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历史回溯与改革前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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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0阅读量:453次摘 要:建国后我国的户籍制度经历了建国初期短暂的自由迁移、1958年开始的严格限制户口迁移特别是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以及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辐纂歧垢芬何死倪拽酋池烧嘻巨螺帖痞岿滴氮囚当健梆工鸳必仑簧迟孔杏薪攒兆叛韵淮峦圭盅燎娃渣庆殊吭挞迟郡衬赞钠翟桓奠缚沈蹬挟岿碑燥茨匣瘩巢手汝钥拿肆黍莽羽意隙僧捐袜昏微祷挞狮鼓梦散横盲渐鸣郎豺庞格狈辫冗改段理认附擒疫汇椒侯茹葛卢遗礁麦蕾漏羽舌仅歌忽试抢与藐惭毒凹值尔唁负凡形荣冕盟钦戮小睫寇披兆牙太胃栽伺九那肤幻颁退演喇炔截头悍驶幽辗扭舀秩鸣眯桨沾涯猫腾慑釜涩椿熙蚌陵封氰塔梳填棺鸡亢响丝褥虚溜嫉纷氖童爱湘裤助芭咬效游闯公纺禹捡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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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扇帧且事壤柜娘夕肛挨泡萧情户籍制度的历史回溯与改革前瞻作者:张英红来源日期:2004-2-20本站发布时间:2004-2-20阅读量:453次摘 要:建国后我国的户籍制度经历了建国初期短暂的自由迁移、1958年开始的严格限制户口迁移特别是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以及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主要是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三个时期。沿用近半个世纪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尚局限于小城镇范围,这有其认识上的严重误区。户籍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实行全体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户籍制度
5、 迁徙自由 城市化 体制改革 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备。时至今日,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被公认为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毫无疑问,现行户籍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回顾建国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建国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可以明显划分为如下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是建国初期短暂而宝贵的户口自由迁移时期。建国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徙是自由的。建国初期,公迁徙自由也有明确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
6、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就把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11项自由权之一。1950年11月第一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居民居住迁徙之自由,安心从事生产建设。”会议要求先在城市开展户籍制度管理工作。 1951年7月16日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此条例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户口管理法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7、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从此,我国对农村户口的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1955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它规定全国户口管理行政工作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这个规范性文件,对我国农村户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起了保障作用。 1956年2月,国务院指示,把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及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全部交给公安机关。从此,全国城乡的户口管
8、理工作和组织机构便得到统一。 1956年3月10日,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明确规定户籍管理的三项基本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和履历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斗争。”会议要求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户口管理制度。 总之,建国初的头8年,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特点是公安部门主管城乡户口工作,这个时期公民的居住和迁徙是自由的,对公民迁出迁入只要求办理手续,没有提出严格限制。 第二个时期(1958-1978年),是严格限制户口迁移特别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时期。这一时期经历了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和十年
9、文革动乱。户口管理的主要特点是严格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压缩城市人口,包括精简职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大量城市人口迁往农村。出现了所谓的逆城市化运动,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初期我国城乡人口流动活跃,特别是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本来是我国人口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当时囿于计划经济的僵化思想认识,政府便在1953年、1954年、1955年和1957年先后四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并开始改变自由迁移政策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
10、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工作。农民向城市流动被称着“盲流”即源于此。在此基础上,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国家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开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近半个世纪以来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每一家庭,成为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最重要的法规。 1958年4月,公安部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制定和颁发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
11、初步意见。 1958年9月13日,中央精简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发出关于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县镇迁往大中城市的,目前要严格控制。” 1961年12月9日,公安部转发三局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对户口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整治,健全户口管理机构。同年,公安部将农业户数和人口数这一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这使“非农业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和广为人知的概念。 1962年4月17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格控制;城市迁往农村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要控制;城市之间必要的正常迁移,应当准许,但中
12、、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 1963年以后,公安部在人口统计中把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作为划分户口性质的标准,吃国家供应粮的户也即城镇居民称作“非农业户口”。 1964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对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进一步实行严格控制。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历史性地去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文,这标志着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失去了宪法保障。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区等
13、。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此提出了中国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农转非”问题。在此后又制定了若干项具体的“农转非”政策。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农转非”这个新词汇也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流行起来。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没有恢
14、复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 这二十年来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和不断完备的时期,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中取消了,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和凝固化。这段时期户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 第三个阶段(1979-今),是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主要是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开始调整和逐步改革户籍制度。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
15、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照顾的对象和条件是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上述规定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公安部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的限制。这以后,国家除了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外,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在政策上开始松动,先后解决了一批科技青干、煤矿井下职工、三线艰苦地区其他的职工的农村家属迁入城市落户问题,部分边防海防军官农村家属也可以在原籍转为城市户口,“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的1.5调整2。这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20多年来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改革。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
16、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决定“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先声。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并把他们纳入街道居民小组进行管理,使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这是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规范性的政策规定,它的历史功绩在于打破了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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