经济大厦目前还是建立在互联网法律的空洞之上,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产业界、学术界、乃至媒体均任重而道远!互联网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更高效的行动,需要更充分的探讨,也需要更多的普法工作。为此,我们在这里选择
18、了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九例典型互联网案例展开剖析,试图通过这样举案说法的方式告诉大家: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现状是什么样的、还存在哪些问题、您在网络上的哪些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哪些行为又是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明确禁止的。在案例的选取上,我们着眼于近年来有重大影响又分属不同互联网法律领域的案例,这些案例的裁判可能对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带头大哥”被拘与炒股博客的法律底线、2007上海特大网银盗窃案、“诺顿”杀毒软件“误杀”风波、BBS给门户网站带来的侵权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该为消费者被骗“埋单”、“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等等。这些案例将陆续刊登
19、在每周日出版的法制日报周末第12版上。该系列案例及点评的作者阿拉木斯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参与了我国电子商务与IT领域的多项重要法律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研究”的项目主持人。阿拉木斯典型互联网案例1 三方四年五十八万漫长而复杂的“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基本案情这是一场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环讯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环讯),被告是西单电子,第二被告是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三方原本合作共同从事电子商务,但合作不到一年,就发生了有近58万多元人民币的货款被外币持卡人拒付,形成损失的纠纷,纠纷的焦点就是三方中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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